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了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三、市政府对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指标。(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告省政府。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的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利用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真该,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专用和征地审批。八、根底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人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九、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辖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