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利用国外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一、外国政府贷款概况(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2他占22.3%。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1.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2.贷款条件相对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种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3.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多数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贷款货币币种由贷款国指定,汇率风险较大。4.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35.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三)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式简介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款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4二、与世、亚行合作的基本情况(一)合作背景我国自1980年恢复了在世行的合法席位以来,与世行的合作已有25年的历史。截至2005年6月底(世行2005财年末),我国共获得世行承诺贷款项目260余个,贷款额约390亿美元,其中软贷款约102亿美元。我国于1986年加入亚行,至今与亚行合作已有19年的历史。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获得亚行承诺贷款项目112个,贷款签约额约为149亿美元。其中无需政府担保的亚行私营部门贷款项目4个,贷款额约为1.2亿美元。(二)贷款领域我国利用世、亚行贷款主要投向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教育、卫生及金融等行业。其中以农业、交通和城建环保领域为主。在区域贷款安排上,以中西部地区为主。世、亚行贷款基本上覆盖了我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优惠资金,引进了先进技术,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培养了一批各领域的人才。此外,还利用世、亚行技援资金和其丰富的人力资源在政策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研究,提出了一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三)贷款条件世行自2000财年开始,不再向我国提供软贷款,全部提供硬5贷款。世行贷款以单一货币美元贷款为主,偿还期为20年,其中含5年宽限期。亚行对我国提供的贷款,偿还期一般为24-26年,其中含4-6年宽限期。世、亚行贷款年利率以六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准,外加各自的筹资成本。此外,还在贷款协定生效后,一次性按贷款总额的1%收取项目先征费,并对贷款未提取部分,按0.75%的年利率收取承诺费。6三、国家发改委外国政府贷款国别信息更新(奥地利等17国)——法国开发署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以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减1%确定;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2.总额度:每年1.2-1.5亿欧元3.币种:欧元。4.采购条件:本贷款为不附带条件贷款,贷款国供货比例没有限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5.贷款领域:(1)可再生或替代能源类: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天然气;(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类:电气化铁路、城市交通(地铁、轻轨、城市快速公交BRT);(3)农业发展类:植树造林(经济林及副产品)、农村可持续发展(土壤改良、棉耕种技术,灾区农业生产恢复);(4)中间信贷类:向中小银行提供贷款专项用于节能、清洁能源类50-200万欧元小型项目。76.支持的地域: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广西和重庆等省市区。7.项目规模:除中间信贷类项目外,单个项目申请的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2000万欧元,7.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8.项目需提交的材料:——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9.其他要求:外方需对项目进行评估。——法国政府贷款1.贷款条件:法国政府贷款由国库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比例通常各占50%。其中,国库贷款的条件每年都略有变化,但两种贷款混合后的赠与成分一般都在35%以上。具体贷款条件如下:国库贷款占50%,年利率为0.20-0.50%,贷款期不低于30年(含宽限期10年);其余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10年,宽限期通常为项目建设期。对部分法国企业特别感兴趣、并对其技术设备出口中国市场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项目,法方愿意考虑提供条件更优惠的特别贷款。82.总额度:约2亿欧元。3.币种:欧元。4.使用领域:(1)贷款额在600万欧元以上项目适用领域:铁路提速、电气化、城市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医疗。(2)贷款额在200万-600万欧元项目适用领域:食品、农产品加工、农作物防空病虫害、公共卫生、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5.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70%须采购法国技术设备,30%可用于第三国采购。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7.其他要求:对贷款额在6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外方需进行项目评估。——德国政府贷款1.贷款条件:(1)软贷款:年利率0.75%,贷款期40年(含宽限期10年)。(2)硬贷款:为商业贷款同期市场利率,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软硬贷款比例视具体贷款领域而定。2.贷款总额度:现有约2.3亿欧元。3.币种:欧元。94.使用领域和使用条件:(1)污水处理:软硬贷款比例为1:1.3,其中软贷款期限4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0.75%,硬贷款期限10年,含3年宽限期,同期市场商业贷款利率。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贷款可支持土建。德国政府贷款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2)垃圾处理:软硬贷款比例为1:1,项目采用有限竞争招标,50%以上的供货和服务应来自德国。(3)医疗项目:贷款期限20年,含3年宽限期,混合贷款年利率不超过3%,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贷款可用于同一省区内的一家或几家医院引进设备或医疗垃圾处理等项目。(4)高效能源项目:软硬贷款比例为1:1,项目采用国际招标,可支持与引进设备有关的土建,贷款可用于集中供热等有助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5)城市发展项目:贷款期限20年,含3年宽限期,软硬贷款比例约为3:2,混合贷款年利率约为2.9%,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可资助的项目包括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提高能源效率、城市公共交通(如轨道交通和智能化交通等),与环保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等。10(6)城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贷款期限20年,含3年宽限期,德国政府提供预算资金以降低商业贷款利率,目前年利率约为3%,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贷款条件。5.转贷银行:(l)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2)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可转贷中小企业信贷。项目单位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项目,无需财政担保,由银行独立开展评估转贷工作并自行承担转贷风险。6.其它要求:中方须提供英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德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德国促进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最长12年,含宽限期2年,在适宜的情况下可延长贷款期限。浮动利率为6个月EURLIBOR/LIBOR+0.45%至0.65%,固定利率为同期德国复兴开发银行(KfW)再融资成本+0.45%至0.65%,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金额为1500万欧元。2.贷款偿还: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宽限期根据单个项目决定。提前偿还:浮动利率下,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无成本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但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方;固定11利率下,借款人如承担所有因提前偿还引起的中断成本,可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3.贷款总额度:每年3亿欧元。4.币种:欧元。5.使用领域: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和能源等)、生产安全、医疗、金融及其他具有促进发展性质的领域。6.贷款费用:承诺费按未提款余额的0.25%收取,管理费按贷款额一次性收取0.5%。7.采购要求:国际招标,对贷款国供货比例没有限制。8.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9.其他要求:(1)德方需要进行项目评估,如果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全面准确(有中英文参考格式),德方可不进行现场评估。(2)为降低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本,德方要求采购分包的数量尽可能减少。(3)除中国有关网站外,项目招标公告还应由KfW在德国指定媒体上发布。——以色列政府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分为15%的预付款和85%的长期贷款两部分。12(1)预付款在每个金融协议生效后12个月偿还,固定年利率为1.5%。(2)长期贷款按具体金融协议中的规定偿还。该部分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由中方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还款方式,具体如下:——方式A:贷款期为7年,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2%。——方式A-1:贷款期为7年,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浮动年利率为6个月期LIBOR+0.5%。——方式B:贷款期为10年,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起,长期贷款部分的70%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