国际货物运输条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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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第一节海上班轮运输一、什么是海上班轮运输?船舶沿着固定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海上运输方式。二、班轮运输的特点: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以及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输费中,货方不再另外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不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所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装货的品种和数量比较灵活,尤其适合小额货物运输。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东方海外船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TD.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二、班轮提单的法律特征(一)什么是班轮提单?《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将其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二)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contractorevidenceofthecontract);(1)大陆法:提单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2)英美法:1950年英国theArdennes判例对提单的确认。2、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ofgoods);3、提单是物权凭证(titleofgoods).(1)对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质疑:其一、缺乏法律根据;其二、与外贸实践不符;(2)提单诈骗与防范其一、提单诈骗的种类;其二、提单诈骗的预防方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三、班轮提单的种类(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迄待运提单(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四)运费预付与运费到付提单(五)全式提单与简式提单(六)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七)过期提单与无提单放货(八)电子提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四、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使用电子提单的优点:1、防止出现过期提单现象;2、防止利用提单进行诈骗;(二)与电子提单相关的法律规定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20条的规定;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3、《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三)电子提单的转让、证据力1、电子提单转让:电子提单的转让需要提单所有人、承运人、受让人三方参与才能完成。承运人起着核心作用,即承担按照提单所有人的意识核发、取消、更换密码以及核实密码后的交货义务。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为规范电子提单使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了《EBL规则》,后相继出现INCOTERMS、eUCP规则等相关法律。其中《EBL规则》是其他立法的基础。目前具体对《EBL规则》电子提单研究相对较少,其中大多又集中于对此规则下承运人责任的研究,较少从电子提单整个流转过程出发考虑各方利益问题。此规则共同认可的操作难度大,最终会影响其理论研究的发展。实践上,若能解决这个共同认可的难题,《EBL规则》将可能获得突破性运用。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给予托运人已收到货物的电讯包括密码。托运人确认该讯息后则成为持有人。如该持有人欲转让电子提单给第三人,应先向承运人发送通知,承运人确认该通知并向第三人发送电子提单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第三人确认并接受后,承运人销毁原密码并向第三人发出新密码,第三人则成为新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支配权和转让权。然后,承运人通知提单持有人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提单持有人指定收货人。最后,收货人凭电子提单提货。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参照BOLERO(BillofladingElectronicRegistryOrganization)计划,解决承运人的责任与资信问题。BOLERO操作流程: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发出报文,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在权利登记中心,托运人被记录为“单据”持有人。若托运人欲将货物所有权转让,他必须将其新所有人身份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接到此指示后发出确认新所有人成为提单持有人的报文。由上可知,《规则》与BOLERO在“第三方登记机构”的选择上差别在于:前者由承运人来担当,电子提单每次转让均通过承运人,导致承运人责任大大增加;后者则对此进行了改进,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负责交易方信息的传输与储存,从而消除交易各方的顾虑。因此,我们可参照BOLERO,在《规则》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督电子提单流转过程中承运人行为的高资信独立机构,这样一定程度上也会保证买卖双方利益。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一节国际班轮运输2、电子提单证据力电子提单仅仅是合同存在及成立的证明。因为交易的方便和迅速,具体规定承托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通常不作为电子数据传递,所以电子提单通常不是合同内容的证明。(四)电子提单的使用与《海商法》的修改1、取消空白提单的建议;2、提单转让方式的修改。提单诈骗案例案情经过:原告: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顶佳”)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被告: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船务”)2005年10月24日,中外运船务向宁波顶佳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宁波顶佳即委托代理办妥了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中外运船务换取了提货单。其后,地中海航运两次要求中外运船务暂停放行涉案提单项下货物,造成宁波顶佳提货时遭到拒绝。因此,宁波顶佳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记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单诈骗案例经查明,宁波顶佳持有的记名提单非地中海航运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的提单。宁波顶佳持有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RPM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宁波顶佳,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地中海航运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RPM公司的提单是一份指示提单,该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原告持有的记名提单基本一致。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海明辉”)。宁波顶佳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商TIL公司处取得,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称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宁波顶佳取得该套提单未支付对价。提单诈骗案例另查明,中外运船务是地中海航运在上海目的港的代理,由于地中海航运发来电子舱单与宁波顶佳持有的记名提单内容一致,因此中外运船务向其发出到货通知书,并向宁波顶佳签发了提货单。2006年11月22日,根据地中海航运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对OMG公司发出搜查令并从该公司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邮件内容显示,OMG公司将涉案欺诈提单之复印件发送给了宁波顶佳,且明示欺诈提单的正本已在邮政快递途中,此后,宁波顶佳写邮件给OMG公司告知没有正确的舱单,无法进口报关并获得货物等等。庭审查明,上述邮件都是一个名为NewdehLee(李某)的人所发。该名字与宁波顶佳提交的销售确认书买方的签名人员的名字一致。提单诈骗案例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本案涉案货物出现了两个收货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单,所以必须首先查明哪套提单才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能够代表涉案货物凭证的合法的提单。为此,地中海航运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了涉案货物真实提单签发过程,并根据法院的搜查令,从OMG公司的电脑中得到OMG公司与宁波顶佳的李某伪造本案记名提单的事实。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提单诈骗案例现地中海航运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指示提单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宁波顶佳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对此宁波顶佳虽然主张记名提单系自己的贸易对家TIL公司邮寄给自己,但其始终未能证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所谓的TIL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在宁波顶佳无法证明自己所持记名提单是通过正当、合法流传途径取得的情况下,上海海事法院确认案外人沪海明辉持有的涉案指示提单才是地中海航运作为承运人签发的真实、合法提单,应作为涉案货物的权利凭证。据此,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对宁波顶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一、1924年《海牙规则》的诞生(一)1893年美国《哈特法》1、自美国国内或美国与外国港口之间运输商品的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条款使他们免除对装船、积载、保管、照料、运输和装卸的疏忽均属于违法,所订条款亦无效;2、在提单上加注条款使船方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等责任得以任何减少、减轻或避免者,均属于违法;3、船方只要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对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天灾、公敌行为、货物固有缺点、包装不定、依法拘捕、海上救助等方面所造成的损失,船方无需负责。4、船方有责任签发提单注明货物标志、件数或容积、重量以及外表状况,该提单应当作为收到货物的表面证据。(二)《海牙规则》承运责任及免责1、承运人责任:1)使船舶适航;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2、免责事项1)航海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或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航海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2)火灾免责:因火灾引起的货物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海难;*4)天灾;5)战争或武装冲突;6)公敌行为**7)政府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或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重量或容积的损失,或其他任何损失或损害。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潜在的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它原因。但是,要求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表明有关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我国《海商法》51条规定了承运人12条免则,免责范围与海牙规则基本相同。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二.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比较一、承运人责任区间海牙规则规定:从装上船到卸下船为止,而汉堡规则规定: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交付货物为止。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分为两种:1)集装箱货物;2)非集装箱货物。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区间。二、承运人免责汉堡规则免除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17条免责,规定承运人在承运期间货物发生火灾、损坏以及由于迟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承运人赔偿金额,汉堡规则规定为每件835SDR或每公斤毛重2.5SDR,两者以高者为准。我国《海商法》规定为666.67SDR。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四、货主提出诉讼和仲裁时效:汉堡规则规定为两年,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规定均为一年。五、对于诉讼和仲裁的地点,海牙规则没有规定,而汉堡规则规定了管辖范围。原告可以在:1)被告所在地;2)提单签发地;3)装、卸货港口;4)运输合同所指定地点。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三节租船运输一、程租船与期租船运输特点比较1、由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由于航次租船出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调动权和管理权,因此船舶的营运费用如燃料、物料、淡水以及船舶的检验费用均由出租人(船方)负担,承租人仅负担运费、装卸费和滞期费。2、出租人应对货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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