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所需资料]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其它资料。[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二、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所需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2.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三、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所需资料]2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所需资料]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2.《行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汇总表》(一式二份);3.《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变更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1.省社会保险局编制单位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实施。2.在未实行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之前,单位每年的月征收计划根据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且每年确定一次。执行时间从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变。五、在职人员新增参保[所需资料]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2.与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招工、录用、聘用等资料,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33.新增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程序]1.单位将以上资料在当月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新增手续,并逐一编制社会保障号,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3.省社会保险局留一份经审合格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并返回一份给用人单位。六、在职人员转入续保[所需资料]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等有关资料;2.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个人帐户历年档案资料;3.与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调令等有效资料;4.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程序]1.需基金转入的,应先到基金管理科确认到帐后,单位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个人帐户历年档案资料情况,录入职工个人帐户信息。为职工重新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七、在职人员启封续保[所需资料]1.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2.《个人帐户启封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3.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4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1.单位将职工的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启封续保手续;八、在职人员停保转出[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四份);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在职人员调动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发出的接收通知书;在职人员辞职、开除、除名、自谋职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批复文书,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书;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1.单位将转出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需转出基金的,相应转出基金,并将有关资料各一份留存;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九、在职人员死亡停保支付[所需资料]1.《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有效死亡证明(原件);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1.单位将死亡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在职死亡支付个人帐5户手续,并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死亡证明》各一份留存;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十、出境定居停保支付[所需资料]1.《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即出国定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和《出国定居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1.单位将出境定居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出境定居停保、并支付个人帐户手续,并将出境定居证明、《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各一份留存;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十一、在职人员停保封存[所需资料]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辞职、升学、自谋职业、除名等);2.《个人帐户封存审批表》(一式三份);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4.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61.单位将停保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并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各一份留存;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封存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十二、在职人员停保退休[所需资料]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2.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3.档案资料,其内必须有招收录用、军人服役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文书,历年的工资变化表;4.《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两份);6.享受特殊待遇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授予的一等功臣、战斗英雄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批文。(2)高级专家退休享受增发待遇的,须持省人事部门的确认批文。(3)需延长退休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正式批文。[审核程序]1.退休条件的审核;2.退休待遇审核[退休审批]经省社会保险局审核合格后,由单位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十三、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7[所需资料]1.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2.未实行火化地区须持乡政府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4.《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程序]1.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2.经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计算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3.凡个人帐户本人缴费部分本息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并将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十四、离退休(职)人员待遇中止[所需资料]1.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办理程序]离退休(职)人员被判刑后,省社会保险局依据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办理从服刑当月起中止其基本养老金支付手续。十五、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更[所需资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变更表》[办理程序]1.单位持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按规定变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