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出口信贷一、出口信贷的概念和特点二、卖方信贷三、买方信贷四、福费廷业务五、混合信贷六、信用安排限额七、我国的出口信贷业务一、出口信贷的概念和特点(一)出口信贷的概念出口信贷是一国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鼓励本国的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贷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一、出口信贷的概念和特点对外贸易短期信贷与中长期信贷同属对外贸易信贷,二者相比,前一种融资方式兼顾了进口与出口的需要,在利率与信贷条件方面与本国金融市场上类似的贷款方式没有明显的区别。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则着重加强本国出口,利率与信贷条件和本国金融市场上类似贷款方式相比,有明显的差别,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国际协定约束。由于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在于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国际上通常将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统称为出口信贷(ExportCredit)。(二)出口信贷的特点对外贸易短期信贷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只能满足商品周转较迅速、成交金额不大的资金需要。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涉及金额大,周转期长,进出口商则需要期限较长的信贷支持。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或对外贸易银行常常向本国的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发放期限在1年至5年甚至5年以上的出口信贷,以促进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1.出口信贷所支持的是本国货物的出口2.出口信贷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3.出口信贷的发放通常与信贷保险相结合需要官方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直接作为保险人提供出口信贷保险,或者作为再保险人,对私人保险机构承保的出口风险给予再保险,或者对银行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出口信贷是以出口信贷保险为基础的,是保险与银行相结合的一种便利。4.国家通常成立专门的机构发放出口信贷。一般由商业银行参与发放,但如果信贷规模较大,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则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出口信贷机构予以支持。二、卖方信贷在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口中,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就是卖方信贷(SupplierCredit)。各国在出口信贷发展的初级阶段,出口卖方信贷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发放卖方信贷的程序(1)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进口商(买方)出售大型机械设备。出口商在正式与进口商签署贸易合同之前,必须事先与贷款的银行取得联系,报告有关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等内容,以取得贷款银行的认可。(2)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合同条款得到贷款银行的认可后,出口商与进口商正式签订合同。一般合同要求在合同生效后支付15%~20%的现汇定金,其余80%~85%的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一般每半年还款一次),并付给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发放卖方信贷的程序(3)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将保险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出口商与贷款银行正式签署出口卖方信贷借贷合同。(4)进口商根据与出口商所签订合同的规定,按期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应利息。(5)出口商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出口商向银行借取卖方信贷后,除按出口信贷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外,还须支付信贷保险费、管理费和承担费等,出口商均将这些费用加于商品货价中,但每项费用的具体金额进口商不得而知。延期付款的货价一般高于现汇支付的货价,有的高出3%~4%,有的甚至高出8%~10%。三、买方信贷在各种形式的出口信贷业务中,使用较广泛的首推买方信贷,其中又以出口国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国银行的买方信贷形式使用最多。买方信贷(BuyerCredit)是在大型机械设备出口中,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贷款给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以给予融资便利,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的出口信贷形式。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即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一)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1)进口商与出口商达成协议,签订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进口商将使用出口地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以现汇方式支付货款。贷款协议签订后,进口商先交付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2)进口商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签订货款协议。这个协议是以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签订的贸易合同为基础,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的设备,则不能获得此项贷款。(3)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向进口商提供贷款时,一般要求由进口商所在地的有关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一)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4)提供买方信贷的银行为防范贷款发放的风险,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费协议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与贷款签订担保协议,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付的受益人。(5)进口商将所借得的款项以现汇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6)进口商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向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偿还贷款的本息。(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的买方信贷(1)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以现汇方式支付的贸易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口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现汇定金,通常为货价的15%。(2)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审查同意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3)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为防范风险,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费协议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出口信用担保协议,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付的受益人(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的买方信贷(4)进口商银行将从出口国获得的贷款转贷给本国进口商。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利用所获得的贷款以现汇方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5)进口商按照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6)进口商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双方签订协议的规定在国内进行清算。(三)买方信贷广泛使用的原因1.买方信贷能提供更多的融通资金在卖方信贷方式下,出口商首先以赊销或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设备,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才由本国银行给予资金支持,也就是说交易是从商业信用开始的,最后以银行信用给予支持。最近二十多年来,国际上成套设备及大型工程项目的交易增加,这些交易涉及金额大、期限长,由于商业信用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因此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的买方信贷形式迅速发展起来。买方信贷属银行信用,由于银行资金雄厚,提供信贷能力强,高于一般厂商,故国际间利用买方信贷大大超过了卖方信贷。(三)买方信贷广泛使用的原因2.买方信贷对出口商的有利因素采用买方信贷,对于出口商来说,交货后立即收进现汇,加速了资金的周转;同时不涉及信贷问题,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也不存在巨额的应收账款,出口商可以集中精力按贸易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组织生产。(三)买方信贷广泛使用的原因3.买方信贷对进口商的有利因素首先,进口商可以集中精力谈判技术条款及商务条件,而信贷条件则由双方银行另行协议解决。由于贸易合同是按现汇条件签订,不涉及信贷问题,可以避免因信贷因素掺杂在内,使价格的构成情况不很明朗。其次,由于对出口商采用即期付款成交,在货价的确定上,进口商可就货论价,不需考虑利息、费用等。再次,办理信贷的手续费由买方银行直接付给出口方银行,费用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较之卖方信贷的手续费(由出口商直接付给出口方银行,但作为进货价转嫁给进口商)低廉。(三)买方信贷广泛使用的原因4.买方信贷对银行的有利因素买方信贷的发展也与出口商银行减轻风险的考虑及银行的新作用有关。一般来讲,贷款给国外的银行,要比贷款给国内企业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银行的资信一般高于企业的资信,所以出口方的银行更愿意承做买方信贷业务。(四)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比较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都是出口国银行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的出口而提供的信贷,但由于二者涉及不同的借款人、借款的币种,因此,这两种出口信贷形式在程序、风险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1)由于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均在同一个国家,信贷的币种往往是以本币为主,操作程序也较简单。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下,贷款的银行和借款人处于不同的国家,贷款的币种通常是可自由兑换货币,由于买方信贷是在两个国家间提供信贷,贷款的操作程序也较复杂。(四)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比较(2)在出口买方信贷中,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贷款,进口商向出口商现汇付款购买,因此,出口商既不承担出口收汇的风险,也无需承担汇率和利率变动的风险。在卖方信贷方式下,出口商是以延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出口商需承担出口收汇、利率和汇率风险,但出口商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的风险。(四)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比较(3)在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时,由于是出口商自己借款,同时又远期收汇,因此,在出口商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企业有大量的负债和应收账款,不利于企业日后的筹资。而在买方信贷下,出口商自己不借款,同时是即期收汇,因此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四、福费廷业务(一)福费廷业务的概念是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贸易中,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后,将经过进口地银行担保的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卖断给包买商,从而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通常又将其称为包买票据业务。瑞士的银行首先向出口商提供了针对资本货物的中长期贸易融资业务即福费廷业务,并迅速扩展到欧洲的其他国家。福费廷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1)出口商,即将提供商品所获债权出售给包买商的人。(2)进口商,是福费廷业务中的债务人,即购买商品并承诺到期支付货款的人。(3)包买商,即为出口商提供福费廷融资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担保人,是为进口商提供担保的当事人,通常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1)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贸易洽谈时,如欲采用福费廷业务,应事先和其所在地银行约定,以便做好各项安排。(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并言明采用福费廷业务。(3)出口商发运货物,并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寄送进口商。如果是采用汇票作为债务工具,则出口商签发一系列到期日不同的汇票,一并寄交进口商承兑。进口商将经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直接寄给出口商。如果采用本票,则进口商签发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到期日不同的一系列本票。在国际福费廷业务中,95%以上的交易都是凭汇票或本票进行的。担保行对汇票或本票进行担保。担保行可以对每张票据做“保证”,也可出具保函进行担保。(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4)出口商将上述票据向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包买商)办理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并取得货款。(5)包买商要对出口商交来的单据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包买商在贴现付款时,须按出口商的指示将款项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6)包买商将到期票据经担保银行向进口商提示。(7)进口商向包买商付款(三)福费廷业务与保理业务的比较福费廷与保理业务均是出口商向银行(包买商或保理商)卖断债权,银行不能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但这两种融资方式也有着明显的区别:(1)这两类融资适用的基础交易不同。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的是资本货物的出口,涉及金额较大;而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一般消费品交易,每笔交易的金额相对较小。(2)交易的融资期限不同。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3~4年;而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取决于赊销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年。(三)福费廷业务与保理业务的比较(3)采用福费廷业务时,进出口商双方必须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采用保理业务时,出口商不需事先征得进口商的同意。(4)二者对担保的需求不同。对于福费廷业务,必须要有第三者对进口商的付款进行担保,即由进口地银行(担保行)对汇票或本票的支付进行保证或开立保函;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主要是通过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之前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及赊销额度的确定来控制风险的。(四)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作用1.对出口商的作用第一,出口商可以获得固定利率的中期贸易融资。第二,出口商从包买商处立即取得现款收入,将利率与汇率变动风险转移给了包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