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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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中国《保险法》也在第5条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3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的内容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1.告知(Disclosure)(1)告知的概念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5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别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能成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2)告知的范围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和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称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6(3)告知的方式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①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7②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须逐项如实回答,即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这种方式,可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8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9而中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为:“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因此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在这一方式下,被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投保单上所列项目和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10(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①保险合同无效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12.保证(Warranty)(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在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条款的许诺,若一方违反保证仅仅使另一12方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已。但保险中的保证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若被保险人违背了其保证,则无论违背的事项是否重要,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13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对保险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在中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虽未做专门规定,但该法在第20条中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19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必要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对这一条款(即保证条款)进行约定。14(2)保证的类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把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类型。(1)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ies)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15(2)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ies)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履行的条件或事项。这种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美国有关的保险法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确实存在,把保证分为确认的保证和承诺的保证两种类型:(1)确认的保证(AffirmativeWarranty)确认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对在保险单签发前,过去或现在某些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16这种保证除非明文提及将来,否则只是对过去或投保时的保证,不包括对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保证义务。(2)承诺的保证(PromissoryWarranty)承诺的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及继续存在的期间内,某些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项的保证。例如,在海运货物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夏季不装运印度煤炭;或保证不在存货仓库内存放易燃、有毒物品等。17(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违反保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加以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若不遵守保证,保险人可以在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于该日之前保险人所应负的责任,并不发生影响,即违反保证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负责。18与英国法律相比较,中国法律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相对宽松。中国《海商法》在第235条中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19美国法律对违反确认的保证和违反承诺的保证的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规定。若被保险人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人得自违反保证之日起才可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仍承担赔偿责任。20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这种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也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而继续享有。21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国《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2综上所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23二、可保利益的来源保险的对象不同,可保利益的来源也不相同。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1)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2)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3)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4)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24三、可保利益构成条件并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都可以构成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Interest)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PecuniaryInterest)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DefiniteInterest)25四、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1.在一般财产保险中,通常要求自订约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均须拥有可保利益,其原因是旨在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2.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3.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人寿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而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不要求必须拥有可保利益。26五、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意义和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同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3.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27第三节补偿原则从法律上讲,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外)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补偿性合同都是建立在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的基础之上的。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8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1.比例赔偿方式采用这种赔偿方式时,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损失金额2980保险赔偿金额=——×60=48100这种比例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不足额保险。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大小是在足额保险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则其支付的保险费就少于足额保险的保险费。因此,当发生损失时不应得到足额的赔偿。这种计算赔偿的方式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是合理和公平的。30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又称第一危险赔偿或第一责任赔偿方式。它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标的的损失或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或责任;第二部分为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或责任。按照这种赔偿方式,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或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第二部分的损失或责任不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负。31根据这种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或责任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即按实际损失或责任金额予以赔付,即赔偿金额等于损失或责任金额。因此,只要损失或责任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无论是否为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均可得到损失或责任金额的全部赔偿,没有任何扣除。从这一点来说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所以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信誉较好的被保险人的投保。32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定值保险是按保险双方约定的价值承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就按保险金额(约定价值)全部赔偿,而不考虑该标的的实际市价如何;如果标的部分损失,先确定受损程度,然后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海运货物保险,或适用于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的特约保险。334.限额责任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又称固定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在合同约定限度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赔偿计算方法。按照这种方式,保险人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规定一个限额,损失的赔偿与否和这一限额有关。例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绝对免赔额(率),若标的的损失没有超过免赔额(率),其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若标的的损失超过了免赔额(率),保险人只承担实际损失与免赔额率之差。34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相对免赔额(率),当标的的损失没有超过免赔额(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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