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第三条村卫生室是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村卫生室的发展规划和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总体规划、设置标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五条各地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将村卫生室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六条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第八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级救治和转诊服务;(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第九条村卫生室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政策宣传、填写统计报表和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等工作。第十条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一条村卫生室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二)统筹考虑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3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第十二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第十三条村卫生室实行分级管理,按规模、任务和服务能力、覆盖人口等不同划分为甲级和合格。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所)前增加自然村名。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标准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可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防保室和药房,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病床。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4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配备。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十九条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人员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妇幼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第二十条村卫生室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第二十一条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较高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等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第二十四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5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第二十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适宜设备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二)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三)具备一定的医疗急救能力,并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及供氧设施。第三十一条完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乡村医生召开一次例会。6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间开展纵向业务合作。第三十三条各地要为村卫生室配备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以及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卫生部门要督促村卫生室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水平。第三十五条各地要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办法。第三十六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物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第三十七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第七章经费补偿和养老政策第三十八条采取多渠道措施建立完善对村卫生室的7补助机制:(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资产所有权可归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或村委会所有。第四十条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予以补助。第四十一条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退出机制。8第四十二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