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运行控制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操作工培训教材一、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列城镇污水处理厂最早的国家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88;之前使用设计出水标准,行业有双30。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关性最紧密,重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32/T1072-2007,部分地区、时段相关,了解与GB18918-2002一级A标的区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基准,需要时可参阅;《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相关,需要了解。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适用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厂明确: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参照执行范围:居民小区、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控制项目及分类⑴出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①基本控制项目细分:部分一类污染物(有毒重金属),在城镇污水厂去除率难以确定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主要常规污染物BOD5、SS、COD、NH3-N、TN、TP其它常规污染物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②选择控制项目是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其中可分为:总铜、总锌等金属类7项;苯类、酚类、有机磷等有机化合物34项;总氰化物、硫化物。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⑵废气控制项目4项氨、硫化氢、甲烷、臭气浓度。⑶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有机物降解率(厌氧氧化>40、好氧氧化>40、好氧堆肥>50)蠕虫卵死亡率(好氧堆肥>95)粪大肠菌群菌值(好氧堆肥>0.01)⑷污泥含水率指标%好氧堆肥要求<65%污泥机械脱水含水率要求<80%⑸厂界噪声控制要求按GB12348执行。3.标准分级出水标准一级A标,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一级B标,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Ⅲ类水域及湖、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二级标准,出水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水域;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标准根据污水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4项控制项目按GB3095分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和三类区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不分级。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4.出水取样频率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5.监测分析方法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1.适用范围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水处理设施排放尾水。2.污染物控制项目COD、NH3-N、TP、TN四项。3.排放限值分类(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分类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1的规定,其中Ⅰ类TN排放限值20,Ⅱ类COD排放限值60,宽于GB18918一级A标;其余排放限值同GB18918一级A标。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TN排放限值定为20主要是因为一部分污水厂进水中碳氮比不能满足生物反硝化要求,原工程设计难以使出水TN达到一级A标准。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COD排放限值定为60主要是考虑一部分污水厂进水中不可生物降解的溶解性的COD含量较高,原设计工艺难以去除。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排放限值同GB18918一级A标。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2)工业企业排放限值分类按七个行业分行业规定;化学行业和造纸行业又按生产工艺各分为3类和2类规定。4.出水采样频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样品采集和保存应符合GB12997、GB12999的规定。5.监测分析方法6.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2.污染物控制项目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3.排放限值标准分级:(1)排入GB3838-2002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5)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污染物分类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出水取样频率采样频率: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5.监测分析方法6.排水量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五、《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1.适用范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2.污染物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⑴不允许向城市下水道排放的6项规定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8703执行;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⑵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中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NH3-N35mg/lP04-8mg/lPH值6~93.监测分析方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项目CODBOD5SSNH3-NTNTP《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5010105(8)150.5(1.0)一级B标6020208(15)201.0(1.5)二级标准100303025(30)—3三级标准1206050——5《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值DB32/T1072-200707年Ⅰ类505(8)200.507年Ⅱ类605(8)150.508年Ⅰ类505(8)150.508年Ⅱ类505(8)15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602020150.5二级标准1203030251.0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进污水厂500300400358.0无污水厂150150150251.0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