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在公民道德养成中的作用湖南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作者李茂林阮东彪摘要:志愿服务是志愿者不图物质报酬而自愿为推动社会道德文明所开展的公益服务活动,它具有服务的志愿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伦理特征。其鲜明的伦理属性决定它在提高公民的道德认识、丰富公民的道德情感、强化公民的道德责任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能力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关键词:志愿组织;志愿服务;公民道德养成中图分类号:B8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1-0048-03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0B019)作者简介:李茂平(1973 ̄),男,湖南邵阳人,博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副教授。阮东彪(1974 ̄),男,湖南邵阳人,博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讲师。一、志愿服务的内涵志愿服务是指志愿组织(或称为“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等)成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和财富,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通过各种服务性的行动去实现对社会事业的支持,以及对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帮助,在不图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为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作出过明确界定:志愿组织成员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1](P4)世界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也曾经指出,志愿服务组织产生的本质与特性,主要在于改善人类生活,以及提升生命品质的一种无形的东西:使人获得知识、使空虚的人获得充实与实在,其精神是仁爱的、利他的,为公益着想的,其做法应兼具系统性、持续性与前瞻性。它通常依托民间相对专业化的组织和指导力量,出于参与主体自觉的道德选择,超越常规的经济交往活动领域,以造福他人和社会为目的,对社会公众形成广泛的示范和榜样作用。二、志愿服务的伦理特征(一)服务的志愿性任何一个志愿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志愿者。从一般情况来看,“这些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来自于大学中的知识分子或前政府官员,多数工作人员则来自于社会基层,如热心社区的服务者、大学生,或非政府组织所服务的对象,这些具有共同公益目标的人们自愿地以相当松散的方式组织在一起。”[2]这些组织成员绝大部分是不接受金钱或实物报酬而为组织提供时间、精力和经验的志愿者,他们有关共同价值取向和公益性目标,有着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奉献精神。因而,志愿性是志愿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是志愿组织的基本伦理属性,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伦理基础。其志愿性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入会的志愿性。志愿组织是非强制性民间组织,因而加入到组织中去的成员不是被迫的、强制的或行政命令的,而是自愿的,是出于志愿奉献和利他目的的。他们可以自愿加入,也可自由退出;其次,服务的志愿性。对志愿者来说,“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他们的行为准则和精神动力,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是他们的价值目标,内在驱动他们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诱惑,而是一种强烈的爱、同情和对正义的追求。(二)服务的公益性这是志愿组织的核心伦理属性,是志愿服务坚实的伦理基础。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主要从志愿组织所关注和服务的对象上来体现。志愿服务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服务社会,尤其是服务社会公益性事业,所以,它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被主流社会所不顾或难以顾及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例如人口、贫困、医疗卫生、残疾人以及人道主义救援和人权等,它服务的对象大多是被主流社会所忽视或排斥的社会弱势群体。志愿组织让这些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弱势群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的发展并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使他们达到物质和精神上富有的生活境地,这是志愿组织执著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志愿组织的活动宗旨和使命。同时,志愿服务的公益性还体现在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填补和纠偏上。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上,由于政府和市场失灵而使社会公众得不到满足,志愿组织便从社会中产生出来,志愿性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三)服务的非营利性这是志愿组织的特殊伦理属性,是志愿服务纯洁性的伦理基础。志愿服务的非营利伦理属性,可以使其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腐蚀,保持经济上的清廉、行为上的独立、组织上的纯洁,真正成为一种公益性和道义性的组织。当然,其服务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志愿组织的服务就不能产生利润,只是所产生的利润只能用于特定组织目标的实现,而不能用于分配,正如萨拉蒙所指出的,“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也许在一定的期限内积累一定利润,但是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团体使命所规定的工作中去,而不是在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3](P34 ̄35)三、志愿服务在公民道德养成中的作用(一)提高公民的道德认识皮亚杰认为,人的道德发展过程是在人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条件下,通过人的心理内部活动所引起的同化和顺应的过程。这种心理活动来源于道德思维的积极发展,而道德思维的发展又以逻辑思维的发展作为前提。所以要提高道德水平和实现道德价值,首先必须提高以逻辑思维为特征的认识水平。公民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首先需要公民在道德认识过程中,从被动转向主动,积极主动地将道德经验、价值观念等转化为内在行为和表现。志愿服务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实践的条件和情境。因为公民参与组织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自发、自愿、自主,参与组织活动的目的是出于对社会和他人的关爱,因而,它在客观上有利于公民道德教育的现代转型,即从被动式转向主动式教育,更多尊重公民的自愿性,创造多种机会引导公民自发、自主地认识道德现象、道德关系、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我国内地最早注册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是由一大批志愿为青少年、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是青少年)组成的社会团体。成立之初,其发起人就认识到,深圳特区在经济发展、收入增加的同时,人们缺少社会公德意识和道德价值观念,对一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熟视无睹,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道德现象漠不关心,因而,他们认为有义务组织起来开展活动,以提高公民的道德认识水平,培养公民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判断能力。他们在这种思想指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成为深圳市民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文明素质的重要载体,成为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力量。同时,在这种志愿精神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公民自发、自愿地参与志愿服务,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和认识公民道德建设内涵和重大意义,教育效果持久而深化,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影响力和号召力。从2000—2006年,深圳的文明指数每年都要增长10.95%左右,[4]反映了近年来这座拥有全国最大的义工队伍城市公民的道德认识水平有了极大提高,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逐步转化为他们的行为指南。(二)丰富公民的道德情感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永远是科学的道德修养方法,离开道德生活实践,就无从认识人们的道德关系,离开道德生活实践,就无法判明善与恶、正与邪、是与非、荣与辱。也就是说,不进行道德生活实践,人们就不能不断获得精神的能源,人们也就无法形成对于特定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情感体验,无法形成道德情感。因此,人们必须投身于道德生活实践,这是人们养成道德情感的重要途径,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说的,“道德所以为道德,在于不仅是思想认识,而更是行为的规范。道德决不能徒托于空言,而必须是见之于实际行动。”[5](P161)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的道德生活实践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和途径。很明显,志愿组织成员参与志愿服务,在为社会、他人开展服务、做出奉献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一种道德体验和感受,就如很多志愿者所说的,帮助别人,快乐自己。目前,我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就是提倡体验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也应该注重体验的价值,而志愿服务就是一种特殊的生活体验教育:一方面,志愿者自觉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不管自身是否仍然存在生存压力,每个人在从事志愿服务时,是不带有直接个人利益的体验;另一方面,志愿服务是人们在没有机构、组织压力下从事的服务活动,是自觉选择、心甘情愿、具有愉快情绪的体验。因此,当人们的志愿服务与公民道德规范相吻合、相融合时,他们就会产生积极、愉悦的道德情感,从而也支持正确道德认识的深化。“体验者对周围关系世界的通融性越强,照应周围关系的意识越强烈,智慧越高,其行为的道德性也越强,最后从三重生态关系获得融通性领悟的时候,即达到了生态体验的境界。”[6]并且,志愿服务体验所产生的道德情感体验,是最为真挚也最为深切的,它摒弃任何的虚饰,深入影响人的心灵。对于志愿者而言,也许他们在参加服务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当真正投入志愿活动时,他们往往会被其他志愿者感染、被服务对象感染、被服务成效感染,体验到人生的真正价值,道德情感便由此而生。许多志愿者都说,做志愿者,你的生活会更加快乐。(三)强化公民的道德责任一个社会或阶级,为了一定的利益和需要,总是向社会成员提出和规定各方面的道德责任,用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人们不管是否意识到,都必然要履行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有的道德责任。自觉遵守和履行自己在各方面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每个人应具有的品质,而履行道德责任,要依靠内心强烈的道德信念和高度的道德责任感。这种信念和责任感,通过志愿组织这所“道德学校”的培养和磨砺,可以得到有效生成和强化。在这所学校里,人们履行着道德实践,内在地产生义务感,形成道德责任感,从而磨砺道德意志,强化对他人、社会的道德责任,使道德教育产生实效。这相对于传统的采取简单的说教和灌输的教育方式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尤其是对青少年学生来说,“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自身内部的矛盾,即自己的社会责任与自己本身尚不成熟之间的矛盾。”[7](P132)因此,如果继续用简单的、外在的说教和灌输方式要求青少年形成道德责任感,不仅达不到效果,而且可能引起青年反感,导致抵触情绪。与此相反,一种比较有效的教育方式是,鼓励青少年参与志愿服务,让他们在服务他人、贡献社会的过程中,既看到自己能力的增强,看到自己对社会的价值,又明白自己的行为后果,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一来,他们的道德责任感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和形成,达到预期的道德教育目标。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志愿服务,往往以青少年、学生为参与主体,这其中就有这方面的因素和目的。(四)增强公民的道德能力道德能力作为人的一种本质能力,它是人完成道德行为所必需的心理特征,是形成道德品质的关键环节。提升道德能力,除了道德认识、道德意识之外,必须进行道德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培养、锻炼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能力。传统道德教育推行“知”与“行”的分离,重视道德说教而忽视道德实践,尤其是忽略道德中对人的能力的提高、开发和运用,使得民众感到道德压抑,而不是道德激励。与此相反,志愿组织以其鲜明的伦理特性和高扬的志愿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为公民道德能力锻炼和增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尤为突出的是,志愿服务强调自主参与,在参与中体现道德精神,在参与中发展道德能力,这种活动模式能使参与者的道德能力得到快速的锻炼和提升。比如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能发展自我道德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认同感,形成比较开阔的社会观,并增进他们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同时,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能学会权衡各种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私利,能学会某种正义观和公共的善,如志愿组织作为一种带有强烈正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在人类社会追求人道与公正的价值理想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民工、贫民、失学儿童、残疾人、难民等弱势群体保护和救助中,以其灵活高效的特点发挥着重要作用,扮演着“正义之士”的角色,维护着边缘群体的正当权益,如给弱势群体提供食品、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志愿组织这种行为的结果,一方面,培养了弱势群体的自立精神特别是再生产能力,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恢复自我生活的能力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另一方面,通过这些实践活动,提高了志愿者自身的道德实践能力,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品质,而且,还能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认可和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