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条件、报送资料、后续管理参考指南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条件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复核,按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全、不详、存在错误的,或者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执行。三、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四、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对按项目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列出明细表,据实列出包括项目收入、相关支出、期间费用分摊情况等明细,并加盖企业公章,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2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清理,并对定期优惠政策到期、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国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二)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提请国税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四)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五)减免税项目核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有将减免项目的支出转到应税项目核算。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9月30日前书面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查、清理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清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户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意见及建议。3天津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条件、报送资料、后续管理参考指南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享受优惠的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送资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享受优惠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报送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后续管理6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7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条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二)减免项目简要说明;(三)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如林业产权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优惠的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报送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8(二)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四)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五)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六)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优惠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报送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9(二)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的证明资料。七、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优惠的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六)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报送资料自2009年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预缴时依据上年度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汇缴时根据当年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11(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12(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对取得市科委等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的相关指标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二)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当年度的研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