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保险理赔之比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大陆与台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之比较学院:专业:报告人:报告时间:2011-01-06目录一.绪论二.保险理赔实务分析1.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2.机动车保险方案3.理赔步骤与程序三.大陆与台湾保险理赔之比较1.大陆与台湾保险法的比较2.大陆与台湾理赔的比较四.现况分析1.汽车理赔五大误区2.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汽车理赔服务的模式及利弊分析五.结论与建议六.参考文献一、绪论“购车险易,理赔难。”汽车责任强制保险不仅仅是一份责任保险,更是一项政策制度,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政策目的,各国一般从立法、司法、保险三方面采取对策。赋予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使事故每一受害人得到一份保险金保障、道路事故社会救助金对肇事车辆逃逸或者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对受害第三人的救济、明确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等等,是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保护受害人、避免保护体系中的漏洞,而应为的政策功能设计。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搁置”事故责任问题,基于“以人为本”、保护事故受害第三人的角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财源保障。面对频繁的交通事故和责任保险金日益成为受害人取得赔偿的主要手段之形势,各国立法机关和实务界纷纷寻找对策,力图使得第三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脱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我们主要就大陆和台湾的保险理赔方案、法规进行分析比较,并就汽车保险理赔的险种、方案、程序、误区及模式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给予指导。二、保险理赔实务分析1、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此对机动车辆的险种略作分析:(1)交强险(法定强制性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2)第三者责任险(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最好买20万,因5万、10万、20万的三者险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3)车辆损失险(主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个险种与第三者刚好相反,因为三者险是保险他人的,而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记得车损险应该买。(4)盗抢险(附加险):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或者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5)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因为该险种费率较高,保障范围还比较窄。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家人、朋友坐或者是营运车辆,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1万-2万元/座就够了。(6)玻璃单独碎险(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如系国产车,玻璃不贵,想省保费可不买,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7)自燃险(附加险,有的条款包含在车损险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知名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也有的保险公司赠送自燃险或者包含在车损险里面。(8)划痕险(附加险):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手开新车就应该买。(9)不计免赔(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不计免赔率/额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事故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2、机动车辆保险方案(1)基本型保障方案:单买交强险,最省保险费,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驾驶技术娴熟、不跑长途、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减少保费支出的车主。(2)经济型保障方案1:交强险+第三者10万+车损+不计免赔率/额(既省钱又对己对人有保障,适合有安全保障的停车位、司机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3)经济型保障方案2:交强险+第三者20万+车损+盗抢+不计免赔率/额+玻璃+划痕+车上人员责任险(适合新车、新手)全面保障方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他个性化附加险。适用于新车新手、高档车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车价,它是计算保费的基数,车价的高低决定保费的多少,大家不要以为你报价高,就会多赔,其实车价无论报多少,都是按现时该车购买购置的价格标准按年份折旧赔偿的,所以报高了白多交保费,报低了会赔偿不足,这点很重要。小贴示:车辆保险不宜“一女二嫁”,交强险、三者险最好选用同一家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会很麻烦。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车辆一旦出现事故,投保人要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要准备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索赔资料,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历史单证往往只有一份,这意味着其他保险公司只能用复印件。3、理赔步骤与程序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按照以下步骤处理:(1)及时报案。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也要向保险公司报案。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主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2)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3)责任双方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4)填写出险报案表。(5)详细填写事故经过。(6)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信息和联系电话。(7)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8)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受理案件的操作流程:(1)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受报案、信息核对、调度查勘、代理查勘。理赔人员在接受报案后对报案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保险人姓名、驾驶员情况理、厂牌车型、牌照号码、保险单号码、出险险别、出险日期地点、出险原因及预估损失金额等情况进行记录。同时指导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接受报案后尽快查出保险车辆的保险单及批单。初步审核报案人所述事故经过与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情况。若事故原因不属于承保范围,应拒赔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2)现场勘察;现场勘察的内容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出险车况、驾驶员情况、出险原因、施救整理受损财产。(3)审定保险责任;业务人员根据现场勘察记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书等材料并结合有关文件全面分析事故主客观原因。(4)立案;理赔人员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有关材料证明,依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是否立案。(5)汽车理赔定损核损;定损项目包括车辆定损、人员伤亡费用定损、施救费用定损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和残值处理等内容。(6)赔款理算;(7)核赔;(8)结案;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三、大陆与台湾保险理赔之比较1、大陆与台湾保险法的比较台湾保险法和大陆保险法这两部法律存在着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各有长短优劣,试比较如下:(1)存在于两部法律中的共同规定:这两部法律都是保险法典,都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并规定在一起,都采取总、分立法体例。这两部法律的概念、术语、制度和具体内容都有着许多共同规定,表现在:第一,若干概念和术语的定义相同。大陆保险法与台湾保险法都对保险法的有关概念和术语下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如保险、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保险人、投保人(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再保险、重复保险、责任保险等等。这些概念的基本内涵都是一致的。第二,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大陆保险法与台湾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大陆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台湾保险法第17条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第三,都要求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大陆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应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形式订立,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台湾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合同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之形式订立。不过,台湾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较大陆严一些,它无“其他书面形式”的规定,这更利于对保险合同的管理。第四,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规定大体相同。根据大陆保险法第18条,台湾保险法第55条之规定,保险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或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之日;保险金额;保险费;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当然,也有些基本条款不相同。第五,都规定了保险标的物危险发生和危险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大陆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台湾保险法第58条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发生,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于知悉后5日内通知保险人。”第59条规定:“要保人对于保险契约内所载增加危险之情形应通知者,应于知悉后通知保险人。”该法第63条还规定了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怠于通知之赔偿责任。第六,都规定不得超额保险。大陆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台湾保险法也规定不得超额保险。但其对超额保险的处理与大陆不同。第七,都规定了重复保险制度。大陆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台湾保险法第35条规定:“重复保险,是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行为。”这两部法律还都规定了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大陆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台湾保险法第36条规定:“重复保险,除另有约定者,要保人应将他保险人之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2)存在于两部法律中的不同规定:第一,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同。大陆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台湾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于财产上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由此可知:(1)大陆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界定较为概括,台湾保险法的界定较为具体;(2)大陆保险法指明保险利益为合法利益,台湾保险法则没有指明;(3)大陆保险法没有规定期待利益可作保险利

1 / 2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