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基础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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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目的1.教育目的:即指教育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反映对教育在人的培养规格标准、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其结构层次有上下位次之分,依次为:教育目的—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等。2.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联系和区别:它们在对社会教育性质的规定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含有“为谁(哪个阶级、哪个社针)培养人”的规定性,都是一定社会(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在其性质和方向上不得违背的根本指导原则。区别为:一方面教育方针所含的内容比教育目的更多。教育目的一般只包含“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而教育方针除此之外,还含有“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教育目的在对人培养的质量规格方面要求较为明确,而教育方针则在“办什么样的教育”、“怎样办教育”方面显得更为突出。3.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质的规定性: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社会倾向和人的培养具有质的规定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教育活动的质的规定性,即规定教育“为谁培养人”、“为谁(哪个社会、哪个阶级)服务”。这种质的规定性在于明确教育进行人才培养的社会性质和根本方向,使其培养出与社会要求相一致的人。如果偏离了社会要求或违背了社会性质,社会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其教育进行批评、整顿、改造,严重的甚至予以取消。二是对教育对象的质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定了教育对象培养的社会倾向,即要使教育对象成为哪个阶级、哪个社会的人,为哪个阶级、哪个社会服务。另一方面规定了培养对象应有的基本素质,即要使教育对象在哪些方面得到发展,应养成哪些方面的素质等。正是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所具有的这种质的规定性,使它自身对各种教育活动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成为社会把握教育活动及人才培养性质和方向的根本所在。坚持了所确定的教育目的,把握了它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教育对人的培养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总之,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说明教育目的作为培养人的总体要求,总是内在地决定着教育的社会性质和教育对象发展的素质,反映一定社会发展的需要。4.教育目的的基本类型:从作用的特点看,有价值性和操作性之分;从要求的特点看,有终极性和民展性之分;从被实际重视的程度上看,有正式决策和非正式决策之分。5.价值性教育目的:是指具有价值判断意义的教育目的,即含有一定价值观实现要求的教育目的,表不人才培养所具有的某种价值取向,是指导教育活动最根本的价值内核。6.操作性教育目的:是指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教育目的,即现实要达到的具体教育目标,表达实际教育工作努力争取实现的某些具体目标,一般是由一系列短期、中期、长期的具体教育目标所组成。7.终极性教育目的:也称理想的教育目的,是指具有终极结果的教育目的,表示各种教育及其活动在人的培养上最终要实现的结果,它蕴含着人的发展具有“完人”的性质。8.发展性教育目的:也称现实的教育目的,是指具有连续性的教育目的,表示教育及其活动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要实现的各种结果,表明对人培养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前后具有衔接性的各种要求。9.正式决策的教育目的:指被社会一定权力机构确定并要求所属各级各类教育都必须遵循的教育目的。它一般是由国家(或一定地区)作为主体提出,其决策的过程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常常体现在国家或地区重要的教育文本或有关的法令之中。10.非正式的教育目的:指蕴含在教育思想、教育理论中的教育目的,这不是被社会一定权力机构正式确立而存在的,而是借助一定的理论主张和社会根基而存在的。11.教育目的的功能:是指教育目的对实际教育活动所具有的作用。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层次的多样性,使它具有多方面功能。即对教育活动的定向功能、调控功能和评价功能。12.教育目的的选择:即对人培养目的或目标所进行的选取或抉择。13.教育目的的确立:即以一定组织形式对教育目的进行确认和确定,是对教育目的或目标选择结果的肯定。14.教育目的选择确立的依据:(一)社会依据。一是要根据社会关系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二是要根据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二)人的依据。从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来看,它是确定名级各类教育目的(或目标)不可忽视的重要依据。如果不考虑这一点,就会导致实际教育活动脱离学生身心发展水平,难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因为,人在发展的不同年龄阶段,其身心发展特点和水平有所不同。从人的需要来说,人的发展的需要是教育目的选择确立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人的发展具有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现实的和未来的、生存的和发展的需要等。15.教育目的价值取向:即对教育目的的价值性进行选择时所具有的倾向性,是教育理论中最为复杂、最为重要的领域。16.教育目的选择确立中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即把人的价值看成高于社会价值,把人作为教育目的根本所在的思想主张。其特点:重视人的价值、个性发展及其需要,把人的个性发展及需要的满足视为教育的价值所在;认为教育目的的根本在于使人的本性、本能得到自然发展,使其需要得到满足;主张应根据人的本性发展和自身完善这种“天然的需求”来选择确立教育目的,按照人的本性和发展的需要来规定教育目的。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主要反映在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教育思想之中,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瑞士的裴斯泰罗齐、德国的康德、美国的马斯洛、法国的萨特等。(二)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与人本位的价值取向相对应,把满足社会需要视为教育的根本价值。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培养的效果,只能以其社会功能的好坏来加以衡量,离开社会需要,教育就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主张,教育目的不应从人的本位出发,而应从社会需要出发,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代表人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纳托普、凯兴斯泰纳、法国的孔德和涂尔干等。(三)价值取向中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确认。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其方法上的僵化性和绝对性。其实,一个社会(或国家、民族)教育目的的选择,不只是价值选择确立的问题,还有价值实现的问题。不只涉及整个社会(或国家、民族)教育事业的目的问题,还涉及具体教育实践的目的问题。因此,应以动态的、层次对等的方式来认识和看待教育目的选择中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17.教育目的价值取向确立应注意的问题:(一)社会价值取向应注意的问题:1、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是指以人为中心的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的发展。2、适应与超越问题。适应:即指教育对现实社会当前需要的符合性,是教育基于对现实社会当前的肯定关系,在体现现实社会当前的要求、满足现实社会当前需要方面所具有的适合顺应状态,也可以理解为教育对现实社会当前要求(或需要)满足的配合性或支持性。超越:指教育对现实社会当前的超出性,是教育基于现实社会当前的发展趋势或可能,在体现现实社会未来发展要求,满足现实社会未来需要方面所具有的努力状态。3、功利价值与人文价值问题。教育的功利性:即它自身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物质生产、经济发展及物质利益满足方面的功用性和效益,这方面的意义体现教育在社会中的功利性价值。教育的人文性:即它自身活动对社会精神生活、文化发展、价值精神建构方面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这方面的意义体现教育在社会中的人文价值。4、民族性与世界性问题。民族性:涉及对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传递、保持、敬重及维护问题。其根本在于不使自己民族失去独立和自主,从而得以凝聚和发展。世界性:涉及对世界交往与合作的各种文化、规则的认同或接受,进而使自身具有与世界各国进行交往与合作的基础。(二)人的价值取向确立应注意的问题:1、人的社会化和个性化问题。社会化:一般指个体在出生后的发展中,习得社会文化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等,并借以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的过程。个性化:一般指个体在社会适应、社会参与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独特个性(即个体自身多种因素综合而表现出来的独特性)。2、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理性:即人在认识和行为方面表现出来的理性遵循(对事物发展变化的逻辑性遵循,对科学的概念、价值准则的遵循等),以及运用理性(逻辑、科学概念、价值准则等)来揭示或把握客观对象(自然、社会、人及其相互关系)的普遍性本质和规律,来看待或处理问题的特点等。非理性:即人在认识和行为方面表现出来的非理性遵循(对产生于感觉、性绪、欲望之上的直觉、直接体验或灵感、顿悟的遵循),以及运用非理性来把握或说明客观对象或事物,来看待或处理问题。3、科技素质与人文素质问题。科技素质:指与人认识、作用于自然,与人从事物质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素养、品质及能力发展的水平,通常体现为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掌握及运用的能力,与此相关的思维品质、探索创新的意识、崇尚科学理性的精神等。人文素质:指与人认识解决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问题、与人从事社会价值建构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文化、价值方面的素养、品质及能力发展水平,通常体现为在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关切中所形成的价值理性、道德性操、精神境界及其能力等。18.我国的教育目的及其精神实质:(一)教育目的的历史回顾。1957年,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开始了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为重点的大规模建设时期,根据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主面发展的新要求,毛泽东在国务会议上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78年,我国的教育目的在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被表述为:“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教育目的有新的表述:“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在同年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教育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和又能红又专的人才,坚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相结合。”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要为90年代至下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人才。”明确指出:“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在这时里,首次把提高全民素质纳入教育目的。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把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明确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目的表述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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