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度高級中等學校交通事故處理種子教官研習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要領警政署交通組專員李宏振ㄧ、交通執法成效1.近年來,各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案件逐年大幅下降,從89年2,179萬件,至91年已降為1,741萬件(減少20%)。2.92年1至6月取締件數為746萬件,較91年同期901萬件,減少155萬件(減少17%)。歷年交通違規舉發件數1,1861,4021,8842,0541,9502,0162,0632,1791,9741,74105001000150020002500舉發件數1185.61401.91884.42053.819502015.820632179.31974.31741.182年83年84年85年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萬件二、交通安全成效1.91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861人(本署統計A1類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案件),比90年同期3,344人,減少483人(減少14.4%)。2.92年1至6月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314人,較91年同期減少116人(減少8.11%)。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衛生統計732272167367724574277077651659035526542047874322警政統計330527172349309430652990273525072392338833442861808182838485868788899091機動車輛事故死亡人數統計衛生統計警政統計010020030040050091年交通事故死亡年齡分布圖數列1952883372591861751951891561271582004850-1515-2020-2525-3030-3535-4040-4545-5050-5555-6060-6565-7070-91年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統計圖酒後駕車,15.0%超速失控,10.9%未依規定減速,4.6%未保持安全間隔,3.7%逆向行駛,2.8%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3.3%違反特定標誌(線)禁制,2.0%未保持安全距離,1.9%左轉彎未依規定,1.8%未依規定讓車,7.9%用路人身處複雜的交通環境,有人經常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卻能長保平安,除了平時應注意車輛的維護保養、行車禮讓避免人為肇事因素外,建立正確的「安全駕駛」及「防衛駕駛」觀念,殊有必要。安全駕駛與防衛駕駛是保障行車安全一體的兩面,安全駕駛在教人守法駕駛、不侵犯他人,防衛駕駛則在防範他人的危害,兩者同樣重要,缺一不可。預防交通事故要領安全駕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人車行止、交通義務、駕駛道德的規範,遵守交通規則是行車安全的基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衛駕駛原則:敏銳感知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及早採取迴避反應作為,趨吉避凶。作法:除遵守交通規則外、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密切注意週遭地形、地物的關連影響,預先採取防範措施與適當防衛,彌禍於無形或降低傷害程度。(防人之心不可無)交通安全規則車輛安全檢查良好精神狀況安全駕駛基本要素禮讓與注意駕駛人特性(影響安全因素)•機件檢查(引擎四油三水、煞車、皮帶、輪胎、燈光…)•360。檢查(人員淨空、輪胎、路況)•照後鏡、座椅調整(手腳不可伸直)•明確的肢體語言:(正確使用燈光)•守法、路權、禮讓(該快就快、該慢就慢、該停就停、該讓就讓、不該讓也讓)•給自己多一點時間,多留一點空間注意車身週邊與車底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其他—兒童過馬路要領路權研討防衛駕駛臺灣地區每年有近2000萬件違規(91年1741萬件)•駕駛人特性•車輛特性•其他駕駛人特性(車速與視界)車輛特性(視覺死角)車輛特性(輪跡內移)輪跡內移:指車輛在無超高設置之路段以時速低於十五公里轉彎時,後輪無法依前輪所完成之弧形軌跡轉彎,而往內側偏移之情形,車輛軸距越長,其輪跡內移現象越明顯。防衛駕駛作法•預判潛在危險因素–孩童:對交通安全的認知能力較差–叉路、彎路:易肇事路段–公車停靠:注意行人由公車前方突然出現,缺乏應變空間–大型車輛:轉彎、直行、煞車–機車:最愛又容易受傷害之交通工具•讓別人看見你—行人夜間衣著專家研究結論•黑色或灰色衣服,時速64kph之駕駛人發現機率<50%。•白色或黃色衣服,時速90kph之駕駛人發現機率達97%。•反光衣物,於安全範圍內被駕駛人發現機率達100%。正確而有效的煞車•ABS系統為輔助工具,目的在提高煞車效率,以達到「最短煞車距離」,但無法減少「最短煞車距離」,因此保持安全行車間距,對任何車輛都是必須的。•當ABS作用時,煞車踏板會有震動回饋反應,此時仍應持續緊踩煞車踏板勿放鬆,並可轉動方向盤閃避危險狀況。•無ABS煞車要領(平日練習)1.以腳尖踩煞車。2.踩踏後找尋最大煞車力。3.若發現輪胎有鎖死滑動情形,稍放煞車踏板(勿放太多),續步驟二。4.不將多餘的力量(如身體重量)加入煞車踏板。正確而有效的煞車裝飾品與隔熱紙•飾品—碰撞時的危險因子•隔熱紙—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前擋—佔30%面積,需有70%以上透光率車窗—反光嚴重(折射率)後擋—除霧線減少隔熱紙壽命特殊天候•積水路面—勿急踩煞車•濃霧—燈光、減速、循標線前進、必要時路邊(外)停等•暴雷雨—燈光、減速、收天線、緊握方向盤、循標線前進、必要時路邊(外)停等•大型車噴濺—緊握方向盤、雨刷加速、以殘存記憶判斷、勿急踩煞車停車要領•緊靠路邊•上坡路段-前輪向左•下坡路段-前輪向右•斜坡停車要領機車安全要領Buyyoursonamotorcycleforhislastbirthday.•少側坐、注意平衡•煞車穩定性遠不如汽車•兩段式左轉,避免直接左轉•注意停靠及右轉車輛•留意路邊車輛動態及行人勿以小搏大緊急事故處理•煞車失靈-引擎煞車、警告他車(人)•輪胎洩氣或爆胎—勿急踩煞車、緊握方向盤•擋風玻璃破裂—清除、搖下所有車窗、慢行其他•速度愈快對空間距離之判斷能力愈差,對時間判斷能力則無影響—「二秒間距法」•保險—有拜有保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法規體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要件:1.汽車或動力機械:電動腳踏車、(工程建築機械、裝卸起重工程機械、農用機械、其他特定用途機械,非履帶式)2.道路:停車場、加油站、甲種管制區山區道路、港區道路、防火巷。(執法、設置規則)3.行駛:停車、臨時停車、停等4.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電動輪椅重大交通事故(§3):死亡3人以上死傷10人以上受傷15人以上危險物品運送發生爆炸、燃燒、有毒液、氣體洩漏等事故交通事故分類:A1: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屬A1類交通事故。A2: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A3:造成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肇事者之義務: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報告之例外: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受理報案臨場救護現場保護維持交通現場勘查現場攝影現場測繪調查訪問人車照恢復交通肇逃處理肇因分析違規舉發填表報告其他警察人員處理交通事故作業流程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凡有民眾報案,立即受理。如非屬權責範圍,亦應處置,迅速通知權責單位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報案人為肇事車輛駕駛人時:姓名、住址、駕駛車種及牌號、肇事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如為電話報案,應請其在現場等候或作其他必要之措施。報案人為被害人或其他人時:姓名、聯絡電話、事故地點、傷亡情形及現場概況及是否為肇事人委託代為報案報案現場管制疏導目的1.防止再追撞二次事故2.保護處理人員之安全3.保護肇事當事人之安全4.維持現場交通之順暢5.保持現場跡證之完整駕駛人發現事故現場之反應措施1.煞車2.閃避現場管制看到危險踩煞車煞車開始作用停止反應距離制動距離20公里時速9公尺(6+3)40公里22公尺(11+11)60公里44公尺(17+27)80公里76公尺(22+54)100公里112公尺(28+84)車速與煞車距離關係圖事故現場豎立明顯標識之距離(現行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標識,事後應即撤除)一般道路:(道安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2款)1.行車時速40公里以下路段,豎立於車身後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2.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豎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8條第1款)事故現場後方約100尺處(0721北二高尊龍事故)現場警告標誌放置之距離(新訂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100公尺處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80公尺處2.速限6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50公尺處3.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現場後方30公尺處交通事故傷患救護應注意事項1.儘速將傷者送醫急救,但若非必要儘量避免使用肇事車輛,以防脫逃或湮滅證據。2.為保持現場完整性,進行救傷或移動屍體前,應儘可能將傷(死)者乘坐位置或倒地位置、方向、姿勢等,先正確圈繪紀錄或攝影存證。3.傷者是否死亡,不可逕自判定,應儘速送醫急救,以免失去救助機會。4.重傷者生命危篤時,應先查明其姓名及聯絡電話、住所,以便通知其關係人。應儘可能探詢其身分與交通事故發生經過情形。酒精與交通事故飲酒後1-2小時達到高峰,每小時消退約0.08mg/L酒精濃度單位與換算•呼氣酒精濃度:mg/L•血液酒精濃度:%,mg/DL(DL=100CC)•違規標準(處罰條例35):0.25mg/Lor0.05%•違法標準(刑法185-3):0.55mg/Lor0.11%•0.25mg/L(呼)=0.05%(血),(呼)=5*(血%)•50mg/DL(血)=0.05%(血),mg/DL=1000*(血%)•50mg/DL(血)=0.25mg/L(呼),(mg/DL)/200=mg/L(呼)酒精對行為之影響•血液酒精濃度50~100mg/dl(呼氣0.25~0.5mg/L):會降低精細工作的控制能力,降低判斷能力及協調能力,使駕駛能力變壞•血液酒精濃度100~200mg/dl(呼氣0.5~1.0mg/L):會降低平衡能力,說話含糊,腳步不穩•血液酒精濃度200~300mg/dl(呼氣1.0~1.5mg/L):可使人昏睡無法直立•血液酒精濃度>300mg/dl以上(呼氣1.5mg/L以上):會使人呈現昏迷狀態•血液酒精濃度>400mg/dl以上(呼氣2.0mg/L以上):呼吸可能被抑制而導致死亡交通事故實施酒精測試相關規定當事人若有疑似酒後駕駛情形或當事人現場要求者,應即對各造當事人(駕駛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定或洽請醫療檢驗機構作血液、尿液檢測A1類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A2類案件當事人送醫後昏迷不醒或重傷不便實施呼氣檢測者,應即洽請醫療檢驗機構作血液、尿液檢測,他造當事人則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現場圖為人工鳥瞰圖。•測繪對象1.人:如死者、傷者倒地之位置。2.車:肇事車輛停止之位置。3.物:散落地面的車體、人體掉落物。如車體碎片、落土、手錶、鞋子、眼鏡…等4.痕跡:地面上的各種痕跡。如煞車痕、刮地痕、輪胎印痕、油跡、血跡…等。5.其他:現場與肇事相關的狀況或設施。如路邊停車、坑洞、交通管制設施、道路障礙…等。現場圖測繪•直角座標法:1.基準點:在現場附近選定一固定目標物(如電線桿、屋角、消防栓、號誌桿…等)2.基準線:選擇一條或多條直線(如分道線、路緣…等)3.測量點:決定測繪對象之測量點4.測量線:由測量點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