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稿时间:2011-4-8阅读次数1715)【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于印发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负责全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对全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构配件、施工图设计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第四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备案登记第五条新北区建设市场实行信用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须到区城建局办理信用备案登记。进入新北区的省外企业须到过江苏省住建厅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省内市外企业须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信用备案登记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第六条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企业须向区城建局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法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7、企业在新北区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上一年度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第七条企业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程序:1、企业在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建管网站下载《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并按规定填写全部内容;2、企业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文件和填写好的《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附电子文档)到区城建局申报信用备案登记。3、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区城建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通过备案登记的意见。第八条经信用备案登记,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我区建设市场:(一)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一年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三)被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出,且在清出期限内的;(四)其他不符合进入规定的。第九条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已进入企业须持原备案登记意见到区城建局换发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手续。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行为的企业不予换发。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示第十条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详见附件2),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不良记录:(一)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四)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五)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第十二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区城建局或受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六)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第十三条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一般在区城建局建管网和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确定,一般为3~12个月。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各方主体名称、违规事实、记录依据、处理结果等。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四条区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记录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新北区范围内形成的不良记录。被记不良记录后七日内,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信息抄告区城建局。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列入信用管理不守信名单:1、应当申报信用备案登记而未申报的;2、涂改或出具虚假材料申请信用检验的;3、一年中被记不良记录三次(含三次)以上的;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万元以上的;5、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群伤10人(含10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累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累计伤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6、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影响恶劣的;7、有商业贿赂行为的;8、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被列入不守信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区城建局依法限制其准入新北区建设市场,限制准入分为有限期限制准入和永久限制准入两种,其中有限期限制准入时限为1-3年,永久限制准入的企业自清出之日起永久不得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被限制准入企业自限制准入之日起不得在我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类业务,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业主决定是否继续工作。第十七条区外企业和人员被列入不守信名单的,区城建局将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通报其信用信息;本区企业被列入不守信名单的,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在年度复查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区城建局定期在区城建局建管网(网址:)上公布信用管理不守信名单、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取得信用准入的建设类企业名册,并根据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供社会各界查询。第十九条区城建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查验各类市场主体的《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无《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的企业不得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并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监和施工许可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1: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附件2:新北区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编号:企业名称法人营业执照号企业地址电话组织机构代码号邮编企业法人代表电话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证书号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电话手机驻常负责人及身份证号(市外企业)电话驻常详细地址(市外企业)邮编在新北区主要执业人员及资格近二年企业信用情况市级以上表彰不良记录受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集访事件上一年度企业在新北区完成项目名称(初次进入企业不填)企业声明我单位申请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保证以上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上内容由申请信用备案登记企业填写企业信用备案登记情况市级以上表彰不良记录受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集访事件新北区城建局信用备案登记意见经备案登记,(企业名称)近二年信用良好,同意进入我区建设市场。有效期一年。年月日说明1、本备案登记书有效期一年。到期需持上一年度备案登记书重新申请备案登记。2、本备案登记书一式三份(企业二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遗失不补。3、申请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的企业应提交的附件材料如下:(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5)法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委托书(原件);(7)企业在新北区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8)省外企业需携带江苏省发放的准入手续或《信用手册》(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9)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4、本备案登记书填写时请用计算机打印。表在新北区城建局建管网上下载(新北区城建局建管网-建筑市场)。本表打印完毕后须用A3复制,分四页折成A4表式(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和第三页为表格,第四页为说明)。此表申报时应提交电子文档。5、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咨询电话:0519-85127170附件2:新北区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第一条建设单位不良行为:1、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4、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7、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9、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10、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11、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1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13、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14、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15、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16、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17、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1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1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20、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2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2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23、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24、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25、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6、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2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29、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30、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32、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33、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3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5、在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