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质量的几点思考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安检规则对安检人员、船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船员人身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部门对船舶实行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船舶安全检查,海事机关对到港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海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设备的操作等事项进行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并未把船舶安全检查这一常规管理手段用足用好,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1、船舶安全检查质量不高,安检流于形式。目前的安检工作特别是普通船舶的安检很多是注重形式,不重实效。船舶安检数量、单船缺陷数普遍偏低,安检不细致全面、质量不高。许多一线执法人员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到期了填一个单子,随便写一两个项目,盖一个章就了事。(安全检查记录簿)看起来安检章一个不少,但问题依然存在,仅仅为了安检而安检,造成检查归检查,问题归问题,没有达到安检的效果。这样的船舶安检不仅不利于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还会给水上安全监管带来负面效应。2、船舶安全检查主动性不强,选船目的性不明确。有些海事安检人员认为船舶安检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主动检查的不多。很多是等船员到期申请后,才进行安检。由于安检主动性不强,造成安检工作的目的性不强,被检船舶的检查项目、缺陷类别千船一律,没有体现出不同种类、不同吨位、不同船龄的船舶在安检工作中不同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3、内河船舶安全技术现状与海事管理规范存在落差,船舶安检执行难。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内河船舶营运门槛偏低,很多船舶为乡镇小船厂建造,对建造规范执行不严格,造成这些船舶的质量低下,大多数不能满足安全和防污染规范。这些船舶在近年的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另一方面,由于海上航运的技术等级和规范化程度都较内河高,有些沿海淘汰下来的低等级船舶、老龄船舶修修改改后又进入内河航行,造成了内河船舶技术状况的不尽人意。海事人员对安检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系统性风险,船员文化水平偏低等,也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有法不责众,无从纠起的困惑。4、内河海事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内河海事安检人员不足。内河船舶安检人员大多不是专职安检员,他们日常还担负着巡航、签证、排档、事故处理等海事管理日常工作,因而,安检时仅满足于完成任务,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详细的检查,同时也缺少必要的检测手段。二是安检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对新技术、新规则的知识更新跟不上水运发展的速度。一方面表现在对《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掌握运用的不深入,缺陷认定不准确、描述不准确、处理意见运用不准确等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表现在专业知识不足,在检查中对证书、消防救生、工具等耗用品检查较多,而对船舶结构强度、稳性、动力推动装置、操纵设备、NSM安全管理体系等,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因而不能全面详细地检查,检查质量也就达不到检查目的的要求。二、提高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质量的几点建议船舶安全检查通过对船体、机器、设备、船员等内容实施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所以船舶安全检查是维护船舶正常航行、作业秩序,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1、重视缺陷纠正,避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督促船舶和船员纠正缺陷,消除隐患。安检是手段,纠正缺陷才是目的。良好的缺陷纠正制度和纠正程序,将会有效促进船舶提高技术性能和船公司提高其船舶管理水平。一是建立缺陷纠正跟踪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的有关船舶缺陷处理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详细检查:对处理意见为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的船舶进行重点缺陷复查。督促有关船舶落实缺陷整改措施,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提高船舶缺陷的跟踪检查率和整改率,确保百分百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推行安检后评估工作。通过安检缺陷描述的准确性、缺陷列举的完整性及安检复查率、缺陷跟踪检查率、整改率等的综合评估,提高船舶安检质量。同时也能促进海事执法人员肩负起其应有的责任,提高安检能力和安检责任心。2、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渗透到海事监管工作的各方面。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海事部门应把船舶安全检查作为一种常规的管理手段、管理工具用足用好,与其他管理措施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有效提高海事整体监管效力和监管水平。一是将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相结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之间的对接。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是在保障船舶安全适航的共同目标下的两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技术业务工作。船舶安全检查是一项专业要求高、法规覆盖广的工作,由于船舶种类、吨位、航区、龙骨安放或建造日期的不同,应用的公约、规则、技术规范及相应的修正案也不同,不但要了解最新的版本,而且要掌握适用不同时期建造船舶的不同版本,所谓老船老法规,新船新法规,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安检工作的一个难点。由于每位安检员知识面的局限,随时会碰到许多问题,所以,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工作的有效对接,安检员与验船师的良好沟通,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船舶缺陷,及时纠正。也可以减少海事执法人员重复登船,避免延误船舶正常船期。二是将船舶安全检查与海事巡航机制相结合。在船舶检查数量、检查种类、检查重点等方面与巡航计划进行统一部署。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结合现场处罚,既提高船舶安检率、缺陷率,保证船舶安全检查措施的实施,又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保障通航安全。三是将船舶安全检查与专项活动相结合,增强安检主动性。通过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突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不同侧重点,提高对特定船舶和项目的安全检查覆盖率,扩大安全检查的缺陷覆盖面,突出安检的实效性。比如在危化品专项整治和渡船渡口专项整治中,对重点船舶及指定船舶开展详细检查,突出船舶稳性、结构及部分船舶的NSM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实施情况等内容的检查。又比如在冬季大风、寒潮季节,突出对船舶救生设备及设施、船舶绑扎系固设备及设施、船舶安全配员等项目内容的检查。3、充分利用海事信息化系统,实现船舶安全检查系统联动,信息共享。一是提高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化程度,建立船舶安全检查电子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实现船舶安检信息共享,既是安检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船舶安检质量和安检工作效率的必然要求。建立船舶安检电子档案可以使海事安检人员快速了解船舶上一次安检信息,各项技术状况,增强本次安检侧重点和针对性,有效减少安检时间,提高船舶安检工作效率,从而提高整个海事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缺陷跟踪纠正,形成一张捕捉低标准船的网,让低标准船无处藏身,使安检发挥最大的效用。二是加快实现各级海事部门之间的船舶安检信息透明传递,信息共享。一方面充分提高现有的船舶信息化系统的使用效率,将每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规范准确地录入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功能强大、联动性、实践性强的船舶安检软件,逐步实现船舶安全检查的电子化和自动化,使各个海事部门之间相互了解安全检查情况,交流安全检查经验,有效沟通。这有助于海事部门统一船舶安全检查标准,提高整体船舶安检质量。4、加强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一是提高安全检查员对安检重要性的认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与海事实践工作常常存在“两张皮”现象,检查规则与实际操作相差甚远,有的海事人员认为检查规则对实际工作指导作用不大,可有可无;还有的海事人员认为检查规则操作起来繁琐,不愿意按照规则要求去做。这些归根结底是思想上对船舶安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所以各级海事部门应提高对船舶监管基础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检的宣传。只有海事人员重视了,广大船员和船公司才会重视,才能打造出良好的安全通航环境。二是提高安检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随着我国发展长江等内河水运步伐的加快,船舶到港量和货物吞吐量逐年上升,船舶设备现代化和尺度大型化的步伐明显加快。海事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任务对船舶安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质量的控制能力,通过经常性的开展安检业务知识培训,安检技能培训,随船培训,实操演练等,提高安检队伍专业素质。同时,制定操作性强的缺陷认定处理指南,快速提高安检人员的执行力。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部门预防水上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其在海事安全监管和水运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凸显。船舶来来往往没有停息,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也就没有停息,它的任务是艰巨的,需要每一位海事人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