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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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张厚义∗摘要: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遭遇了自改革开放初期被允许登记、注册以来的第一次冲击;中国私营经济的主要指标呈现出增长速度下降的趋势。目前仍有一些企业还处在“熬冬”时期。不过,整个经济形势的企稳向好,预示着新的“春天”不再遥远。关键词:政策调整金融危机增长放缓一、私营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完善(一)突破“不准雇工”的禁区如所周知,“1957年以后,‘左’的思想开始抬头,逐渐占了上风”(邓小平语)。“左”的思想在经济社会政策上的表现,就是不断地批资、反资、防资、“除了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改革开放初期,雇工仍然是个禁区。1979年4月,国务院在批转就业问题的报告中,还是规定“不准雇工”。然而,当时大批知识青年返城需要就业,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人干”、买难卖难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1980年8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要在调整所有制结构中解决就业问题,“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发展个体经济,已经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个体工商户扩大规模能不能雇请帮工,仍然是个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雇工经营这种既古老而又熟悉的经营形式,已经星星点点地出现。有些人担心,这样发展会不会影响到国家政策的社会主义方向?许多地方的政府根据中央的上述原则精神,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措施,以应付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实践表明,亟需国务院尽快制定一个政策性规定,以指导、规范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国务院有关负责人的领导下,有关文件起草小组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既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更要切实解决紧迫的就业问题,必须巧妙地、悄悄地回避、绕开,而又能够确实突破“雇工”的禁区。他们从历史文献中,找到了相关的政策依据。一份是1950年8月《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定:“富农与富裕中农的分界,以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25%为准”。剥削收入在25%以下者,称轻微剥削,为中农或富裕中农。另一份是1979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根据1950年8月政务院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共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对劳动者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1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雇佣1-2人,手工业雇佣1-3人),自己参加劳动,以为生活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小业主虽有轻微剥削,仍属于劳动者范畴。”1950年8月,《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还对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资本家的主要区别作了说明:“小手工业者只雇佣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佣工人和学徒则不是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从上述《决定》的精神看,“不准雇工”只是“不准雇请较多的帮工”,而雇请少量的“助∗张厚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手和学徒”还是允许的。依据这些政策精神和解放思想、适当放宽的原则,起草的文件必须申述“不准雇工”,同时又必须表明可以适当雇工。既然雇佣少量的助手和学徒可以允许,那么就在这句话上认真推敲。首先,把“助手和学徒”分开阐述;其次,把“助手”升格为“帮手”;再次,用“请”和“带”取代“雇佣”,变成“请帮手”,“带学徒”。关键是要做足“少量”、“适当”的文章。何谓“帮手”,“帮手”就是帮助做事的人,就是熟练工人。“请帮手”,就是雇工,只不过是换了一个说法。所以,“请帮手”,要严格控制在昀小规模上,限定为1-2人。相对于帮手而言的学徒,只有经过培训,才能成为熟练工人。学徒拜师是为了学艺,师徒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一般不存在剥削。但是,带的学徒人数过多,也会使个体经济发生质变。因此,对“带学徒”,也要有个数量限制。考虑到原先规定的手工业者雇用的学徒和助手为2-3人,现在放宽到昀多不超过5个。至于“请帮手”这个新的提法,能否被社会接受,关键是文件能否被通过。起草小组认为,在昀后讨论、审核文件时,只要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又找不到更为却恰当的词代替,文件就能通过。文件起草工作从1980年9月着手,历经几次讨论、修改,终于在1981年7月审核通过,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共18条,其中昀核心的是《前言》和《第5条》两段文字。《前言》是文件的指导思想。它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是“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不剥削他人劳动”、“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就是说,要对其用“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进行“限制”,特别是不准雇工,不能有剥削行为。这是个基本前提,否则文件就不能通过,即使勉强通过,在执行过程中人们也会有疑虑。《第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一般是一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3个,昀多不超过5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这一段文字,是整个文件的点睛之笔,字斟句酌,不厌其烦地反复推敲。一是加了几个限制词,如“一般”、“必要”、“经过批准”、“昀多”等等,以“限制”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导致资本主义泛滥;二是防止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过多,使个体经济发生质变,为此做了两条规定:一是请帮手、带学徒,昀多不超过7个;二是都要订立合同。从文字上看,整个文件没有“雇工”两个字,但其精神实质则是用“请帮手、带学徒”突破了“雇工”的政策禁区,从而为私营经济的孕育、萌生,提供了合法的政策依据。(二)对雇请较多帮工的,也不要急于取缔一些创业者和地方干部,把“请帮手、带学徒”的政策用到了极致。各地都出现了雇工较多的“专业大户”、“个体大户”和承包的社队企业。农村经济欣欣向荣,工商业经济异常活跃。但是,少数地区的走私贩私、投机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也很猖獗。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4月决定,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重点是打击走私、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行为。依据的政策则是1981年1月国务院的有关指示。该《指示》规定,只允许“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而“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指示》还对投机倒把活动,列出了12种类型,如:代出证明、发票、合同,提供银行账户,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仅此一条,即可将温州的“挂户经营”、“农民购销员”置于死地,使日后的“温州模式”胎死腹中。当时的舆论认为:雇请较多帮工经营而先富者,就是“暴发户”,流通领域中赚大钱则是投机倒把行为。尽管基层政府严格区分政策界限,但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都发生了错批、错抓的现象,昀为典型的是温州柳市镇的“八大王”被抓。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怀疑是否要退回到过去的老路上去。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决定于7月份召开“农村经济政策座谈会”,就私人雇工、长途贩运、私人购买大中型运输工具和农村个体工商业等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要求与会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政策性建议。座谈会如期召开,来自10个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与会。会议材料表明,各地都出现了雇工经营特别是雇请较多帮工的现象,出现了争议很大的(如“傻子瓜子”)案例。经过热烈讨论,座谈会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性建议。11月,中央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对上述问题再深入进行讨论,昀后形成了以放活农村工商业为中心内容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送审稿,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后,作为1983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文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适当放宽、因势利导”的方针,明确提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因此,对超过国务院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同时明确:允许长途贩运、允许私人购买大中型运输工具,支持农村发展个体商业。对雇请较多帮工的,由过去的“坚决取缔”到现在的“不要急于取缔”,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对私营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而迈出的关键的第一步。(三)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对雇请较多帮工的私营经济“看”了几年之后,尊重群众的创造和选择,中共中央于1987年年初发出文件,首次肯定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它采取的基本政策。文件指出: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势,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的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必要的。对它们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同时,在讨论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历史决议的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思想酝酿,终于对我国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共识。中共十三大报告以此作为立论的基础,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昀大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同时,十三大报告强调,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即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根据中共十三大的建议,全国人大于1988年4月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早在1987年4月,根据中央文件确立的指导方针,国务院即组成《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起草小组,并立即着手工作。在确定私营企业标准的问题上,当时有三种意见:一是恢复1950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提法,即“私营企业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性的各种经济行业”。这个提法的不足是没有确定雇工人数,导致资本家与小业主的政策界限不清。二是采用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昀多不超过7个的规定,超过了这个规定者,为私营企业。但是,它没有明确私人投资。三是综合上述两条意见的长处,把私人投资和雇工8人以上作为划定标准。这种意见,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私营企业与当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区别。同时,还兼顾了政策上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当时,把工商业者与劳动者区别出来的具体标准,就是私人投资和雇工人数。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形成了如下的文字:“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业性的经济组织”。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关于私营企业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规。从此,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被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在国家法律保护和规定的范围内发展。这样,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坚决取缔”到“允许存在”的重大调整。此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私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的社会阶层。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会给一些地方带来某种程度的消极影响。因此,国家政策继续完善的重点,应是坚持“兴利抑弊”,像鼓励、支持他们发展一样,加强监督、管理,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形成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做好不同类型代表人士的细想改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社区居民的监督,从制度上规范他们的行为,防止、减少“问题富豪”的产生。二、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一)私营经济在逆势中增长,但增长速度呈下降趋势,注销企业有所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657.4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9%。但是私营企业户数的增长率却从2003年起连续5年出现下降。如果以省为单位进行分析,则有11个省私营企业户数的增长率在平均数以下。它们是:北京(6.9%)、辽宁(5.9%)、上海(4.6%)、浙江(5.0%)、山东(4.9%)、湖南(6.1%)、广东(7.9%)、重庆(7.0%)、贵州(4.8%)、陕西(2.1%)、西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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