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西宁市交通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6、《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9、《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10、《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1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1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1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19、《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2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西宁市交通局公路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二)西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7、《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西宁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7.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5.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8.18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10.1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12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7.113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5.114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2.115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12.116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17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4.11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10.119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2.7.120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1998.4.12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2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2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2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2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2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4.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2005.6.1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7.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5.1.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1.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6.133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10.13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3.1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35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6.13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10.137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省政府1997.8.138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5.139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5.11.140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2003.5.13西宁市交通局行政许可(16项)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人员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