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设置洗眼器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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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不设置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并处1-3万《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4.4.2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fES5k)j4.4.3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5.7.10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5.10.1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5.10.5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5.5.1.9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化工生产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有害物理因素(高温、低温等)或生物因素等。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引起职业病。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和淋洗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及第4.6.5条、《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第1.10.5条、2.8.2及第5.7.10条、《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第5.5.1.9条及第7.2.4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洗眼器和淋洗器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急救设备,其设置的目的是在第一时间提供水冲洗作业者遭受化学物质喷溅的眼睛、面部或身体,降低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冲洗是否及时、彻底,直接关系到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和预后。然而,它们只是对眼睛、面部和身体进行初步处理,并不能取代基本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安全处置程序,更不能取代医学治疗。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具体设置,我国只是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规定了其服务半径小于15m。美国标准ANSIZ358.1—2004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AS4775—2007、中国台湾省CNSl4251T2048—1998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欧洲标准EN15154—1&2:2006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冲洗器和垂直眼内冲洗器的安装、使用、规范、测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欧洲标准EN15154—3&4:2007主要针对实验窒用非垂直身体冲洗器和非垂直眼内冲洗器。下面主要结合ANSIZ358.1—2004对应急洗眼淋洗设备设置的几个方面展开讨论:1危险源辨识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详细的评估,对于选择和安装适当的应急设备是至关重要的,将确保选择适宜的设备。危险源辨识可参考化学物资的MSDS中物质的危险特性和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等条目。《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附录F列出了对人体产生化学灼伤的化工粉体介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中列出了几类石化生产装置必须设置淋洗器、洗眼器;《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4—2002)列出了致眼部化学灼伤的化学物,这些均可作为参考。另外,在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现状评价中都有对危险源进行辨识,为危险源的确认提供了依据。通过辨识,具有有毒物质危害、尘毒危害、低温危害、高温危害及具有化学性灼伤危害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实验室及露天作业场所等需要设置应急洗眼器、应急淋洗器。应急洗眼器、应急淋洗器的设备制造商也能协助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并作出危险性评估,为应急洗眼器、应急淋洗器的设置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建议。2设备的选用目前市场上洗眼器、淋洗器种类繁多,国产和进口的都有,进口的产品基本上是按照美国标准ANSIZ358.1—2004进行设计生产的,但其结构不一定符合中国人的人体工程学,可选用改进型的适合中国人的产品。洗眼器、淋洗器按类型分为洗眼、洗脸、冲淋3类型及其复合类型。另外,ANSIZ358.1—2004规定了冲洗软管(drenchhose)在满足适当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替代洗眼器或者复合洗眼洗脸器,但是不能替代淋洗器。冲洗软管作为洗眼器、淋洗器的有益补充,尤其适用于实验室等场所。便携式洗眼器主要适用于没有固定水源的工作场所或者是需要经常移动工作场所的地方。洗眼器、淋洗器主要材质有不锈钢、铜、工程塑料,应根据不同的作业场所进行选用。进口的产品一般为ABS工程塑料制造而成;国内洗眼器、淋洗器生产商基本上都使用304不锈钢,该材质符合饮用水标准,又能抵抗一般的化学物质腐蚀。但是对于强酸如盐酸、硫酸,强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氯化物、氟化物等强腐蚀环境下,一般的不锈钢难以抵御,这就需要选用进口的不锈钢或者黄铜材料进行ABS浸塑的洗眼器或者具有高性能抗腐蚀的不锈钢洗眼器。对于北方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冬季出水温度很低甚至结冰等情况,可采用手动排空或者脚动排空及较先进的自动排空型洗眼器,以防止洗眼器出水管路结冰;也可采用电加热或电伴热型设备,使出水温度达到适宜温度的要求。4出水温度、水质、水压和水流速度4.1出水温度ANSIZ358.1—2004规定了洗眼器、淋洗器的出水温度应为“温和”,并进一步规定了应介于60至100华氏度(156。C一37.8。C)之间,保证即刻出水温度即在此温度范围内并持续15min以上的要求。EN15154—1:2006指出,出水温度超过37℃被证明会对眼睛有害,可能会引起化学物品与眼睛和皮肤的交互感染,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如果出水温度过低,可能导致使用者在淋洗设备下无法站立,造成更大的伤害。15。C作为温水的下限在不造成使用者体温下降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为使出水温度达到温和的要求,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供水分为冷水和热水系统,再安装一个混水阀,使混合后的水温达到正常的需要。通常采用电加热装置提供热水,但是使用电加热型设备有一个加热过程,不能立即提供应急冲洗所需的温和水源,采用电伴热系统能够对管路系统最初的出水进行伴热和防冻。4.2水质ANSIZ358.1—2004及EN15154—1&2:2006均要求洗眼器、淋洗器使用的水源应为饮用水或相当于饮用水水质。在我国目前的设计中,采用自来水等清洁水源即可,一般直接连接到供水管网,能够满足应急使用时大量水源的需求。应使洗眼器、淋洗器的供水管路与其他管路分开,以免受到污染。冲洗液并不仅限于洁净水,应根据化学物的特性,选择相适宜的冲洗液。常用冲洗液有洁净水、生理盐水、中和液,如5%碳酸氢钠溶液、3%硼酸溶液、0.1%冰醋酸等。根据化学物质的酸碱性可采用中和液、洁净水或生理盐水冲洗15rain以上。遇湿易燃的物质如金属钾(钠)、石灰石、电石、氢化钾等,不能用少量水冲洗,应用大量水冲洗。对于那些除引起局部组织损伤外,还可吸收引起全身性中毒和脏器损伤的化学物质,还应采取特殊的治疗方法,例如:氢氟酸灼伤仅冲洗并不能阻断氟离子向深层组织渗透,负离子能使神经去极化,引起局部剧烈疼痛,只有在损伤区域皮下注射质量分数为10%的葡萄糖酸钙,才能中和氟离子,缓解疼痛。5安装要求洗眼器、淋洗器的服务半径应在15m内,保证使用者直线达到设备的时间不超过10s。设备至少要有3个方向的工作的位置,周边无障碍物,以便迅速使用。洗眼设备中心点距任何障碍物40.6em(16英寸)。洗眼器周围应没有电器开关,以防发生意外。所有洗眼器、淋洗器的区域必须保持一条至少1m宽的通道。同时保持一个以喷淋头为中心直径不小于1.2m的空旷区域,并且该区域必须刷成安全色。在洗眼器和冲淋设备的周围,应有醒目的标志,标志最好用中英文双语和图示,非常形象地告诉作业现场的人员洗眼器和冲淋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可在设备上安装夜光指示标志,也可以配备防爆型的声光报警器和防爆灯,在设备使用时提醒其他人员前来救助。洗眼器的每一个喷头上面都应该有一个防尘盖。洗眼器的阀门应该容易操作,且打开时间不能超过1s,阀门应该具有防腐蚀的功能。洗眼器的喷头应加有过滤器,避免水中的杂物对人体眼睛造成伤害。6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培训洗眼器和冲淋设备如长期不使用,水管内可能生成杂质,如果用含有杂质的水冲洗眼睛,容易引起眼部炎症,加重眼的损伤;如用来冲洗化学性灼伤引起的皮肤破损,也容易发生感染,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洗眼器和冲淋设备最少每周启动一次,查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这一频率可减少在停滞的供水管线中沉淀物积聚的机会和微生物危害成长的可能。对于可以移动的洗眼器(比如便携式洗眼器,便携式压力洗眼器),需要安排专人每天检查储备的水源是否充足。同时建议储备的水源每天更换1次,以保证水质。每年需要对洗眼器和冲淋设备进行1次年检,查看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对于长期暴露在危险作业环境下的作业人员,设备供应商应该提供更多的技术指导和正确使用洗眼器和冲淋设备的方法。作业人员心须熟知急救设备的位置,尤其当应急设备或者布局发生变动时。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再培训,提醒员工知道应急设备的设置不能取代利用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对于洗眼器和冲淋设备的维护、检修,生产商应该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7其他方面如果作业人员遭受严重的眼部灼伤,根本无法看清路线,或者突然化学中毒,无法自力行走,将很难到达应急洗眼淋洗设备,如果周围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势必延误抢救时间。因此,应在危险作业场所加强定时巡检,在现场安装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等,以使能够及时发现严重眼部灼伤、重度中毒等事故,最快地采取救援行动。另外,仅仅设置应急洗眼器、淋洗器还是不够的,企业还应设置其他应急救援设备如防毒面罩、吸引器、雾化吸入器、氧气呼吸器、急救药品等,与洗眼器、淋洗器配合使用。8结语考虑到我国目前多数地区针对化学品急性中毒的专业救治机构和专业救治队伍的建设还很不完善,除大型石化企业外,拥有企业医院或医务所的化工企业也是为数不多,因此在化工企业内设置应急救援设备如洗眼器、淋洗器显得尤为必要,能够争取紧急救治的“黄金时间”。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企业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企业应主动与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通道,以便紧急情况下尽快得到医院等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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