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运输风险防范姚大伟主讲姚大伟上海思博学院副校长、国际商务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全国外贸院校高职高专统编教材编委会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全国高职高专商贸类师资培训基地主任、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专家组副组长、全国外贸跟单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考试中心主任、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主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贸易运输方面,因为远度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等诸多的问题,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尤其是08年以来,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世界经济增速下滑,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明显上升。全球经济下行,外部需求萎缩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经济衰退主要发达国家均已陷入衰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增速下滑。经过3-6个月的传导,从08年4季度以来对我出口影响开始集中显现危机在各个层面(虚拟经济、实体经济)同时深化,通过各种渠道(终端、中间需求,贸易融资)对我出口产生影响09年全球经济增速将大幅回落世界贸易减速,贸易环境恶化世界贸易减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均将下滑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出口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各国货币贬值,贸易价格下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和有效汇率走势对我出口影响今年汇率走势初级产品价格暴跌,工业制成品价格开始回落今年我出口价格总体回落(兑美元升值速度放缓,产能过剩、需求不足压低出口报价)国内需求下滑,影响进口增长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楼市股市低迷的负财富效应存货去年4季度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急剧下行,预示着未来会有更深调整(工业增加值、发电量、货运量、企业利润、M1、M2)拒收货物的风险很难避免。在市场萎缩,订单量缩小的情况下,进口商出于自保会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要求减价、退货,甚至拒绝提取货物;或者在进口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找种种理由拒收货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以往对相关企业案件的分析与统计,经济进入萧条期意味着经济纠纷案件进入频发期。许多在经济繁荣期可以平和、妥善解决的纠纷,也会因为经济的不景气而锱铢必较。经济不景气使得一些非法活动频繁出现,仔细分析这些案件中企业遭受损失的原因,绝大多数与企业选择客户不当以及不规范操作相关。客户资信问题、操作瑕疵在经济高速发展期,造成损失的概率较小,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出现问题的几率则不断增加。“言必讲风险”应该成为我们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的一种特殊的企业文化,人人讲风险,时时讲风险,事事讲风险,才能随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未雨绸缪,确保企业健康平稳地发展。对于货主来说,贸易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则比较诡秘。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使用信用证,便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到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我国出口商面临两大危机一.海运市场二.贸易市场一、海运市场上,中国船公司.中国班轮公司、外国班轮公司在我国有200多家,他们是有诚信的,如发生无单放货等责任事故,可扣留他们的船舶;在我国登记提单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有80万元作责任担保,已经登记的有1600多家无船承运人,其中国内的10O0多家、国外的600多家。200个国家和地区的非善意的买方不是委托船公司或者600多家无船承运人承运,而是委托不合法的外国契约承运人甚至是非法人承运,并使他们的提单在我国非法流通。他们不委托我国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签外国承运人提单,而是委托没有合法登记提单的货运代理,甚至委托外商办事处代签外国契约承运人提单。我国经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有17000多家,没有备案的有3万多家,外商办事处有几万家,货代公司和办事处中都存在违法代签提单的问题。如发生提单连带责任,多数是承担不了赔偿责任。越是承担不了责任,违法签单的胆子越大。发货人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是败诉就是赢了官司得不到赔付。二.贸易市场.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际诈骗组织的目光。有的国家的公司公开叫嚷:“就骗中国公司,能把我们怎样!”我国2004年海外欠款就达到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据专家分析,无单放货是一大原因。海事法院也透露,无单放货案件居高不下,还不包括由国外签提单或者外商办事处代签提单造成的案件。很多发货人吃了哑巴亏.自动放弃追究责任。有人问:为什么非采用FOB?并不是我国出口商喜欢FOB。由于我国是新兴的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很多国家都在制造并出口。我国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除降低价格外,不少企业在价格条款上迁就对方,从而形成80%的FOB出口。随着我国产品的优化,这种状况会有变化,但有一个渐进过程。关于FOB合同条款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近年来,FOB合同条款的增多对我国航运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的影响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的原因1.过去,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因此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了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也逐步变成了CIF条款。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出口FOB条款和进口CIF条款的增多,意味着指定货增多,因此给外国船公司和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纺织品出口商面临付款违约风险扩大核心提示:绍兴海关向出口企业建议,外贸企业不应当将商品停留在外国港口,这不仅将产生巨大的存储费,而且将面临无人认领的物品被拍卖,最终出口商将遭遇商品和付款的双重损失。最近,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加深的影响,欧洲和美国的进口商的付款能力较大的削减,许多船只到达目的港找不到提货者。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当首先联系顾客评估他们的运作情况,如果他们确认对方不再付款购买商品,为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他们应当将货物及时运回中国。几个月前,来自于柯桥开发区的一个家纺公司从俄罗斯的一个商人手中收到了20万美元的窗帘布订单,他们收到了3万美元的保证金,成品在11月20日发货,在12月15日到达目的港。但是在电话通知俄罗斯商人货物到达时,她发现电话无人接听。目前,这两集装箱的窗帘布仍然停留在俄罗斯的港口,成为无人认领的商品。17万美元仍然没有结算。公司对这两集装箱货品及其焦虑。幸运的是,提货单仍然在她手中。在努力打听之后,公司发现这名商人遇到了经济困难,他很难支付剩余的货款。但是另外一件事情使公司进退两难,在俄罗斯的免费停留时间只有28天,在28天后,港口将收取停泊费。在几天前,港口要求1万元的存储费,如果这名商人不支付这笔费用,公司将为这笔费用负责。据估计,来自于绍兴县的200多个纺织品集装箱仍然停留在俄罗斯港口。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