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遵府办发〔2009〕148号关于印发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杭瑞高速公路遵毕段、思遵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遵义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杭瑞高速公路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建设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是连接我国东、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大动脉。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杭瑞高速(贵州境)铜仁大兴至毕节征地补偿方案》(黔国土资发〔2009〕114号)和《国家高速公路网杭瑞高速贵州境大兴至思南、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黔交函〔2009〕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岗县实际制订。二、征地补偿1.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建设项目用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以县(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参考将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综合区片地价标准和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同类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2.使用土地的原则。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3.征地补偿范围。杭瑞高速公路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包括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收费站等其他管理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各县(区)负责,由各县(区)制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补偿标准,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对的确认为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可按正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临时使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地单位(建设业主)按规定直接支付给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4.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遵义境)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部分按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乘以各地类面积计算。多途径补偿部分按各县(区)现行年产值30倍减去货币补偿标准的差值,乘以其对应的基本农田面积计算(附表2)。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将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面积据实结算。5.征地补偿。为了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的实施,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遵义境)在已确定的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专项设施迁建和农民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按照补差的办法进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1)货币补偿。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通过实地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2)多途径补偿。征地补偿总费用实施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各县(区)要探索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和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测算和落实。多途径补偿费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备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遵义境)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遵义境)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调剂或新征用的土地应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6.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1)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经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委托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对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多途径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五是兴办村集体企业;六是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处理。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途,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7.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各县(区)负责。临时用地的补偿,由遵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制定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8.耕地占补平衡。杭瑞高速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建设业主委托遵义市政府负责并由各县(区)政府完成耕地开垦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三、拆迁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附表3-2)(附表3-3)(附表3-4)据实补偿。2.地上构筑物补偿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4)据实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协商解决。3.林木补偿。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5-1)、《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5-2)组织实施。林地上的经济林地可参照《经济林地补偿指导标准》(附表5-1)执行。4.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改迁,由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成本价予以补偿。省属企业的改迁由项目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铁路业主协商解决;市属及市属以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协调解决。5.炮损补偿。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表6)设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四、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及经费1.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征地拆迁工作在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2.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工作经费。征地拆迁经费分别由市、县(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在银行专户封闭运行,由县(区)级专户直补被拆迁户。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总费用3%的标准,在征地补偿总费用外另行计列,其中,省国土厅0.5%,市指挥部0.25%,市国土资源局0.25%,县(区)2%。拆迁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其中省1%,市指挥部0.5%,县(区)指挥部3.5%。五、其他问题1.对于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以及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及地类补偿差额进行补偿,具体方案由遵义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商定。2.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具体实施方案由遵义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制定。3.征地、拆迁协议由市政府与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签订。4.如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正式用地未获批准,还未开展征地工作的,实施征地时,按依法批准公布的新标准补偿。如已开展征地,征地工作尚未结束的,新老补偿标准所造成的补偿超额,原则上不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补偿给农户,将全部纳入多途径补偿总额中,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多途径补偿安置;现期征地工作开始后,各县(区、市)不能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承诺以后将按照新标准补差。5.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6.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市、县(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结合实际协商处理。附表1: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县、市名称菜地水田旱地园地经济林地其他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为利用地备注遵义县年产值(元/亩)1383138313831383138313831383138313831383鱼塘、藕塘按菜地标准补偿征地补偿倍数(耕地含1倍青苗补偿)2323231212121010114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元/亩)3180931809318091659616596165961383013830152135532红花岗区年产值(元/亩)2253157211651165116511651165116511651165征地补偿倍数(耕地含3倍青苗补偿)2323231212121010114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元/亩)518193615626795139801398013980116501165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