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日本、加拿大汽车保险概况德国德国汽车保险市场繁荣而严谨,车险种类丰富,有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部分保险、机动车总括保险、诉讼费用险、机动车畅行保险、租车意外附加险等。德国车险品种丰富保障全面德国汽车保险种类丰富,有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部分保险、机动车总括保险、机动车畅行保险、诉讼费用险、租车意外附加险等。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投保险种,是进行汽车登记的必要证明文件之一,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向对方提供的各种赔付,包括对方伤员救治、汽车维修、误工损失、事故中贵重物品损失以及交通补贴等。作为法律强制投保险种,对保险公司来说,无论过往投保人是否拥有频繁保险赔付经历或者被投保车辆被认为存在较大隐患风险,只要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投保。但如果存在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除了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保险品种均为“双向选择”,车主可根据需要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对投保人以及投保车辆做出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其中,机动车部分保险主要对盗抢险、由暴风雨、冰雹、闪电或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以及与牛、羊、马等哺乳动物相撞、车辆玻璃破损等情况产生的损失进行赔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德国保险公司的这一险种,普遍采用自留风险额的保险形式,即投保人可选择每次赔付中自己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有150欧元、200欧元、500欧元三个自留风险额可供选择,自留风险额度越高,投保时的保费越低。这种形式不仅可以直接降低投保人的投保费用,也可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机动车总括保险在机动车部分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保险范围,对事故中造成的责任方车辆损失、他人故意破坏损坏车辆造成的损失、事故中造成的伤亡人员的殡葬费用等赔付。机动车畅行保险虽然投保率并不高,但是其人性化的一面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这个保险主要针对的是行驶过程中车辆出现重大故障,导致无法行驶的情况,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故障零部件替换或者故障维修、负责车辆的拖车费用、投保人旅馆住宿或从事故现场到医院途中的各项交通费用,并承担投保人一定数额的租车费用。这一险种比较适合喜爱长途自驾游或者经常开长途的车主。诉讼费用保险,顾名思义,主要承保的是事故发生后的律师费用以及法庭诉讼的相关费用。租车意外附加险则是投保人如果在德国境外租车旅游时出现事故,对租用车辆本身的第三者责任险补偿不足的部分进行赔付,不过其理赔范围仅限于投保人个人。比如,德国的投保人在土耳其租车旅游时发生意外,按照土耳其规定的人身赔付额,每人仅能获得2.756万欧元的赔偿,但是如果投保人因为事故产生的损失一共花费了10万欧元的话,那么这中间的差额就由租车意外附加险来进行赔偿。车险费率计算复杂保费差距大○德国的车险定价计算可分为基本参数和附加参数两大部分,基本参数信息包括驾驶人职业、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记录、车辆年行驶里程、车辆保养情况以及停车地点情况等。附加参数则包括驾驶人年龄、驾龄、性别、信用记录、结婚年限、投保人个人不动产情况等。在基本参数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与美国相似,德国也采取将不同品牌、不同车型按照风险划分为不同等级,等级越低,说明这款车出故障的概率越低,需要缴纳的保费也越低,比如POLO,按照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保险公司的评级,它的保险评级为10级,而与它同级别的车型往往在13级、14级的水平,POLO每年保费约为350欧元,而其他同级别车型则高达700欧元左右。因而,车辆的保险等级也是德国人在购车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这种保费计算方式,使得汽车制造商们为了保住市场,不得不想法设法获得一个好的保险等级,倒逼他们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系数。行驶区域,通常被理解为汽车注册地,在确定保费时主要考虑该地区的汽车保有量、治安情况、维修费用高低等因素,比如同一个型号的汽车,在柏林注册要比在伯恩注册保费高出一大截。人的因素也非常重要。如果投保人为新手,其保险费用会按照标准费率的260%来计算,如果在当年投保期间出现事故,第二年保费收入会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再提高大约35%。但是如果能一直保持无事故记录,则第二年可降低至标准费率的140%,第三年则按照政标准费率来收取,最低可降低至标准费率的35%。这种政策不仅能够激烈投保人安全驾驶,也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市场集中度低代理渠道占九成份额在德国,大概有120家保险公司经营车险业务,自1995年启动车险改革后,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状态。与我国国内高度集中的市场现状不同,德国车险业务集中度非常低,即便是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保险,其市场占有率也不足20%,而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累计起来也只占市场的六成,其中还有两家为外资财险公司。可以说,德国车险市场处在一个真正的市场化竞争状态。从车险销售渠道来看,在德国,代理渠道是车险销售的主要途径,占据九成份额,是绝对的市场主导。代理机构又分为只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和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两种,前者在车险市场上的地位要远高于后者。而尽管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提供网络直销等投保方式,但是整个直销只占2.2%,另外,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份额约为4.6%。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德国规定,保险合同到期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异议,被视为自动续保,因此各个渠道的客源相当稳定。另外,德国车险费率计算复杂,车主通过网络投保实在称不上简便快捷,因此在我国方兴未艾的网络直销,在德国却并不受消费者待见。在1995年启动车险市场化改革时,德国政府将车险费率定价权一步到位放权给保险公司,这种相当极端的改革方式,因为市场主体认识不足或反应呆滞,导致恶性费率竞争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车均保费出现大幅度下滑,车险赔付率一路上扬,其中车损险综合赔付率由1994年的75%上升至1999年的95%,第三者责任险综合赔付率更是一路从95%飙升至117%,车险市场出现全面亏损。因此,从1999年开始,各大保险公司纷纷调整战略,通过上调费率、收缩业务范围、进一步细分市场等举措提高盈利能力。不过,虽然恶性费率竞争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车险价格仍然一路走低,1995年时一辆汽车的汽车强制险为289欧元,全险为431欧元,两者合计720欧元,但是2012年这两种保险合计才504欧元,这使得以安联为代表的保险公司不得不在2013年下半年酝酿了一次提价以缓解压力。不过,虽然仍未摆脱价格战的阴影,但是经过市场近十年来的自我调整,德国的车险市场已经十分严谨和成熟,不仅车主直接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受惠,保险公司也在改革的阵痛中不断提升自我能力,车险产业整体向着好的方向前进,它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日本:任意车险内容丰富日本汽车保险和其他国家汽车保险略有不同。日本汽车汽车保险制度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汽车保险两大体系。其中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我国交强险基本相同所以不再赘述。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日本汽车保险的商品结构和商品设计的特点就是任意车险的内容十分丰富,保险种类繁多。如前所述,强制保险的作用是仅仅维护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不包括物的损害赔偿,而任意车险的内容则几乎包罗万象。由于强制保险给予的补偿是有限的,例如,死亡保险金的最高金额是3000万日元,而死亡事故的赔款一般都会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有的高达数亿日元。所以,当强制保险补偿之后,剩下的不足部分则由任意车险来补偿。因此,在日本拥有汽车的消费者,一般都会自觉加入任意车险。日本的任意车险主要有以下三种:①自家用车综合保险(SAP-SpecialAutomobilePolicy);②汽车综合保险(PAP-PackageAutomobilePolicy);③一般汽车保险(BAP-BasicAutomobilePolicy)。具体的承保项目1体伤死亡损失责任保险2汽车驾驶人伤害保险3无保险汽车伤害保险4财产损伤责任保险5汽车损失保险6乘客伤害保险日本的任意车险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对人赔偿保险(与中国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类似);二、对物赔偿保险;三、车辆保险。根据险种的不同,内容有所增加。因BAP是最基本的保险,所以只含上述三项。而SAP和PAP在上述三项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自损事故保险、无保险车辆伤害保险和搭乘者伤害保险。SAP和PAP的区别在于,SAP在保险合同中包含车辆险,而PAP中的车辆险是属于任意选择项目,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自由选择。总结:我国的汽车保险制度正在蓬勃发展,但其中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我们可以充分借鉴汽车保险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制度与险种,发展出适合我们国情的汽车保险制度。加拿大:风险控制细化加拿大汽车保险的风险控制意识可以说非同一般。自身过失车祸产生的不良记录、容易被偷或常涉及车祸的产品、经常更换保险公司等都会对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参加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一般才能给予团体保险优惠,至于其它优惠几乎不可能。加拿大的汽车保险计费限制还包括上班用车保费高于周末用车,城里生活的人保费高于在郊区生活的人,成家的人保费高于单身等等。风险控制已经非常细化。其中,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几乎成为所有保险业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的一大共性。在强制三者险费率厘定方面,国外保险公司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费率自由化。即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各保险公司自己决定汽车保险的费率。自由化费率的优点就是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合理化,让利于广大消费者。当然,即便各保险公司之间汽车险保费存在竞争,也总是限定在一个理性的尺度内,一旦出现恶性竞争的苗头,许多保险公司就会自动退出。这让保险监管当局十分头疼,同时也是一种挑战。此外,多数发达国家还制定了配套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救助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