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首先,从机构性质上看,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同级党委的工作机构,是党委主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1980年党中央根据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需要,作出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决策后,县以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也应运而生。各级党委政法委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法委的指导。它服从和执行同级党委的决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都向党委请示报告。它协助党委领导政法工作,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毫无疑问,他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就是党委的职能部门和工作部门。他同组织、宣传部门一样,性质、地位、作用大体相同,只是分工主管的范围不同。经过十年的实践后,党中央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对党委政法委的性质、地位加以明确,具体有中共中央办公厅[1994]9号、[1995]28号及中发[1999]6号文件,这些文件都强调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任务日益繁重,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理解为一般的办事机构、协调机构,也不能降低对这个机构的要求。党委政法委的干部一定要从党委职能部门的高度,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承担自己的政治责任。其次,从地位上看,党委政法委与同级政法部门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要害问题、关键问题、敏感问题,应该清楚明白,不能含糊其辞。这个领导地位主要是由党委政法委的组成和体制决定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的是委员负责制,这和组织、宣传等部门的首长负责制不同。它不设部长、副部长,而是设立若干个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这是一个领导集体,委员会中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省以上还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首长,对委员会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和委员各有分工,政法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包括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同志,这位同志通常担任书记;政府分管政法的负责同志;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省以上还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负责同志、主持机关的负责同志(即秘书长)。有这样一些领导同志组成的领导集体即政法委员会,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它有能力也有责任领导同级政法部门的工作。因此,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政法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协调、指导关系。因此,党委政法委员会能够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部署、检查、督促、协调政法部门的工作,政法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就应向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但政法部门的党组(党委)仍然直接对党委负责,他们也可以直接向党委请示报告,当然实际上,党委也往往交由政法委员会具体研究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