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程序1、初步认定。要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30%的党员,经支委会研究、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予以诫勉改正,诫勉期为半年;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50%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2、调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对普通党员的调查,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调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调查中,要认真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3、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4、党委初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初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5、组织谈话。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同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支委会的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书面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有两名以上同志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在《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6、会议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支部党员大会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基本程序是:(1)党支部召开党小组长会议,通报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程等情况;(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通报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处置初步意见;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3)处置决定形成后,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诉或拒不接受评议结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7、党委审批。对需要教育转化的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填写《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党支部应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连同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对处置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对其中拟劝退、除名的,基层党委审批前,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8、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一并说明情况。本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9、教育转化。对需要转化和处置党员,要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落实1—2名党员干部逐一进行跟踪教育。对被处置出党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帮助。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不合格党员处置标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仍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延长改正期限,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2、劝其退党。分两种情况:(1)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3、党内除名。分四种情况:(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直接予以除名。(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预备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