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近年来,国内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支付服务市场的迅猛发展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构建我国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确保支付服务业务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当前央行及政府有关部门都在探寻的一个课题。另一方面,网络支付服务的发展,使得新兴网络支付机构无疑站在网络支付服务领域的“台前”,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与商业银行在网络支付服务中处于“中后台”的处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欧盟等国和地区有关支付服务的监管模式、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探讨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特别是网络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一、支付服务市场的国际比较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支付服务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美国将支付服务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与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不同,欧盟对支付服务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倾向于对支付服务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基于这种规定,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在获得银行或者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交易清算、回赎等方面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在监管目标方面,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具有较高一致性。总体目标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保证支付市场稳健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从具体目标看,首先是促进第三方支付手段和支付体系的高效和安全,这也与中央银行对零售支付的监管目标是一致的,因为电子货币出现和发展的基础仍是法定货币。其次是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多数第三方业务存在负的外部性和天然垄断性,如果立法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消费者将会因担心权益受损(如价格过高)或安全问题而减少通过非金融机构的交易,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进而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监管部门都把消费者保护作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要目标。再次是防范洗钱等方面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为资金的转移提供了一种新的快捷渠道,有可能被洗钱者所利用,因此反洗钱也成为各国第三方监管的重要目标。1、审慎监管原则鉴于客户沉淀资金(备付金)在确保第三方支付稳健运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处于核心地位,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审慎监管原则首先体现在对客户沉淀资金的监管上。鉴于美国法律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而非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通过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的资金需要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无息账户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而以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每个用户资金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另外,在州监管层面,一般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从事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流动资产。2.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兼顾的原则美国作为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主导者、先行者及全球最大的受益者,主张政府尽量减少管制措施以促进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尽管美国针对第三方支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框架,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相较其他国家仍显宽松,以鼓励创新。突出表现在尽管《统一货币服务法》对拟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规定了明确的准入要求,但对注册资本金却没有要求,而是仅需要其维持较低金额的资本净值,要求提供货币支付服务的持牌人需要维持不低于25000美元的资本净值。欧盟所引入的电子货币机构审慎监管机制虽然是以信用机构业务审慎监管框架为参照标准,并在后者的基础上产生,但它毕竟是不同于后者的一套独立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机制。欧盟希望其构建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可确保电子货币机构稳健和审慎运营,有助于电子货币在发行和应用中充分发挥其优势;另一方面又极力避免使自身成为电子货币技术不断革新的障碍,以免遏制有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如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要取得一个成员国的“单一执照”,即可在整个欧盟通用。二、网络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中国网络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新兴的网络支付机构和传统支付结算中介的商业银行。网络支付的安全与效率是两者共同追逐的“目标”和“猎物”。新兴网络支付机构无疑站在网络支付服务领域的“台前”,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与商业银行在网络支付服务中处于“中后台”的处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网络支付产业而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具有较大影响和市场地位的网络支付机构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利用现代科技,较好地适应并推动了科技引领综合金融的大趋势。总体上看,网络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必须用好“现代科技”带来的推动力,来不断提升以支付为基础的金融服务的安全和效率。在具体的发展方向上有四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重点:1、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培养技术创新是网络支付产业快速发展的最主要动力,卓越的创新研发能力是网络支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更好地实现网络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的信用中介功能,是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以智能实时防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是提升网络支付服务安全和效率的重要基础。2、移动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机遇把握目前,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已经“浮出水面”,成为市场竞争和发展的新“焦点”。把握移动支付和跨境支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网络支付产业提升服务能级、增强自身竞争力并推动产业同步发展的重要契机。3、特定行业的精耕细作与专业化发展目前,网络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逐步由单纯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向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及产业链支付方向发展,渗透到包括钢铁、物流、基金、保险等诸多传统领域,在这些传统领域的专业化发展是网络支付机构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具体服务方式上,个性化的支付结算综合服务方案乃至与企业ERP系统全自动处理的模式将成为网络支付机构追求的目标。4、线上线下支付业务的融合发展(OnlinetoOffline)智能手机的普及为网络支付机构打通线上线下资源,实现线上线下支付业务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可能。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网络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启示1、兼顾规范与发展第三方支付提供个性化、功能化的支付服务方案,是传统标准化银行结算服务的有益补充,是现代支付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代表了先进的金融生产力,代表了先进的支付文化和服务理念。因此,监管是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更好的发展,应在对第三方支付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其创新和发展,兼顾规范和创新,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和帕累托最优。总体来看,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经历了从放任到监管,再到放松适度的过程,这个过程和监管节奏的把握值得我们充分借鉴。《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进入监管时代,多年的监管真空期基本结束,第三方支付产业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的监管规定和措施相对严格,有助于第三方支付的迅速规范。随着未来几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监管条件的不断成熟,有必要对监管机制和监管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促进适度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进一步推动第三方产业的发展。2、建立相对灵活的备付金监管制度目前,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存放,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存放形式。借鉴欧盟经验,建议可以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确保备付金安全,不影响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将部分备付金用于投资,但投资应限定于经人民银行批准、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项目。同时,为确保备付金投资的安全,并不影响正常支付,可设立针对备付金的监管指标体系。具体包括衡量第三方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如流通性覆盖比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内资金净流出量)、月均同步系数(月均现金流入量与月均现金流出量之比)、平均沉淀周期(现金从流入到流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均时间)等;衡量支付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测指标,如净资本率(期末净资本/期末净资产,其中净资本指净资产减去可能的资产损失)、净资本备付金率(备付金余额/净资本)等;衡量支付机构财务绩效的风险监测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额/(期初净资产额+期末净资产额)/2)等。3、服务内容向网络金融转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产品服务停滞不前、缺乏创新的发展现状与网络支付机构迅猛发展的局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充分证明,只有将资金流、信息流、物流成功整合于同一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络金融才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未来,商业银行必须适应金融服务的信息化趋势,改变现有的服务模式,学习网络支付机构利用成熟的风险定价模型完成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要尽快着手考虑众多对公用户的B2B金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