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5)询价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时间规定(1)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2)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3)竞争性谈判: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4)询价: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5)单一来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把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6)公示内容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4、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本页6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8、采购项目专家人数:(1)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织,成员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2)邀请招标:同公开招标(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4)询价: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5)评审专家抽取范围:①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1000万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2000万的,至少要在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②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9、投标保证金数额非招标采购方式(竞谈、询价、单一来源)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类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1%;工程类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2%)10、中标公示内容:(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15日内,工程的30日内,非招标采购方式74号令规定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文件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的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因不可抗拒力或竞谈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3、竞争性谈判、询价评标方法: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14、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15、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公告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7、综合评分法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即权值)的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即权值)的10%-30%;工程类的20%-80%.18、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单休或批量超过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19、物业管理项目具有适合同一公司连续服务的特点,而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一年一确定,不能一次招标签订多年服务期合同。(续签合同一般不超过3次,并应维持原合同金额。对于物业公司变更合同金额的合理要求,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但不能超过上年合同金额的2%。(详见政府采购法217页)20、进口设备免税公安刑事装备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