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2011.01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一、修订情况•二、操作规程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修订情况•一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条文进行增加、删除、修改。•二是体例不变,第五章档案管理归并到第四章文书送达和数据维护•三是部分时限解除,部分时限修改。•四是征求外部意见纳入年度集中审核•五是分类刚性加强•六是规程的格式文本做了大量的调整和简化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与审核•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四章、文书送达和数据维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规程•文字规范。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各直属海关上报的拟适用AA类管理决定进行核准。•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注册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注册地海关负责受理企业适用、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收取企业报送的材料,受理企业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并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规程•第三款增加了受理企业撤回申请和终止审核的内容。•将“注册地海关为直属海关的,无需办理相关材料的报送事宜等。”内容删除,作为第六条第三款。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直属海关应当对企业管理类别适用、调整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审核。规程•原规程第三条和第四条顺序作了调整。•“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改为“直属海关”。•将“验证”改为“审核”说明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管理类别适用、调整的具体审核,并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规程•原第三条•删除了“企业管理类别适用、调整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由关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说明第二章受理与审核•第五条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管理类别适用、调整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一)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签章是否完整;•(二)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三)AA类、A类企业报送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经审核不符合申请要求的,注册地海关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规程•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顺序调整。•将原第六条第二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说明第二章受理与审核•第六条经审核符合申请要求的,注册地海关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一份送达企业,一份随附存入企业申请材料。•对已受理的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分类管理申请材料交接单》(见附件1),将申请材料和《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报送直属海关。•注册地海关为直属海关的,无需办理相关材料的报送事宜。规程•简化写法,并规范专用章的名称。•将原第七条作为该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款内容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七条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收到企业适用、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制《调整企业管理类别联系单》(见附件2),送请相关业务部门提供联系单中列明的信息及证据材料。•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规程•原第八条•删去了有关时限。•删去第三款,单独作为一条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八条对适用AA、A类管理类别的企业,直属海关应当每年年初行文向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其上一年度有无不良记录的意见。规程•原第八条的第三款作为第八条。•并将征求外部们意见修改为年度征求意见。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九条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类别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结果后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AA类企业相关标准的,应当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见附件3),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适用AA类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经初审符合AA类企业相关标准的,应当填制《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见附件4),随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送请企业稽查部门组织实施稽查验证。规程•根据《办法》内容增加了两款。•将第九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成为第十条。•这样使得程序更加明确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条直属海关企业稽查部门应当自作出《稽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和《稽查结论》反馈企业管理部门。规程•将第九条第二款该为第十条;•由于原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的内容放在联系单中,故修改为《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将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一条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关稽查验证反馈结果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规程•原第十条•删除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二条对拟适用AA类管理类别的,直属海关应当在《办法》规定时限届满30日前行文报海关总署核准。行文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注册时间、上一年度进出口值(报关企业为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等;•(二)企业不良记录、报关差错率以及征求海关相关业务部门和外部部门意见等情况;•(三)《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和《稽查结论》;•(四)本关审核意见;•(五)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和材料。规程•由于AA审核时限不再是6个月,故作了相关修改;•为了规范各关行文格式,明确了报总署稽查司核准;•增加了部分上报内容,使上报请示更加完善。说明原第十一条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三条直属海关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批复后,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AA类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规程•原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删除相关时间的限制,包括总署和直属海关的。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四条对申请适用A类、C类调整为B类、D类调整为C类管理类别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结果后,提出审核意见,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规程•原第十三条•删去了“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内容”•删除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和“在审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五条对已受理的向上调整类别申请,企业在海关作出管理类别适用、调整决定之前撤回申请的,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经审批后制发《终止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审核决定书》一式两份,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一份送达企业,一份海关留存。•注册地海关在收到撤回申请时已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的,应当即时报告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已送请企业稽查部门进行稽查验证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地海关报告后即时以工作联系单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稽查部门。规程•增加了对终止审核的作业程序。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六条直属海关相关业务部门和注册地海关发现企业有向下调整管理类别情形的,应当填写《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建议书》(见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送交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或者发现企业有应当向下调整管理类别情形的,应当自收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建议书》或者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规程•原第十四条•将“可以”修改为“应当”,去掉5个工作日时限。•第二款将时限按照《办法》时限修改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七条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进出口值、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报关差错率、外部部门不良记录等情况,实施年度集中审核。•年度集中审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规程•原第十五条•本条为了表述清晰,拆分为两条。•将征求外部部门意见纳入集中审核。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八条对年度集中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规程•增加一条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收取企业应当定期报送的下列材料:•(一)A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二)A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下半年《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三)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注册地海关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收取AA类企业应当报送的本年度上半年《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规程•原第十六条删除,不规定上报自然不用上报。•原第十七条。•对上报材料名称进行了规范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二十条注册地海关应当在每年5月15日和8月15日前,填写《定期报送材料交接单》(见附件6),将收取的相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规程•原第十八条•将“将收取的相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与“并填写《定期报送材料交接单》”顺序调整。•删除第二款。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二十一条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和8月31日前,对未报送材料的企业,重新审定其管理类别。规程•原第十九条•无修改。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企业,直属海关缉私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或者计算机系统等形式,及时将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和立案日期等情况告知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对非本关区的AA、A类立案企业,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有关情况送交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关区的AA、A类立案企业,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缉私部门或其他海关的相关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暂停企业管理措施审核意见,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审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暂停企业相应管理措施。规程•原第二十条•按照缉私部门的意见作了调整。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二十三条案件审结后,直属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构成刑事案件的,在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企业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除外),对撤案、不予行政处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案件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恢复企业相应管理措施。•对海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规程•原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了时间;•根据《分类办法》将1万元改为3万元•第二款根据缉私部门的意见作了调整。说明第三章管理类别的审定•第二十四条除B类企业以外,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继续适用管理类别情形的,注册地海关应当在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后,填制《继续适用企业管理类别建议书》(见附件7),报送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继续适用企业管理类别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填制《企业分类管理作业审批表》,报分管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发相关法律文书。•继续适用AA类管理的,无需报总署稽查司核准。规程•原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继续适用的审批时限,将第二十三条内容合并•明确了继续适用的审批权限。说明第四章文书送达和数据维护•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作出的《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决定书》、《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决定书》、《继续适用企业管理类别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并加盖直属海关关印。规程•删除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四条•简化了相关法律文书,增加了继续适用的决定书说明第四章文书送达和数据维护•第二十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由注册地海关送达。•注

1 / 3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