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林业行政复议第三章林业行政诉讼第四章林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林业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广西林业干部学校宋毅克(校长、书记、高级讲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上所指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具有一下特征:(1)公共行政的管理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2)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3)国家行政机关在公共行政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二、行政权力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授予行政主体的、在管理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一种可以命令他人服从的力量。(1)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由法律赋予。(2)行政权力为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所必须。(3)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公共行政一般行政行为者国家机关单位(小团体)对象公共事务单位事务目的谋公共利益谋单位利益特权有无三、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授权的法律规范(2)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3)对行政权力监督、救助的法律四、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2)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活动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3.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4.在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产生。5.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6.在解决争议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五、行政法律事实1.行政法律事实的概念: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客观存在的(2)导致法律后果(3)法有明文规定2.行政法律事实的种类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主、客体(2)有法可依(3)有法律事实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当事人消灭和权利义务消灭。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一、责任行政原则1.责任行政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2.责任行政原则的内容(1)有责任状态(2)有明确的主体(3)法律责任有规定(4)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依法行政(2)必须合法a有据可查b不越权c程序合法三、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在法的范围之内,又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符合公正法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加以规范和判断。第三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其特征:(1)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3)某些非行政机关依法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区别行政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是接受国家的委托,公务员并不承担由此承担的法律效果,其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责任归属于国家,因此,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种类(一)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行政机关的分类(1)按职权管辖范围: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2)按权限的性质:一般权限行政机关,部门权限行政机关。(3)按管理对象: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四、国家职务关系(一)国家职务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国家的委托,担任国家职务,与国家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国家的委托,行使职务,便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国家职务关系。1.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1)行政执法人员职务上的权利:①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②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2)行政执法人员的保障权利:①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的权利;②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3)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权利:①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辞职的权利。2.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公务员与行政执法人员1.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国家特别选任,在行政主体中依法从事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公务员才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也不全是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特定组织的成员;(2)特定职业的人员;(3)特殊选任的人员;(4)特殊地位的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公民,只有当他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时,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其行为的责任也才归属于国家,否则该行为的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3.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分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保护和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两个方面。(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保护。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保护时指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和利益收到侵害时所具有的救济手段。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③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或组织承担。④行政执法人员对所在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对自己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述。(2)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设定了职业纪律和职务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这些要求,相关国家机关或组织有权给予必要的处分:①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②追偿权:行政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所害的,相应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③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有:(1)执行性;(2)单方性;(3)裁量性;(4)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2.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1)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3)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其它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利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利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按照行政行为能否因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3)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一)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发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三)行政监督1.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或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所作的事实行为。其特点有:(1)主体是依法授权的组织(2)对象是行政相对人(3)属于一种事实行为2.行政监督的作用行政监督既是行政法规范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3.行政监督的方法(1)实地检查(2)书面审查(四)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五)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1)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2)目的在于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3)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4)依据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措施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1)间接强制执行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它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①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其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②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按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