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疗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目标: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2.范围:适用于医师、护士。3.定义:3.1知情权:是指患者和家属拥有的知晓与其诊疗过程相关内容的权利。3.2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和家属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放射治疗的实施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4.标准:4.1知情同意告知形式和内容医护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告知,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谱、照片、多媒体演示等方法,存在语言障碍时应请翻译人员帮助。一般要告知患者或家属以下内容:4.1.1疾病诊断;患者目前的病情及病情可能的发展4.1.2放疗计划:放射治疗的部位/剂量/次数;预计效果;患者住院治疗的住院天数、预计费用。4.1.3放疗的副作用,如:放疗的必要性;放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以及伤害的程度。4.1.4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严重疾病或诊断有困难时提供可选择的其他医院。4.1.5预期效果:向患者告知治疗效果及治愈的可能性。4.1.6恢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意外情况4.2.7要将主要负责患者放疗的医疗小组成员(尤其是主管医师、技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告知患者。4.2知情同意告知时间:一般于患者放射治疗前4.3告知患方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4.3.1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患者知情权。4.3.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4.3.3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3.4在下列情况下,可由患者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3.4.1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诊疗工作的开展,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3.4.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各项诊疗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3.4.3委托代理人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4.3.4.4患者以授权的方式执行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患者和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一式两份,医院和被授权人各存一份。该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4.4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程序的要求:实施放疗前,操作者亲自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详细交代病情、放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医患双方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放疗。4.5知情同意告知原则:4.5.1在不违背医疗原则、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医护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决策权。4.5.2患者及其家属有拒绝或终止治疗权利。医师应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对其选择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征得患者和家属书面同意。4.5.3患者及家属签字后的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不得再添加和修改。如发现新情况如患者病情变化/出现严重病情变化,由患者所属的治疗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共同讨论后方可调整放疗方案,需要再次征得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时,应另行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必须保存在病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