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配置及交通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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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配置及交通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业住宅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使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第二章车辆的配置及补贴第二条集团鼓励个人购置车辆,并为此提供如下资助:一、购置车辆应按照国内现行采购办法处理;二、若个人购车,集团为个人支付首期款提供贷款资助,贷款额度为4万元以内,并提供购车担保。三、贷款本息的偿还:参照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偿还方式,逐月偿还(或扣除),偿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四、集团每位员工供职期间在同一岗位上限享受一次资助机会。第三条集团根据相应的岗位发放“岗位交通费用补贴”,该补贴包括两部分,即“购车费用补贴”与“车辆使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如下:总经理级:购车费用补贴总额12万元,按五年期逐月支付计算,为2300元/月;车辆使用费用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二者合计,岗位交通费用补贴为3800元/月。副总经理级:购车费用补贴总额8万元,按五年期逐月支付计算,计为1500元/月,车辆使用费用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二者合计为2500元/月。部门经理级:车辆使用费用补贴标准为500元/月。第四条岗位交通费用补贴发放。一、购车费用补贴的发放:自置车之日起补贴费用包干,逐月实报实销,年终结余扣除所得税后发放。二、车辆使用费用补贴的发放:自到岗之日起补贴费用包干,逐月实报实销,年终结余扣除所得税后发放。第五条集团员工若职务变迁或离职。一、对于职务变迁者,自到岗之日起,套用其相应补贴标准;二、对于离职者,自离岗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交通补贴,并及时结清集团依本办法第二条为其车辆购置、使用所提供的各项贷款。第六条集团原则上不再负担各中心与各子公司因例行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例外支出,必须事前经各中心、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第七条对集团现有车辆,集团将在统一维修后,评估作价处理。第八条集团将现有车辆以适当的价格出让给各中心、子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第九条各现有车辆的受让者,必须将受让车辆的价款以适当的方式归还给集团,具体办法可参照第二条。第四章公务用车辆购置、使用、管理第十条集团各中心、子公司原则上不再配置公务用车。若确有需要,公务用车辆的购置、调配、管理,参照《建业住宅集团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集团总部公务用车辆的使用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分别按车牌号造册登记管理。一、公务用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各车辆专任司机对所负责车辆的车况负责。各专任司机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遭致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二、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三、各种公务用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车辆责任人携带外,其余均由管理中心保管,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第十二条各中心需要使用公务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一式二份,经中心总经理批准后交秘书处调派,所需费用计入各中心成本费用核算。若无“派车单”者,司机应拒绝出车。第十三条“行车纪录表”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部分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第十四条节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秘书处主任批准后,方准调派。第十五条集团各保有公务用车的子公司应参照以上条款,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公务用车辆管理办法,并报集团管理中心备案。各子公司所属公务用车辆的使用、维修状况应每半年报集团管理中心查核一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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