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我国主要实行以“晚、稀、少”为核心的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稀”是指晚婚晚育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最多生两个孩子。(1971—1979)“晚、稀、少”政策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尽量采取群众自愿的原则,既满足了有生育意愿妇女的生育要求,又可以让不想继续生育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该政策达到了控制人口数量的目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80—1984)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点,制定了经济建设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控制人口的生育政策。因此1980年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1984——1986)由于实行的“一孩”政策与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严重冲突,使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天下第一难”。因此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1)在农村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1986—至今)农村某些群众确有特殊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反思:第一,人口老龄化问题。70年代以来出生率的快速下降,导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底部老化。第二,出生性别比问题。(性别比是指每100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人口数,一般来说,每出生100名女婴,其男婴出生数置于102~107之间。此分析明确认定了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为102~107之间。从此出生性别比值下限不低于102、上限不超过107的值域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为通常理论值,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并呈蔓延之势,超出正常值范围。从1980年起,我国出生性别比开始高于107,1985年起,出生性别比随着年份的增加明显逐步提高,在1999年突破120,达到122.7。2000年以来均在110以上浮动。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所导致的性别比失衡,有着诸多方面的社会经济原因和潜在危害,不仅影响到未来婚姻市场的平衡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严重干扰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而且势必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第三,人口就业问题。目前我国每年平均有将近2000万以上的人口进入劳动年龄,需要就业找工作。根据有关方面的预测,预计到2016年,我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峰值10.1亿人,到2020年这一数据为10亿人左右。如此大规模的劳动年龄人口,使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第四,家庭和社会风险。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其风险性就在于“唯一性”,会面临孩子意外死亡又无法再生育而形成家庭风险。独生子女有成长、成才、养老、发展和国防等五大风险。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独生子女人口占主体的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此外,一个家庭只生育一个孩子,会导致严重的“独生子女综合症”,包括情感缺失、心理孤独、性格脆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