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在营销部设立发放与支付管理岗,负责本支行(部)的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第二章发放与支付管理岗位职责第四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发放与支付管理岗位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严格履行贷款支付管理审核职责。(二)负责审核授信业务申请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三)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四)建立客户贷款支付台帐。(五)负责对营业部提交的放款授权申请进行审核。第三章职位要求第五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发放与支付管理职位要求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我行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三)应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司信贷工作满三年。第四章贷款支付方式的确认第六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在发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三)各支行、总行营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八条除特殊情形外,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发放个人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各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第五章支付审核流程第九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单独设立支付审核岗位,支付审核岗位人员设置为1人。第十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通知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后,送交支付审核员审核。第十二条支付审核员审核主办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十三条支付审核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放款借据送交营销部经理审阅,并报送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第十四条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后,支付审核员按照上述资料登记贷款支付台帐,并将借据送交营业部门进行审核放款。第十五条营业部门审核借据无误后,提交授权申请至本支行营销部支付审核岗,支付审核员审核无误后,授权放款。第十六条营业部门接到放款授权后,按照客户提款通知书提供的支付对象账户内容,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客户的账户上。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