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发改委行政许可公示材料: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根据下放权限最新修订版)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决策后再办理核准手续。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同等权限。3.目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五)本目录为2004年版。根据情况变化,与国家同步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修订为:企业投资我市境内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以及大型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小一型水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至四级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修订为:除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2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嘉陵江、乌江的堤防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修订为: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外,我市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企业投资重庆市境内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和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企业投资重庆市境内的风电站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取消对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在依据国家下达我市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下,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煤层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按市审批的矿区规划,年产6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3产6万吨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为: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年产15万吨及以上煤矿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年产6-15万吨煤矿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禁止再建设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开发项目。】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为:企业投资我市境内非跨省、市但跨区县的油气输送管网和天然气管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道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增加:企业投资我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级及以上公路,采取收费还贷建设的二级4公路、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公路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长江(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县(自治县、市)以及跨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綦河、大宁河、小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修订为: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跨长江(通航段)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通航段)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10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核准,改为备案管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5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取消PTA、TDI、PX项目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为: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和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修订:企业投资我市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进行修订: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企业投资我市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已改为备案管理,删除】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排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特许权规定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长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内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綦河、大宁河、小江的城市桥梁项目,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特许权规定核准。十、社会事业【2012年修订:社会事业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旅游等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