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9章国际金融协调国际金融协调概论《巴塞尔协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1.2国际金融协调(InternationalFinanceCoordination&Cooperation)是指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为促进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在国际磋商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在国内政策方面相互进行的配合,或对国际金融活动进行的联合行动第一节国际金融协调概论1.3国际金融协调含义狭义: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是指各国在制订国内金融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的磋商等方式对某些金融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广义: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金融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1.4国际金融协调1主体:是各国政府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2目的: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国际金融协调的对象是国际金融活动3特征:各国保持一致的立场或采取联合的行动,协调成败的关键是各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内的金融政策做出牺牲,以及政府愿意动用多少国内资源进行干预1.5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基础1.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性理论(1)经济政策的溢出入效应(2)结构性相互依存性理论2.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1)规则性协调(2)相机性协调1.6规则性协调: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包括原则、协定、条款及其他指导性条文等)来指导各国采取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际间协调的一种协调方式。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规则性协调1.71规则清晰、明了,有利于协调各方理解、参考与执行2在较长时期内可保证政策协调的连续与稳定进行3这些规则一般都是通过全球性金融组织或其成员共同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受到更多的重视4主要协调方还可参与制定这些规则,在此过程中可以反映本国的情况,体现本国在金融监管协调上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1.8相机性协调:•是指有关协调主体根据世界经济变化趋势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并不明文规定各国应采取何种协调措施的规则,而是通过某种方式(如召开会议、主持论坛等)协商确定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应采用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相机性协调1.91灵活性2时效性强3针对性更强1.101协调成本较高2可信性相对较弱3该协调对各国政府的制约效力相对有限,容易产生竞相违约及搭便车现象,缺乏可持续性1.11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与形式(一)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1.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2.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3.汇率的国际协调。(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形式主要从地域范围和参加国的构成情况来看,有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区域性金融协调、国家间的双边与多边协调等三种形式。1.12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成立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金融体系等方式来解决那些仅靠少数几个国家或个别地区无法解决的国际金融问题的一种国际金融协调方式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一个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内所实行的协调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国际金融协调主要包括两大类:发达国家间的金融协调:主要体现在完善制度、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换等三个方面。发展中国家间的金融协调:主要是通过建立合作银行、设立发展基金、创建汇兑机制、协调财政货币政策来实现1.13三、国际金融协调的实践(一)第一阶段:1974~1978年(二)第二阶段:1980~1985年(三)第三阶段:1985~1996年(四)第四阶段:1997年以后1.14一、《巴塞尔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1975年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BIS)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andSupervisionPractices)”,即巴塞尔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第二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1.15巴塞尔委员会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它是一个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宗旨:使国际银行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其成员相互合作以便协调对国际银行制度的监督,并担任制定适应各自国内监督制度的计划,以便有效地应付银行业务的变化1.16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不久,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出台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突出强调了两点:①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督的职责。②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二)《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1.17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针对前者暴露出的问题,1983年5月,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推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for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也就是第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都作了统一规定。1.18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2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1.192.《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TEXT主要有四部分内容: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规定过渡期与实施安排1.20《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分为两级,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50%。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1)资本的组成1.21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风险是信贷风险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1.22(3)资本充足率规定为长期保证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文件公布之日起,银行要逐步建立起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该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1.23为了保证顺利、平稳地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为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4)过渡期与实施安排1.24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2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3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4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5《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约束日益增长的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1.25正是由于《巴塞尔协议》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年初推出了《〈巴塞尔资本充足协议〉的补充协议》,在1997年4月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同年9月下旬在香港举行的IMF和世界银行的年会上正式通过,要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1998年10月之前进行认可。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它有关组织一起,督促各国加快实施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进程。1.26《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25条原则,主要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和审批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2.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化的审批3.持续银行监管手4.监管者的正式权力5.跨国银行的监管(三)《巴塞尔核心原则》1.27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1.28TEXT①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③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②促进公平竞争TEXT④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新资本协议的目标1.29(1)新资本协议使资本水平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8%)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2)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4)更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特点(3)更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1.30新的巴塞尔协议已于2003年4月最终定稿,各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来调整、适应和发展必要的匹配系统与程序,以便符合新协议的标准要求。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将正式生效,预计届时它将广泛应用于现已执行旧规则的100多个国家1.31(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出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国际服务贸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各国服务贸易的磨擦也日益激烈。经过艰苦的谈判,各国最终在1993年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ATS)。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共包括6大部分、29条和8个附件,其中《金融贸易服务附件》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1995年1月1日,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常设性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1948年以来作为临时性机构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多边贸易体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1.32《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以及成员国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这些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2.关于提供服务的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33《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第一个规范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对未来全球金融体系、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三)《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世界经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