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经过上世纪50年代的生育高峰以后,上海市人口总和生育率(即每个育龄妇女平均生育的子女数量,下称“生育率”)出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近年来已降到0.7~0.9,1993年以来上海人口的自然变动已经连续多年负增长(出生人数少于死亡人数)。国际上将2.1的生育率称为“更替水平生育率”,即从长期来看可以维持人口新老更替的生育率水平;将1.5或以下的生育率称为“很低生育率”;将1.3或以下的生育率称为“极低生育率”。近年来上海市的生育率降低到0.8上下,可以说是“极低生育率”中的极低水平,应当引起我们对其人口学后果和经济社会后果的关注。上海的生育率下降是影响生育的经济社会变化和强有力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生育孩子的成本(尤其是照料、住房、医疗、教育等成本)和机会成本(为养育子女所耗费的时间或放弃工作的成本)不断提高,青年夫妻的生育意愿下降,结婚率降低,自愿选择不生育的“丁克”(夫妻双方工作,无子女)家庭数量增加。近年来,青年夫妻的不孕率也在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下称“二孩”)的意愿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实现,也人为地降低了生育率。实际上生育率降低不是仅仅发生在上海的孤立现象。我国城市地区的生育率已经普遍降低到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我国总人口的生育率也已降低到1.3~1.8(不同来源的数据有所差异)。从世界范围来看,上世纪60年代以来,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出现了普遍的和持续的生育率下降。极低生育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目前上海的极低生育率将对上海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首先,生育率的不断降低,将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和提高劳动力成本,从而对上海的比较优势和产业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生育率的不断降低,还会减少家庭的消费需求,不利于内需的扩大和经济持续增长。极低生育率还意味着未来青年在就业人口中的比例下降,对提高就业人口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生育率的降低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对社会保障体制的财务可持续性产生直接冲击。上海人口的出生高峰发生于上世纪50年代,当年的出生高峰人群目前已开始陆续进入退休年龄并将对上海的社会保障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如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赡养率,已上升到1:1.5(约1.5个在职职工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比全国平均水平(1:3)高一倍。按照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人口发展趋势,上海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维持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财政补贴将不断增加,今后可能使公共财政不堪负担。由于老年人口的医疗费用是中青年人口的3~5倍,人口老龄化本身也将大大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人口的高龄化(指人口中80岁以上人口比例的增加)还将大大增加对于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的护理需要和成本,目前上海所看到的老年人护理成本还只是冰山一角。如果不考虑外来人口的迁入,目前的极低生育率将造成上海本地人口的急剧萎缩。一个简单的模拟可以显示,假定每对夫妻生育0.8个孩子的生育率长期继续下去,在10代人(大约200多年)的时间内,第11代人的数量将缩减为第1代人的万分之一!当然,上海可以通过增加中青年人口的迁入来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但是这种迁入不能解决上海家庭的微观人口结构问题,家中老人较多的家庭负担仍然很重,而社会养老院保险和各类养老机构(且不说资金筹集的问题)也难以完全替代家庭的养老功能。考虑调整生育政策正当其时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明确提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三十年后,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得到缓和,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近年来中央强调稳定低生育率,但是对低生育率的解释是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率,并非越低越好。《计划生育法》规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上海调整生育政策,扭转生育率过低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上海未来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完全符合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也是《计划生育法》赋予上海市人大的权力。当然,上海在做出政策调整的考虑时,应该与中央有关部门做好报告和沟通工作。适当提高生育率有利于扩大内需。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正在通过财政政策来扩大内需,但主要是扩大投资需求。适当提高上海人口的生育率对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可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现在出生的人口在大约20年后(接近203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时候进入劳动力市场,届时将能缓和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影响。所以,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正当其时。值得注意的是,亚洲地区进入极低生育率的国家,如日本(生育率1.28)、韩国(1.08)等,都先后进入了极低生育率时代,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生育政策,也从节制生育走向鼓励生育。调整生育政策的不同思路如何调整生育政策,也有几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放开“双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孩。2004年新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稍微放宽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允许双独家庭、一方是独生子女且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家庭等生育二孩。实际数据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微调的效果目前尚不明显。第二种思路是放开“单独”(夫妻至少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二孩。这样做提升生育率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一些人口学专家建议,今后可从放开“双独”进一步放宽为放开“单独”,以逐步提高生育率。但无论是放开“双独”还是放开“单独”,这一政策将青年夫妻的生育权利与他们父母的生育行为挂钩,法理上存在瑕疵:公民生来平等,不应因他们父母的生育行为而不同,更何况许多二孩的生育也是符合当时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另外,按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数分别适用不同的生育政策,可能获取信息的成本和管理成本都较高。另一种思路是逐步普遍放开“二孩”。放开“二孩”是《计划生育法》赋予地方人大的权力,普遍放开“二孩”的政策在法理上不会产生歧视,操作和管理比较容易。为了避免因政策突然放开可能造成的“生育堆积”,可考虑采用育龄妇女年龄由高向低逐步放开的办法。当然有人可能会担心,放开“二孩”政策会不会造成生育政策的失控?我国甘肃酒泉、山西翼城、河北承德、湖北恩施等一些农村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实行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覆盖人口840万,多年来生育水平保持在2个孩子以下,并没有出现因政策较宽松而引发出生反弹,而且,较宽松的生育政策更易为群众所接受,缓和了干群矛盾,减少了工作难度,推动了计生工作向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的优质服务转移,也有助于促进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化。以上实际案例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上海等已经达到极低生育率的地区放开生育“二孩”,不会造成生育率失控。极低生育率及其人口学后果和经济社会后果将对上海和中国的未来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上海作为人口生育率最低和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应该而且可能依法对生育政策调整作出积极探索,并将在探索中积累的经验贡献给我国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