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员培训1-保险基础知识一、风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一、风险概述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掌握)一般含义: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一、风险概述风险因素的分类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通常可以将风险分为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实质性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如刹车的可靠性。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如:欺诈。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因素。如:疏忽、过失以及主观上的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例如:一位年轻的司机由于停放车辆时车窗玻璃忘记关好,车辆被盗。司机驾龄-实质性风险因素;忘记挂车门玻璃-心理风险因素;车辆被盗-道德风险因素。一、风险概述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例:刹车失灵(风险因素)导致车祸(风险事故)。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一般包括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承担责任等形式表现。而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以及馈赠均不能视为损失。损失分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因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和人身伤害。车辆因碰撞损坏。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减少和责任损失等。如:出租车辆停驶。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关系:下冰雹(风险因素)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风险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一、风险概述2、风险的分类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风险。按照风险标的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照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没有损失、有损失、盈利)。按照风险影响的结果分:基本风险(非个人原因引起的如地震、经济衰退)、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盗窃)。一、风险概述3、风险的特征: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风险的普遍性:风险渗透了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风险的社会性风险的可测性风险的发展性。一、风险概述4、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一、风险概述5、风险单位及其划分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1、按地段划分,由于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故将一个地段作为一个见险单位;2、按投保单位划分,为了简化手续,有时候有一个投保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3、按标的划分,一个标的作为一个风险单位一、风险概述6、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知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一、风险概述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论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提供资金,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财务上的安排)。一、风险概述风险管理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损失前目标(消除或减少损失: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损失后目标(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一、风险概述风险管理的方法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包括:避免、预防、分散、抑制。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A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互助、基金、合同转移;B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二、保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二、保险概述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的定义二、保险概述保险的特征: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契约性(合同)、经济性(支付货币的形式)、商品性(等价交换)、科学性(以概率论、大数法则为基础)。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遵循公平合理适度稳定原则,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是以平均损失率来测算损失概率)、保险准备金的建立(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二、保险概述保险的功能: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二、保险概述保险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按照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照承保方式分: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保险人将风险转给其他保险人)、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承保总金额等于保险价值)、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投保单位分: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按照保险经营性质分: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二、保险概述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典。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现代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尼古拉-巴蓬,现代保险之父。三、保险的基本原则【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要求领款的人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三、保险的基本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说明、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说明:解释明白。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说明主体:保险人、保险代理人。说明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说明的履行方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我国要求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三、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披露或陈述。是指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的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告知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告知的内容: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凹陷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作答;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告知的履行方式:无限告知(英美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三、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在保单中订明如批单)、默示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三、保险的基本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再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责任。三、保险的基本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罚款5万-30万;对个人罚款2万-10万。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或停止接受新业务。(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罚款5万-30万;对个人罚款2万-10万。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或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保险的基本原则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隐瞒、误告、欺诈。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形态。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告知或如实告知某情况;二是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三是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该情况;四是在投保人因过错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