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及教师职业道德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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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半球的水整理1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一章法与教育法[理解](一)120.法的含义: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16年中公版)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P287[识记]121.法的特征:(16年中公版)P287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是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旧版)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程序性(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基石)[了解]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分为: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意义: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P289中国现时法的渊源:P288包括:宪法(最高、核心地位,一级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二级大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承上启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理解](二)123.教育法的含义:P29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4)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北半球的水整理2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P292(16年中公版)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特点:1)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2)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教育法律关系的单向性;强制措施的柔软性(教育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旧版)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300[理解]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2)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识记]125.2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它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要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识记]125.3类型:P301(1)依照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分为基本教育法律关系、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和诉讼教育法律关系(2)依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隶属型(行政律法关系)和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3)依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明确]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P302(1)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立(2)变更。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关系发生改变;(3)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理解](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P303是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参加者包括: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明确]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是: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16或18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无行为能力人)[理解](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P303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识记]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2.教育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3.精神财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理解](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P304北半球的水整理3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理解]13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包含权力和利益两方面。(2)义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变现为主体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识记]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305(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3)主客体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4)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承担义务。[识记]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P305(1)权利分类: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国家的权利;据权力内容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主体不同(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明确]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权力的分类: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三种观点:生存权、公民权、学习权)家长的教育权(影响因素:国家教育权力、学校的教育权力、家长的权力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一)138.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P310[理解]138.1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变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识记]138.2类型:P310(1)按基本职能: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2)按专门职能:一般性、概念性、原则性、规则性、技术性规范;(3)按调整方式: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4)按法律行为产生基础:调控性规范、构成性规范;(5)按内容弹性程度: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识记](二)139.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P312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包括假定(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生效)、处理(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要求做什么)、制裁(违法后法律规范后导致的法律后果)三部分。(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P313:[理解]140.教育道德的含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权益和意志,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来实现的行为准则[明确]14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比较:北半球的水整理4(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以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在同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都具有阶级性(2)二者也有不同:内容的确定性不同;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调整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作用的性质及其实现的制约机制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一方面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表现在道德价值判断对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断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道德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规范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理解]143.教育政策的含义:P316是一种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14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联系: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②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③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具体内容体现教育政策,④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证。(2)区别:①制定主体不同,法规必须是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政策还可以是政党组织。②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政策靠的是行政力量或者党的纪律,强制力是有限的。③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的约束力,政党机关制定的则只在政党内部具有约束力。④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政策具有广泛性几乎渗透到教育领域方方面面;法规范围相对小,主要是在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⑤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急于解决、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一般采用政策;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一般采用法规。二者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教育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教育政策被制定为及爱与法规后,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第四章教育法制过程145.教育立法的含义、原则:P322[理解]145.1教育立法:是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识记]145.2原则:(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考虑社会对教育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关系、正确发挥教育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2)民主性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真正体现人民参与的制度)(3)事实求是原则,(4)稳定连贯性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6)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了解]146教育立法体制: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立法两大内容,实行的是分类立法体制,学历教育部分的立法基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北半球的水整理5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而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了解]147教育立法主体权限:P324(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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