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一章緒論2課程秘笈1.顏色區分重要性紅色其他顏色2.課本所畫的重點必讀、必記3.簡單的事,重複做。3課程內容第一章緒論第二章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第三章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第四章銷售應注意事項4第一章緒論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二、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三、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四、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93.05.0396.03.1296.04.2396.08.295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4.05.17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外幣投資型保單質借外幣業務。93.05.03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0.12.21訂定發布「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開放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0.07.09修正保險法第146條第5項,開放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93.05.036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4.11.22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94.11.22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94.09.12央行首次核准3家保險公司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4.06.24公會函轉申請許可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檢附之文件及辦理業務規定。93.05.037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經核准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者,共11家人壽保險公司。至96.10.10經核准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共7家人壽保險公司。至96.10.1093.05.038二、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95.12.8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95.3.14金管會保險局及保發中心就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與中央銀行外匯局交換意見。94.3.14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洽商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可行性。96.03.129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充分揭露資訊、告知匯率變動風險及注意客戶之適格性。一、風險充分告知金管會已草擬金融服務法將金融商品販賣及差異化管理等項目納入草案中。二、金融業跨業經營國內部分金融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在不同業界之稅賦不一致的情形,金管會已向財政部建議,並被納入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財金組應辦事項推動中。三、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10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初期開放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四、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五、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範,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11保險法第146之4條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12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初期開放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四、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五、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範,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保險業資金的45%13二、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96.3.12中央銀行函復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95.12.8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95.3.14金管會保險局及保發中心就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與中央銀行外匯局交換意見。94.3.14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洽商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可行性。96.03.1214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應配合事項確實要求業者對其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1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保單質借除外)。2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請按月提供本行參考。315三、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央銀行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發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96.04.2396.04.2316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金管會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共計11點,重點如下:96.08.29明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1明定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之資格條件。296.08.2917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規範保險業辨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收付以同一外幣幣別為限,並應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3明定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接為新台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辦理。596.08.2918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換。6規範送審應檢附文件及送審文件應載明資訊。7規範招攬人員教育訓練、資訊揭露、商品適合度等應遵循事項。896.08.2919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明定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外幣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規範。9明定應落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應遵循事項。10規範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1196.08.2920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二章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21第二章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一)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二)人身保險的種類(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之區別(四)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五)保險業辦理業務涉及結匯事宜相關規範22二-(一)、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大家各自出一點錢,成成鉅額共有的準備資產,萬一夥伴發生意外或達成給付條件時,由其中提出一筆錢,支付夥伴的家屬或應得之受益人。1.相互扶助的觀念保險應依購買者的性別、年齡別的死亡率來繳付保險費。主要是依據下列二項原理與工具:1.大數法則;2.生命表2.公平的危險分擔以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以及公司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相等計算。3.收支相等的原則23二-(二)、人身保險的種類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101條)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125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131條)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保險法135條之1)年金保險24二-(二)、人身保險的種類-外幣收付開放險種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非投資型保險25二-(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之區別•投資型保險是一種結合保險與投資功能的商品,與非投資型保險的最大差異是投資型保險具有四大特色:1.盈虧自負2.專設帳簿3.費用透明4.彈性繳費26投資型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非投資型由保險公司承擔。一、投資風險承擔主體1.投資型專設帳簿管理:非投資型一般帳戶。2.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二、資產保管投資型保險之會計處理依壽險公會所訂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第九章「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辦理。三、會計處理投資型為要保人;非投資型保險為保險公司。四、資金運用決定權二-(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之區別27二-(四)、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規範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規範28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96年7月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38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29•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第3條)(1)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3)以第1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4)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5)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0•保險業辦理之外匯業務之申請資格(第5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6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本土公司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6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商公司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1•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第6條)(1)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2)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3)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2•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第6條)4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5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6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7其他中央銀行規定之文件。1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2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3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33•文件補正及退回程序(第7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銀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4•廢止或撤銷許可條件(第9條)–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1發給許可函復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2違反第4條第3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3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4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5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5•應確認事項(第10條)–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6•保險業有向中央銀行報送報表之義務(第11條)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依所附格式報送外匯業務統計表,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7•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及其結匯事宜(第13條)(1)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2)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3)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8•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規定(第14條)(1)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2)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