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中央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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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中央银行制度与反洗钱和征信业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Peg_zeng@hotmail.com2009年6月3日•主要内容:•一、大陆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和现状•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与问题分析•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能•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征信业职能一大陆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和现状一、大陆中央银行及其制度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一)大陆中央银行的沿革•大陆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1904年由户部奏准设立官办银行——大清户部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1908年《大清银行则例》颁布,大清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经理国库、发行纸币,初具中央银行职能。•1912年1月,大清银行更名为中国银行,而后与交通银行一起部分地承担中央银行职能。•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于1928年11月成立中央银行。•实际上,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1933年成立的中国农民银行一起享有货币发行权。•1937年,成立“四联总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42年,货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同时集中黄金,外汇储备,统一管理全国的金融业。•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日发行人民币。•195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了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直至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发行、金融监管、普通银行业务于一身。•双重性质——中央银行与一般银行、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二)中央银行制度逐步确立•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职能的决定》——中央银行职能与一般银行职能相分离。•依据该《决定》,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1月成立,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从具体的商业银行业务中解脱出来。•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立法对比:•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1995年)•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2003年)立法对比:•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1995年)•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03年)(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内在涵义?•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理论探讨: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3、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1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个人负责制?★比较与探讨★1、行长负责制与委员会制之比较2、一人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3、授权与监督机制分析(2)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199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探讨:货币政策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定位?•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现有13名组成人员。•2006年4月,国务院调整了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调整后,13名成员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张平2007-0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谢伏瞻2006-10,马建堂2008-09)、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郭树清(蒋超良2007-03)、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余永定(樊纲2006-08)。•“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应该修改?如何修改?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与问题分析(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理论探讨★•关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应否分离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次职能转变•(1)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此次职能转变,实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职能与一般金融业务的分离。•中国人民银行独享金融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次职能转变•(2)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中剥离出来。•此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金融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次职能转变•(3)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设中国银监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对银行业(包括信托业)监管职能的分离。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得以从组织上建立,即“一行三会”。•其中,“三会”,也并业界称为“三驾马车”,对金融机构实行机构监管;“一行”即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功能监管。•问题分析:•(1)“三架马车”相互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问题?•(2)“一行三会”之间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问题?•(3)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及其监管协调问题?(二)2003年中央银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金融调控权的强化•(1)强化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第12条第2款:“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2)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第23条在原第22条第(五)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3)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1)设立金融稳定局(2)明确金融稳定局的具体职责(3)国务院建立监督协调机制金融稳定局的具体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等工作。2、金融监管权的廓清•(1)保障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货币监管权①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权②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系统的维护与管理权③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权存款准备金率8.0%8.5%9.0%9.5%10.0%10.5%11.0%11.5%12.0%12.5%13.0%13.5%14.5%15.0%15.5%16.0%16.5%17.0%17.5%16.5%16.0%14.5%15.0%0.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006年7月5日2006年11月5日2007年3月5日2007年7月5日2007年11月5日2008年3月5日2008年7月5日2008年11月5日存款准备金率•2008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3月25日起提高存款准备0.5%。•中国人民银行称,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为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继续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2)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督检查权①直接监督检查权②间接监督检查权•(3)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信息监测权①金融机构业务信息监测权②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权•3、增加两项职能—反洗钱与管理征信业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能•2003年12月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该规定与2003年9月29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十四项职能之一“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有所不同。•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洗钱法》。•该法共七章37条,是首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律。七章分别是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十三个部门参与)•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反洗钱局(明确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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