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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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有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有关法令,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假期管理规定。一、公司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向上级管理人员申请,待该申请表按公司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离岗休息,公司按旷工处理。二、有薪假期(一)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年休假管理规定。1、年休假条件和休假时间(1)年休假条件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①退休、离岗退养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时间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休假时间=应休假时间÷12×在公司实际工作月数。②新入职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按以下公式计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实际休假时间=(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馆龄的计算馆龄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计算。有以下情况者,另外计算馆龄:(1)经组织批准调动到本公司工作者,其调动前的工龄,均应连续计算。2(2)分配到本公司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计入本公司工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怀孕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已休假后出现以上情况,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4、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5、员工按国家规定休产假、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6、用人部门年假管理职责各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员工的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若仍有员工当年度年假未给予安排的,部门应提出该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并填写《休假申请表》,送至人力资源部审核。7、人力资源部年假管理职责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年假汇总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人力资源部在次年1月份将前一年度所有年休假单整理、存档。8、年休假期间待遇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二)婚假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制定**婚假管理规定。1、婚假条件、天数、安排3公司员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凭结婚证书两个月内(结婚证签发日期起算)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领取婚假通知书。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另享受晚婚假10天,有效期为三个月(结婚证签发日期起算)。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2、婚假期间待遇员工在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三)丧假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制定**丧假管理规定。1、丧假条件、天数、安排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享受三天的带薪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公司批准,可给予三天的带薪丧假,若不属于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天的带薪丧假。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2、丧假期间待遇员工在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四)产假1、产假天数、安排、待遇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女员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2、哺乳假安排、待遇4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可休一个月,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3、怀孕假条件、天数、待遇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后,可申请休怀孕假至生育前十五天止,经所在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直接面对客人服务的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后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加具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至生育前十五天止。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五)看护假条件、安排、待遇女员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其配偶在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看护假。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员工在看护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六)计划生育假条件、安排、待遇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女员工产后42天应放置宫内节育器;符合条件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女员工产后3天内应落实输卵管结扎术。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夫妻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女员工,以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用其它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属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第一次施行人工流5产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假的待遇;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施行人工流产的,则按病假处理。实行计划生育的员工,由工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医院证明并经报批后,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l、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4、采用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6、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7、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医生出具的证明确定。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生育及计划生育假期表项目假期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15~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75天正常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90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部牵引产者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加3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子女产假期间给予男方享受看护假1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3天6取宫内节育器2天输精管节扎10天输卵管节扎30天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45天哺乳期婴儿一周岁三、病假(一)员工休病假程序员工凭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签认的病假单可休病假。因病情需要由医院开出的病假建议书(病假单),按以下程序办理签认:1、由门诊医生开具病假建议书的,员工当天要把病假建议书连同病历及药费单带回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签认可。如有实际困难,当天不能回馆的,须在当天将情况告知(如电话)所在部门,次日再办理审签认可手续。如因病情严重不能回馆,可委托他人带回办理。2、看急诊而需休病假的,须在当天将情况通知(如电话)所在部门,三天内将病假建议书、病历及药费单带回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签认可手续。3、病假建议书经审签认可后交给所在部门方可休假。取得医院的病假建议书,但没有在公司规定时间送公司有关部门签认或认可缓办手续,自行休假后再交出病假建议书者,按旷工处理。4、病假建议书在审签过程中,如审签部门对其病假建议书不签认的,员工必须回馆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医务室主治医师、部门经理其中一方对病假建议书持不同意见的,报人力资源部处理,呈分管公司领导审批(二)病假建议书签认权限员工休病假一天以内(含一天)者,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公司医务室加具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休病假一天以上者,须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7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公司医务室加具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经理签认,最后呈报分管总经理审批,经批准方生效。(三)病假享受待遇休病假,根据员工本人的实际工龄参照下表比例计发: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病假累计满6个月备注工龄计发比例工龄计发比例1、岗位工资若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2、若病假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不满5年45%不满5年40%满5年,不满10年50%满5年,不满10年40%满10年,不满20年55%满10年,不满20年45%满20年以上60%满20年以上50%(四)医疗期的界定1、医疗期限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馆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36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馆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馆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9个月;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24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36个月。⑵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员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要停工治疗的,经公司批准,可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2、医疗期的周期累计方法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8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6个月的按4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本企业工作期限医疗期累计病休办法10年以下5年以上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20年以上30年以下24个月按36个月内累计30年以上36个月按42个月内累计⑵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第1点(医疗期限)第(1)项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重新累计医疗期。⑶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第2点(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第(1)项所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第1点(医疗期限)第(l)项所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⑷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⑸因伤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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