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新闻出版学院学生手册二零零七年六月1目录1、学工办主任工作职责……………………………………………………22、辅导员工作职责…………………………………………………………33、班主任(导师)工作规范………………………………………………44、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65、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暂行细责……………………………………………76、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37、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流程………………………………………………158、党员突击队工作职责…………………………………………………199、分团委、学生会工作职责……………………………………………201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高职)………………………………241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本科)………………………………3112、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3713、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3914、学生社会实践、外出活动制度………………………………………4115、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432学工办主任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学院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二、负责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指导分团委和学生会开展工作。五、负责大型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六、负责招生、学生就业工作。七、其他工作:院领导交办的其职责内的其它工作。3辅导员工作职责一、思政工作: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并及时反馈学生中的新动向和重大行动:负责学风建设。二、心理咨询活动:负责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心理咨询,积极主动联系有关专家进行帮助。三、指导工作: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课余活动。四、服务工作:对学生生活中提出的问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同时向学工办主任汇报。负责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特困学生信息收集与反馈,负责助学金申请。五、学生活动:提出学生活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六、党建工作:负责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开展业余党校活动。七、优秀学生培养: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负责各个方面的拔尖人才选拔和培养。八、文化建设:努力在学生中培育出自强、自信、自尊、自律的文化行为,并作为院风发扬下去。九、其他工作:学工办主任安排的其职责内的其他工作。4班主任(导师)工作规范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在学院试行班主任(导师)指导制度。一、班主任(导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责任心强,师德高尚,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3、熟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二、班主任(导师)的工作职责1、教学指导: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帮助学生合理制定选课计划。2、学习指导:负责课堂学习、课外学习、定向实践学习的指导;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点、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学习状况,针对性地进行方法的指导。3、学风指导:培养学生勤奋、诚实、刻苦、好学的学风。4、做人指导:培养学生自强、自信、自尊、自律的文化行为,言传身教,指导学生学会做人、做事。5、就业指导:有针对性地为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三、工作要求1、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2、每二周与所带班级学生集体指导不少于二小时,每学期与每位同学面谈一次,做好相关记录,每学期期末上交记录本。3、每周和辅导员至少沟通一次,及时反馈信息和解决问题。四、考核办法具体考核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根据自评、辅导员测评、学生测评和班风指标,确定班主任(导师)的等级(合格、不合格),5对评定为合格的班主任(导师)发放岗位津贴。五、岗位津贴班主任(导师)津贴为600元/学期。6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一、协助党总支书记做好学生党支部的各项党务工作。二、发展党员工作1、按照党总支要求制定学生发展党员的年度计划。2、协助分团委、年级主任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3、对计划发展对象认真进行考察谈话,及时和考察对象的培养联系人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按要求做好材料整理、外调函收发、审查等工作。4、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及时讨论和办理转正手续。三、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档案整理、管理工作,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学生毕业分配时,及时将学生党员档案转入人事档案中,并做好登记备案。四、党员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党员按照党总支计划开展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理论水平。7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暂行细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学院新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健康有效地推进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从贯彻中央16号文件的要求出发,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三条学生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党员发展计划,并报党总支备案。第四条发展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五条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党员本科生与高职生在其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表现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积极要求入党的,党支部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受理其申请。入党申请人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第六条各学生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七条各学生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当综合采取以下方法进行:81、通过所属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分配其一定的培养教育任务,帮助组织进行培养教育;2、进行党校培训;3、定期或不定期的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4、成立(或通过共青团组织成立)入党积极分子党章学习小组,安排学习指定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学习辅导;5、通过有关渠道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在实践中进行锻炼提高;6、支委会成员或学院党总支成员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7、其它培养教育计划;第八条业余党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支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学员发给《党校结业证书》。培训时间总体上不少于40个学时。考入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入学院前已进行过党校培训,并且结业,经党支部审查确认和写出书面鉴定,并经学院党支部同意的,可以不再参加党校培训。没有上述党校结业证书或鉴定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组织认真考察,认为表现比较突出的,应当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时,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在广泛听取有关党内外师生或有关群众意见基础上,由支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总支备案。重点培养对象确定后,要及时进行公示。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可以按照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在一年内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全面、准确、科学9地贯彻党员标准,反对对党员标准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片面机械的理解和运用。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成长程度和思想政治表现,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有关党内外师生或有关群众意见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至15天。公示期届满后,没有出现有关影响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问题的,由支委会上报学院党总支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学生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结合培养教育的进展情况,通过实地观察、向有关师生或群众了解其现实表现、谈话交流、书面思想汇报、民意测验、考核评议、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考察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已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应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学院党总支应将入党申请书、书面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已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考察了解或经由师生反映,其思想政治表现达不到要求、不应当继续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的,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不继续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或发展对象,并分别上报学院党总支备案和审查批准。第十三条考入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其中已经或应当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经过全面考察,可以确定为学院的重点培养对象,其总体的培养考察时间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制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一般有培养联系人担任),安排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10的条件、义务和权力,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或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对能否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第十五条学生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并报党总支审查批准。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采取谈话、查档、在师生中广泛了解情况、外调、函调等方式进行,努力做到情况清楚、结论准确。第十六条发展对象政审合格的,执委会应当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介绍人填写的意见进行严格审议,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十七条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按程序逐个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的会议程序是: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和表决,以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第十八条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将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进行审批。学校党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和讨论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第十九条学院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指派专人(党委或总支委,或组织员)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表》、《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同本人谈话以作进一步考察。公示情况和结果,谈话人的谈11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第二十条学院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后应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盖章和备案。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经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学院党总支应当就吸收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新吸纳的预备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