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404016-1-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摘要:农村社会的治理一向是中国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建国以来,乡村治理的手段也几经变革。村民自治被认为是乡村治理的最合适路径。本文意在探讨农村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并对中国现阶段的农村村民自治给予反思。关键字:村民自治存在基础反思一、村民自治的概念和概况1.概念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它是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2.概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实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得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限制,催生出农村民主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村民自治活动必须依附于某种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村民委员会。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稍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出现立即受到中央决策层的重视。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会议制度。1998年11月4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更加广泛和充实。随着19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逐步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推进。0703404016-2-二、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1.经济基础。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成归根结底是起着积极作用的。脆弱的集体经济并没有带来民主政治的发展相反,却形塑了村民自我利益保护机制,极端排斥集体经济,并对村庄政治表现出极度冷漠。许多经济欠发达村集体经济的脆弱,吸引不了村庄精英的政治热情与兴趣,因而难以形成激烈的村庄竞选格局。另一方面,村民对村庄民主政治与公共事务的关心,更多地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因而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的情形下他们倾向于认为谁执掌村庄政治权力以及主政者如何管理村庄事务与己关系不大,于利亦不多,因此会自觉选择政治冷漠策略以降低政治参与成本。再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经济资源的贫乏促使基层政府使用更多的强力来控制乡村社会以应对压力型体制,完成上级政府硬性下达的各项任务而这种政府强力控制的必然后果只能是增加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可见,这种社会自主性内生不足而外生限制的局面起因于乡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而终于乡村社会自主性的被扼杀。然而,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多数村庄,由于经济发达,民众政治参与、管理积极性高,另一方面,村庄经济的发达,导致民众政治资源丰富,参与意识高,并且具有一定的治理意识,增强了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对抗政府控制力量的能力。2.利益分化。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它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过程被打破,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迅速形成以及新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利益分化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产生,同样也引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社会行为。社会需要利益协调的政治机制来化解由于利益而导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而这种政治机制便是民主制度。现在的中国乡村的经济正处在缓慢但是明显的分化中,严重的乡村利益分化状况必然要带来乡村利益诉求的不断增加,乡村政治的困境就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各种利益诉求,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而要解决这个困境,不仅在宏观上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而且在微观上还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社会自主性力量来自我化解乡村中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但是上位者由于长期脱离群众而不能对农民的利益划分进行准确把握,而基层组织虽然对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了若指掌却因为手中权力的层层受制而望洋兴叹,所以,放权于基层组织(村委会)无疑是上上选。因此,乡村社会的利益分化是乡村社会自主性生长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0703404016-3-3.公民素质。村民自治受阻,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和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我们当然不能以素质水平滞后为由延缓制度改革的进程,但也无法否认公民素质之于民主制度建立的重要性,离开村民的素质文化建设而空谈农村民主自治其实是竹篮打水(低素质的村民自治会导致村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激烈暴力化,反而与农村自治促进农村发展的初衷背到而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封建专制政体下,中国农民不仅具有依附被动型人格特征而且缺乏独立自主型人格特征,权利意识缺席,容易导致农民的失语的状态。这样的公民素质无疑要影响公民政治参与方式;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的低下必然导致农民对于村民参与和利益划分的逻辑关系一知半解,使得农村民主自治永远停留在一个概念的层面,这样的公民素质无疑要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民政治参与与以往相比有极大改观,主动性参与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被动员参与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农村干部素质不高,政策水平偏低是农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总体上处于被动运作状态的另外一个表现,并实际上构成了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效能偏低的一个原因。可见,农民与干部素质是制约乡村民主制度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是乡村社会自主性长的基础性条件。4.政府控制和主导社会力量的程度。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被公认为社会自主性生长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意义即在于探究这种关系对于一个国家市民社会发育的影响程度。在政府主导性越强的社会,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权力、资源和信息,就必然导致社会自主性的弱化。但是政府主导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强弱对比关系并无对错之分,关键要看它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政治贡献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就中国乡村社会自主性培育而言,在乡村社会自主性相当虚弱的情势下,政府主导性强在推动乡村社会自主性生长方面作用是积极性的,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手中聚集的大量强制力量对农村自治所需的社会基础进行强化和加固。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也是如此: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村民自治是一个需要自上而下由政府强力启动并推进的过程,政府主导在其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并且在实现推动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对权利的下放程度和规模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隔靴搔痒和过犹不及的尴尬。现实中,政府通过两委关系与乡村关系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而实质上压抑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长与成熟,压缩了村民个人能动性的实施空间,从而严重地制约了村民自治预期效果的正常发挥。0703404016-4-三、村民自治启示与思考村民自治是最值得发展的乡村治理模式之一。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不仅能够发挥村民最大的自主创造性改造自己的生活,并且能够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农村存在的利益纠纷给予有效、直接的调解,同时也可以使资源(政治、经济等)的最大利用率发挥到极致,并不逊色与任何一次国家层面上的收入再分配。这绝对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模式,如果中央政府不打算继续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成全城市的发展。在以往,中国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基本上是依赖于国家政权的权威而展开的。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农村的治理一直是以党中央的指导文件马首是瞻,严重压抑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而且由于政府对于农村治理的迟迟不肯放权,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自主治理意识没有被有效地激发出来。近现代以来,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模式仍待探索。这就是农村村民自治模式的现状。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村民自治呢?乡村治理应该构架政府、社会、行政、自治的新型均衡关系,乡村治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方向引导和制度支持、制度保障及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但是更应该处理好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扩大村的治理范围,要转变乡镇政府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变传统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式运行,还权于民使村民自治名副其实,充分发挥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的作用。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农民群众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他们能否参与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能否正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只有广大农民进行积极的民主参与才能对党的执政起到合法性、基础性和支持性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于村民自治做出道德表态(包括但是不止于),加强农村村民的素质教育,加大农村村民自治的宣传力度以及深入剖析自治与利益的利害关系,逐步加强村民自治的实施范围。此外,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制度,这不仅是提供大学生一个锻炼机会,而且也是现阶段使得农村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的主要可行手段。另外,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村民的主体性,把农民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当成是现阶段农村自治推行的工作重点,要让群众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这也会相对加快农村民主的建设进程。此外,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乡村自治制度的建设路径并非一定要以村民民主意识的现代化为目标,本人觉得切实可行的途径是乡土化,因为现存的传统文化已经根植与村民的观念中,这样就避免了新的价值观内化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摩擦。乡村传统文化在乡村自治发展进程中的存在不可规避,但事实上它也并非一定与我们的初始目标相冲突或者说一定0703404016-5-是一种落后的文化包袱(封建思想的剩余),相反,它是一种极其有利的推动力量并且可以发展成为最严密的监督机制,如果对其恰当地把握、辩证地扬弃(充分发挥中国农村互相礼让的风俗和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优势,砸碎中国农民对于权威的奴性和逆来顺受),倒很可能是一种独特的潜在的文化优势,帮助有效的实现村民利益的合理分配,也是形成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文化基础。参考文献:1.王银沈丽丽《乡村善治构架下的村民自治》2.陈凌曦《对农村民主治理的反思》3.陈洪生《论自觉自治型乡村治理模式的生成条件》4.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5.朱成君《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6.刘勇《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中国乡村治理困境》7.党国英《重建乡村治理结构》完善村民自治研究作者:谢冬香来源:湘西州人大网录入:8520713czh更新时间:2011-7-915:12:35点击数:521【字体:】论文摘要: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自1987年推广起来,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民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新创造,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与完善,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它使中国农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农村基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这一体系下,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全0703404016-6-面进步,给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开辟了一片广阔的天地。然而,村民自治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难题,笔者深刻分析了当前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支两委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二是村委会选举还不够规范;三是村务公开需要加强;四是依法治村力度还很不够。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以推动村民自治进一步走向完善。关键词: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研究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自1987年推广起来,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