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txt心态决定状态,心胸决定格局,眼界决定境界。当你的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睁大眼睛,千万别眨眼,你会看到世界由清晰到模糊的全过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109号2006年5月29日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群众性治安巡逻防范队伍是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治安环境的客观需要。全市群众性专职治安防范巡逻队伍总人数控制在3000人的规模。2006年先在城6区试行,由各区负责组建。各区的具体人数,请市综治委与各区协商确定。所需经费70%由区承担,市财政以奖励形式补助30%。请各有关部门给予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6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全市群防群治队伍健康发展,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方针,根据《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以下简称群防队)是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统一招聘、管理、使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的群防群治队伍。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群防队的组建和管理由区县党委、政府负责。第二章工作任务和职责第四条群防队的主要任务是:以城市社区安全防范为重点,以治安巡逻防范为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治安防范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第五条群防队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在辖区内开展治安防范巡逻;(二)预防、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向公安机关报告;(三)协助综治组织了解、发现辖区内治安隐患和防范工作漏洞,及时要求有关单位、居民作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四)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协助基层综治组织掌握治安信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排查劝解矛盾纠纷等综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章招聘第六条群防队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综治(委)办组织进行。第七条招聘群防队员的对象是志愿从事治安防范工作的本市常住人口。第八条组建群防队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我市下岗失业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下岗失业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群防队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30%。第九条应聘群防队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二)热心治安防范工作,品行良好,具有正义感和责任心;(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治安巡逻防范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工作经验和专项技能。第十条招聘群防队员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县综治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公布招聘条件和名额;(二)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三)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必要的面试和体能测试;(五)决定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六)将聘用的人员名单报市综治办备案。第十一条聘用群防队员,按年度签订志愿服务协议。首次聘用的群防队员,必须要经过二个月的试用期。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二条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的原则进行。区县综治办负责制定本辖区群防队年度培训统一计划,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是对其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政治思想教育;(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三)治安工作常识和业务知识;(四)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五)组织纪律、行为规范教育;(六)身体素质和防范技能训练。第十四条各级群防队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市综治办对全市群防队培训作出总体规划;区县群防支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群防队管理人员培训活动,街道(乡镇)群防大队和社区群防中队每月都要组织群防队员进行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培训。第五章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第十五条成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组织,加强对群防队的管理。(一)市综治办负责对全市群防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察、考评,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招录、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全市群防队进行教育、培训,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各区县的奖励资金;(二)区县成立群防支队,机构设在区县综治办,负责群防队的招聘和组织管理,对群防大队和群防中队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各群防大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管理群防队工作经费;(三)街道(乡镇)成立群防大队,由街道(乡镇)综治办主任任大队长,派出所主管副所长任指导员,安排部署辖区各群防中队治安防范工作,对各群防中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日常考核;(四)社区成立群防中队,在社区主任的管理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选用条件好、素质高的群防队员担任中队长、副中队长,负责群防队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区县综治办要建立辖区所有队员的登记簿,街道(乡镇)综治办要逐人建立群防队员个人档案,主要存放群防队员的个人情况登记表、招聘审批表、志愿服务协议、考核记录等。聘用和被解聘的群防队员的档案均应长期保存。第十七条区县群防支队要根据辖区治安实际,科学设计巡逻路线,合理配置巡逻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巡逻防控,落实防范措施。第十八条街道(乡镇)群防中队要细化职责任务,明确考核指标,严格奖惩措施,确保每一位群防队员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十九条形成齐抓共管的配合联动机制。(一)街道(乡镇)、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分清职责,规范运作,建立群防队同社区警务工作的配合联动制度,使专门工作同群防群治有机结合,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二)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内部的配合联动制度,使群防队与社区治安信息员、单位社区的安全保卫人员、物业管理小区的保安员等其他群众性治安防范人员互通信息、互助合作,努力构建巡防与守控结合、点线面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第二十条全市统一印发群防队的工作证件,配备必要的巡逻防范器械。群防队员应统一穿着有明显特征的服装,佩带印有“群防队”标示的袖标,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群防队的服装不能同各类制式服装相混淆。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群防队员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理解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热爱治安防范工作,正确树立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法懂法守法,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搞好治安防范工作;(三)机智勇敢,服务群众。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机智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第二十二条群防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一)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活动;(二)不准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四)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五)不准从事执法活动;(六)不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三条群防队的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办法,逐级考核。第二十四条市综治办负责对各区县群防队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实效、群众评议等方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市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区县群防支队每半年要向市综治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第二十五条区县群防支队负责对街道(乡镇)群防大队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市、区、县财政经费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群防大队负责对社区群防中队进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落实群防队员待遇和奖励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群防队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区县、街道(乡镇)群防支(大)队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一)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二)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突出贡献的;(三)扭送现行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协助破案有功的;(四)收集治安信息,提供案件线索,破获多起或重大以上刑事案件的;(五)在抢险救灾、预防重大事故、保护辖区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九条群防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一)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或者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履行群防队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三)违反群防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的;(四)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五)其它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三十条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发生活补助等相应的处分;违反行政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街道(乡镇)综治办要对群防队伍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确定专人负责审核报表等日常工作,确保市、区、县财政群防队经费专款专用。第三十二条居民社区、混合型社区群防队的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群防队的经费由区县财政投入,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原则上按照区县财政年度实际投入经费的30%核拨奖励资金。第三十三条单位型社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健全安全保卫组织,落实保安、小区群防队员等保卫人员,所需经费由主管单位和产权机构保障,区县、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组织、督促、落实。第三十四条群防队中招录的下岗失业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有关经费政策,由各区县综治办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落实执行。第三十五条由区县政府应根据群防队员的工作情况,给予其适当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并为群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