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货物的收运第四章运输凭证第五章运价和费用第六章货物运输第七章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第八章交付第九章连续承运人第十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一章提出异议和诉讼的期限第十二章必须遵守的法律第十三章修改和放弃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第一章定义第一条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代理人”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不论明确指定与否,任何有权代理海航办理货物运输的人。(二)“航空货运单”是指由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填开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在承运人航线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的证据。(三)“适用的公约”除本条件另有规定者外,下列文件均适用于运输合同:1.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2.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四)“货物”是指任何由航空器运输或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填开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或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五)“运输”是指由航空或其它方式进行的货物运输,无论是免费或取酬的运输。(六)“承运人”是指包括出具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和所有运输或承诺接受运输货物或提供此种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承运人。(七)“海航”是指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一般规定本运输条件适用于海航从事或代表海航从事的所有货物运输,包括所有附带的服务。如果这种运输是本条件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运输”,则此种运输也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并不得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第三条可适用的法律和海航的运价条件海航所从事的所有运输和其它服务在不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遵守:(一)可适用的法律(包括补充公约的国家法律或将公约适用于按公约的定义不是“国际运输”的运输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命令和规定;(二)本运输条件和海航其它可适用的运价手册、规定、规章和班期时刻表(但不包括班期时刻表上所列明的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这些可在海航的办事处和从事定期航班的机场查询。第四条免费运输海航从事免费或优惠运价运输,有权排除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的适用。第五条包机海航根据包机协议所从事的货物运输,除包机运价手册另有规定者外,应适用海航的包机运价手册,不适用本运输条件。如果海航有适用于该包机协议的包机运价手册,本条件应适用于该协议,但海航有权排除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的适用,在本条件的条款与包机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不一致时,后者应予优先。海航根据包机协议接受了运输,无论是否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托运人应同意受上述规定的制约。第六条更改不经通知本条件和已公布的运价和费用不经事先通知即可更改,除非法律或政府法规及命令另有规定;如果更改发生在海航接受货运单之日以后,则此种更改不适用于该运输合同。第七条有效规定按照本条件从事的所有货物运输也应遵守海航接受航空货运单之日现行有效的规定和运价条件,如果本条件与海航的规定和运价条件不一致,本条件应予优先。第三章货物的收运第八条可收运的货物(一)除非另有规定,海航在设备和舱位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承运下列货物:1.其运输及进出口不被始发站、目的站、飞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所禁止;2.包装良好,适于航空运输;3.附有必要的运输文件;4.不危及航空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不干扰旅客。(二)海航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货物运输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权利。第九条货物的价值限制(一)除非另有事先安排,每批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0,0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二)每一航班所承运的货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2,000,0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如一批货物的价值超过此限额,就不得在同一航班上运输,但可由海航决定分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班运输。第十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识(一)托运人应负责对货物进行适当包装,使货物在正常操作下能安全运输,不致危害人员;地址的全称,字迹应清楚持久。(二)贵重物品的包装必须按海航同意的方式妥善加封。第十一条按指定条件收运的货物(一)下列货物只有在符合海航规定的情况下方能收运:1.火器;2.尸体;3.活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鸟、爬行动物、鱼、贝类、昆虫和宠物;4.易腐物品和易损物品;5.危险品,包括炸药、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剂和对健康、财产或安全构成明显危害的其他物品。(二)海航所接受运输的货物既可实行运费预付也可实行运费到付。(三)除非另有事先安排,海航对下列货物的运输不接受运费到付;1.收货人被剥夺人身自由;2.收货人为政府机构,但托运人亦为政府并能出具适当证明者除外;3.货物变卖后的价值低于运费;4.易腐物品;5.目的地国家的货币管理规定或海航的规定不允许运费到付;6.活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鸟、爬行动物、鱼、贝类、昆虫和宠物;7.尸体;8.无人照看的行李。(四)重量、形状、尺寸异常的货物或包装,除非另有事先安排,海航不接受运输。需使用特殊设备才能安全操作的货物,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此类设备并操作时方可收运。(五)每单位面积压强超出承运航空器地板承受力的货物衬以适当垫板,将货物的压强减至承运航空器地板承受力以下时方能收运。此种垫板的重量应包括在货物重量之内。第十二条未遵守特殊货物收运条件的责任托运人未能遵守有关特殊货物收运条件而使海航运输该货物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延误或罚款,托运人应予赔偿。第十三条承运人的检查权海航有权对全部交运货物的包装及内容进行检查,对任何交运货物的文件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但海航对此不承担义务。第十四条集装器托运人使用集装器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海航的装载指示,未按规定操作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托运人承担。第四章运输凭证第十五条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应按海航规定的格式、方法、份数填写,或请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该航空货运单应与货物同时交海航以便运输。航空货运单中运费及其他费用已确定的,由海航填入。货物件数超过一件时,海航可要求托运人另行填写货运单。第十六条货物外观及包装的注明货物的外观状况及包装有任何缺陷,托运人应在递交的航空货运单中对此加以说明。托运人未作说明或说明不正确,海航可以补正。第十七条承运人的填写或更正海航应托运人的请求,可代为填开航空货运单,不管请求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除有相反的证据外,海航填开航空货运单,均应视为代表托运人填开。与货物一起送交的航空货运单如未包含所有必须的内容或存在错误,海航有权填补完整或予以改正,但海航对此并不承担义务。第十八条对海航货运单内容正确性的责任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中关于货物的详细内容及说明的正确性负责。不管航空货运单由其本人或请人代为填写,海航及海航对其承担法律义务的任何人因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提供的情况不真实,不正确或不完整而遭受的损害,托运人应予赔偿。第十九条航空货运单的涂改航空货运单其内容、字迹被涂改的,海航可不接受。第五章运价和费用第二十条适用运价和费用本运输条件所指的运价与费用是海航正式公布并在航空货运单开具之日有效的运价及费用。第二十一条运价和费用的计算单位运价和费用按货物的实际重量,体积重量中的较高者计算得出。计费重量以0.5公斤为单位。0.5公斤及不满0.5公斤的按0.5公斤计收;0.5公斤以上不满1公斤的按1公斤计收。体积重量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第二十二条不包括在公布运价内的服务除海航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费用仅适用于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间的运输,而不包括下列海航所提供的任何与航空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一)取货、送货及海航经营地机场与市区任何航空货运站间的地面运输;(二)仓管及仓库设备使用费;(三)保险费;(四)预付款;(五)海航所支付的货物清关费用和作为托运人、收货人、货主或代理人所支付的费用;(六)政府部门征收的费用、罚款及关税等;(七)海航修复破损包装的费用;(八)将货物通过任何运输方式转运,再转运或送回始发地或续运至目的地之外的地点的费用;(九)任何其它类似服务的费用。第二十三条费用的支付(一)运价及费用以运价条件中的货币公布,也可以海航所接受的任何币种支付。在以不同公布运价所用币种支付时,应按海航为此目的公布汇率换算。该汇率情况可在海航接受支付的办事处查询。(二)全部运费,无论预付或到付和海航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手续费、税款、预付款和已付款以及任何其他应付给海航的款项,不论货物是否灭失、损坏或未按合同运至目的地,都应被认定为海航应得的全部收入。除按照运输合同海航可以在提供服务的任何阶段收取外,所有这些费用,款项和预付款应在海航接受货物时及时交清。(三)托运人保证支付所有未付运费。运费到付款及海航垫付的预付款和支出。由于托运人在交运货物中有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或由于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证明文件的缺失、延迟或错误,或由于申报海关价值不符,或重量、体积声明不正确而导致海航支付的所有费用、罚款,所遭受的时间损失、损害及其他损失,托运人保证予以补偿。若有前述情况发生,海航对货物具有留置权。若应付海航的款项未付,海航有权公开或私下出售该货物(但事先应向航空货运单上所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发出邮寄通知),并将变卖所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受损的补偿。变卖所得不足弥补海航损失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仍应共同或分别赔偿其差额。收货人接受了货物交付或行使了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即表示收货人同意支付除了预付运费以外的费用、款项和预付款。(四)如货物实际毛重、外形尺寸、件数或声明价值超出已经计费的货物实际毛重、外形尺寸、件数或声明价值时,海航有权要求支付超出部分的款项。(五)对目的地国家规定货币不得兑换成其他币种或不得转移出境的,海航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办理运费到付的权利。(六)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在采用运费预付方式时,应在海航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以现金付清。(七)托运人拒付海航要求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运费时,海航可以取消货物的运输,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章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遵守政府规定(一)托运人应遵守货物运输出发地、到达地、经停地、飞越地国家的所有有效法律、海关及其他政府法规,包括有关货物包装、运输及交付的规定。并应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随货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文件。海航没有义务对托运人所提供情况及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调查。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引起的损失及费用,海航对其他任何人均不承担责任。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给海航造成的任何损害则托运人应予赔偿。(二)海航合理地、善意地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政府法规、要求、命令或条件,做出拒绝任何货物运输的决定时,海航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付费和海关手续海航可以预付与货物有关的税金、费用及其他任何款项,托运人、收货人应共同或分别负责偿还。除非托运人已预付费用,海航没有义务为货物的转运或再运预付或支付任何款项。在任何经停地点,如货物必须通过海关手续,而航空货运单上又未指明清关代理人时,海航将货物运至该地点即视为交付。为此目的,航空货运单的任何一联,经海航证明,即被视为航空货运单正本。第二十六条班期、航线和取消(一)海航的班期时刻表及其他地方所示时间为大约时间,不保证准确,并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运输的开始,完成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不予确定。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海航只保证在合理时间内运输货物,但不承担义务将货物安排由任何指定的航空器,按任何特定的航线运输,或按任何特定时间表在任何地点衔接航班。即使航线已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海航也有权选择或偏离航线。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航班时刻中如有错误或遗漏,海航不承担责任。海航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就航班出发或到达的日期、时间、航班的执行情况的声明或表述,都无权约束海航。(二)海航有权不经通知而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地面方式运输或安排此种运输。(三)由于海航不能控制,或由于在货物收运时海航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原因,或由于任何情形而海航认为必要时,海航有权不经通知即可取消、中止、改变、推迟、延迟或提前任何航班或任何货物的继续运输,或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运载全部或部分货物。(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