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海上、陆路、航空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地点转移至另一个国际的某一地点的运输过程。•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等。第二节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按照即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接受多个货主的货物进行的运输。•租船运输:是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几个货主租用整条船进行的运输。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作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分类•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提单的格式•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15日才备妥货物装船。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美国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进行欺诈,要求赔偿。最后双方庭外和解,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的国际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承运人责任:•1、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承运人承担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2、承运人责任豁免•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索赔和诉讼时效•被告的船舶承运了原告的一批钢材,装运时该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到达目的港却发现受潮绣损。原告以未备用防水油布为由指控被告的船舶不适航。但美国法院认为,船舶在到达目的港时经主管官员检验仍处于良好状态,没有证据表明实践中存在用防水油布覆盖舱盖的习惯,因此是适航的,航海日志里记载发生了飓风和海啸,这是不可预见的,承运人无任何疏忽,因此免责。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1、适用范围•2、责任限制•3、“集装箱准则”条款•4、诉讼时效•5、核能损害责任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汉堡规则•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承运人责任期限•3、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4、责任基础•5、责任限制及其丧失•6、诉讼与仲裁•7、保函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租船合同和提单的区别:•租船合同既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海上运输合同本身。•不能作为物权凭证。•不能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依据。•卖方与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仰光。附加条款规定:卖方供货船到达仰光港口后,买方负责在9天内将承运船舶的货物卸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买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滞港、滞卸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X”号轮将货物运送至仰光港。航海日志记载,2月21日11时46分,船舶抵达东经96度北纬16度处抛锚。3月13日3时30分进港准备。4时55分领航员登轮开始进港。9时26做分靠泊。10时30分开始卸货。3月18日4时40分卸毕。“X”轮的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NOR)上记载,该NOR是承运人于2月21日11时45分船舶抵达锚地时递交的,但被接受的时间是3月13日9时30分。航程结束后,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要求卖方赔偿“X”轮在仰光滞期费,卖方遂要求买方赔偿其损失,买方拒付。双方发生争议.•从2月21日11时46分起,到3月13日4时55分止,船舶在仰光港外抛锚,未到达仰光港口,此段时间不应计算为卸货时间;卖方在锚地递交NOR时买方并未无条件地接受;卸货时间应从船舶实际开始卸货时,即3月13日10时30分起算。至3月18日4时40分卸货完毕,卸货共用4.76天。即使不考虑除外情况,该时间也未超过货物买卖合同附加条款所允许的“9天”卸货时间。故船舶在卸货港未发生滞期。因此,仲裁庭不支持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滞期费的请求。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航程)运输货物,而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内容:约定的船舶、到达装货港的日期、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装卸时间和滞期费、货物损害责任、运费、责任终止和留置•某年1月27日,卖方与买方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仰光。附加条款约定,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在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其他费用,并保证船靠码头后每天卸率不低于800吨/天(节假日除外)。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Y”号船舶将合同项下货物运送至仰光港。因仰光港港口拥挤,造成船舶滞期,产生滞期费。承运人向卖方追索滞期费,并于3月申请仲裁,仲裁庭于12月18日作出裁决,由卖方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利息。卖方认为该费用应由买方承担。由此产生争议.•本案中,该滞期费不属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买方应负担费用中的除外的规定,则买方应支付自卖方按约定交付货物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支付与货物有关的在运输途中直到它们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其中即包括滞期费;在没有相反证据及双方没有其他解释性约定的情况下,附加条款是双方对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有关费用划分的约定,即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担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本案滞期费不包含在运费和保险费中,该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本案涉及的滞期费应由买方承担。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2、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运输合同.•3、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第三节国际陆路运输•《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货物的交付与拒收•铁路的责任•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额•索赔与诉讼时效第四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货运单•托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索赔和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