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亚军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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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攀亚军家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被告人攀亚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二审庭审。根据本案实际,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攀亚军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一、为了使案情明晰化,需明确如下事实:1、攀亚军、徐建平、徐建明三人挂靠“永升煤炭运销公司”从事煤炭运销业务。因攀等三人没有从事煤炭运销业务的资质,便挂靠到永升公司名下,与平煤焦化公司签订煤炭运销合同。2、攀等三人从汝州小屯乡小煤场薛君召(老薛之子)处购煤,但这一小煤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老薛到登封华润矿产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攀亚军的指示。因汝州这一小煤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完成完整交易,薛军召(煤场负责人)便指示其父老薛去华润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攀亚军只是被动的配合老薛提供了永升公司的企业证件。4、开票人老薛并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5、开票人老薛和华润公司没有实际交易。6、攀亚军从老薛处以低于税率的价格购买增值税发票。2二、根据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攀亚军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观故意。因攀亚军等三人是挂靠永升公司名义从事煤炭运销业务,但结算需要通过永升公司结算,在结算时永升公司需要进项增值税发票,于是就出现了老薛去替薛军召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事情,攀亚军只是为了完成煤炭交易,并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主观目的。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的虚开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里的“他人”应当理解为:1、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人;2、“他人”和开票公司有实际交易。在本案中“他人”指的是老薛,开票公司是登封华润公司,那么,第一、老薛并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第二、老薛和登封华润公司并没有实际交易。更何况通过上文分析,攀亚军也没有指示行为,公诉人理解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只是一种外在表像。故此,辩护人认为,该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攀亚军在明知增值税发票不能私自买卖的情况下以低于税率的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恳请法庭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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