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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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学习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和覆盖范围(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41(经过建立、深化、统一、完善四个过程)(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5300(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01基本方针: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筹资模式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关于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四、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个人账户建立时间1.我区城镇企业职工:1996年7月起建立。2.原中央行业企业职工:1998年1月起建立。3.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起建立。(二)个人账户规模1.1996年7月至2005年12月,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除个人缴费外,另从单位缴费划转一部分,使其总和达到11%。2.2006年1月起,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三)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即个人账户本息。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五、什么是养老保险“老人”、“中人”和“新人”?(一)老人:是指某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他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二)中人:是指某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三)新人:是指某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六、关于养老保险“并轨”第一种理解是制度上的“并轨”。即: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种理解是内容上的“并轨”。即:对于“新人”来说,无论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中的“新人”,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都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都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且两个制度中的“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完全一致,因此,可以说“新人”的养老保险真正完全实现了“并轨”。对于“中人”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两个制度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略有不同,因而只能说是大部分或局部“并轨”。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企业“中人”为例解读。(一)桂政发[1997]101号文计发办法1.基本概念:(1)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含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等,其中: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2)账户前四年平均指数: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四年,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账户前四年平均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2.待遇构成:(1)统筹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系数(1.1~1.4%)×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5年以下1.1,15-20年1.2,20-30年1.3,30年以上1.4)(4)过渡性调节金:80、85、90、95元不等。(5)生活补助费:按累计缴费年限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一年一元,满6进1。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生活补助费(二)桂政发[2006]54号文计发办法1.基本概念:(1)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等,其中: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此办法不计算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2)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其中:视同缴费每年指数记为1。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度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2.待遇构成:(1)统筹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账户前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桂政发[2006]54号文过渡期满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概要。1.54号文新办法计发标准高于101号文老办法计发标准的,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2.新办法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3.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在按54号文计算时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四)课堂练习例:刘某,男,1955年8月出生,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其中:1974年12月至1977年8月在铁路系统从事机车司炉工作(属高温工种,每从事1年工龄折算3个月),个人实际开始缴费时间为1993年10月,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03.8元,1998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账户前四年平均指数1.0485,缴费年限全程指数1.3455,该职工2015年8月退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62772.6元,请分别按101号文和54号文计算其基本养老金,并核定其每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注:缴费年限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生活补助费四舍五入取整数,基本养老金保留一位小数)(五)练习题解答按101号文计算:1.统筹养老金=3903.8×20%=780.82.个人账户养老金=账户储存额/120=62772.6/120=523.23.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系数×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3.09+0.69)×1.3%×1.0485×3903.8=1265.44.过渡性调节金=905.生活补助费=41合计:780.8+523.2+1265.4+90+41=2700.4(元)按54号文计算:统筹养老金=(上年全区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3903.8+(1.3455×3903.8)]/2×40.75×1%=(3903.8+5252.6)/2×40.75×1%=1865.7个人账户养老金=62772.6/139=451.6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账户前缴费年限=3903.8×1.3455×1.4%×23.09=1698合计:1865.7+451.6+1698=4015.3(元)比较101号文的2700.4元和54号文的4015.3元,那么该职工退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4015.3元。八、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承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建立账户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九、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异同(一)相同点:一方面都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也可以说它们都是补充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性。职业年金必须缴,企业年金鼓励缴,没有强制性(6.38%)。2.统一性。3.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实施且一并管理。4.十年过渡期内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捆绑计发。5.存在虚账。6.财政责任。(二)不同点:1.强制十、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责任(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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