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陆主要商业银行借贷业务第一章大陆主要商业银行简介1995年大陆八届人大通过并施行了「人民银行法」,同年五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业银行法」,明订人民银行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并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责,并可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章的作用主要在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通常以「实施细则」的方式制定。台商在检索有关金融法规时,经常会看到人民银行作为该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单位,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也称为金融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法可以经营的业务有(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务;(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状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依照大陆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必须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规定,可见大陆的银行是不允许从事证券业签证或发行买卖的,其目的旨在防止银行以大量资金投入股市,造成金融调控失序。目前大陆的主要商业银行简介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辨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同时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彼时办理的主要业务有工商企业信贷和居民储蓄、吸收工商企业存款、事业单位存款、个体工商户存款、发放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贷款;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委托、代理、租赁、投资、咨询业务、发行金融债券、有价证券及人民银行委托的业务,商业银行施行后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综合性商业银行。1996年11月中旬中国工商银行受劳动部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代发圣工养老金,规定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结存均在此账户中结算。二、中国银行:简称中行,成立于1908年,中共政权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局,1979年改革开放后从人民银行分离独立成行,彼时是中国的外汇专业银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1983年公布)仍规定合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彼时的主要业务有:负责统一经营国家外汇资金;统一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办理贸易和非贸易国际结算;办理外贸信贷,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及租赁;经营外汇买卖和国际黄金买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法施行后,中国银行亦改制为全国性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不再专属中国银行,外商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商业银行作为基本银行往来。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行,1956年10月成立,后来撤销,1972年恢复,彼时主要业务有负责管理国家的基建支出预决算;办理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地质勘探的拨款和贷款;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活动的结算;办理住宅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等,目前为全国性的综合商业银行。由于建行在传统业务上与工程建设息息相关,行内保有一批建设工程相关人才,尤其对工程结算颇具基础规模,台商从事营建业,可考量以建行为往来银行。四、中国农业银行:简称农行,成立于1951年,经过多次撤销恢复,至1979年恢复重建,彼时主要业务专门办理农村信贷业务、编制和执行农村信贷计划、筹集农村资金、办理农村各单位和居民储蓄存款;办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业务、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结算、票据贴现、信托、委托投资、代理、租赁、国际金融组织的农业信贷等,目前为全国性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台商如为从事农业经营或承包农业经营,农行对此业务有一定的信贷往来经验,可以考量作为往来银行。以上工行、中行、建行和农行仍属于大陆的国有商业银行,它们在传统业务经营上承担旧时中央财政划款支持地方企业或建设的桥梁,在各自专业领域上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并从事了专业领域的信贷业务,另在全大陆或海外和香港、新加坡等设有分行、支行,属于全国性联网的商业银行,资金雄厚,信用亦为大陆地区中的较好者。五、交通银行:简称交银,1908年初设,后其业务多并入人行及建行,1986年重新组建为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为全国性的综合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大多设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六、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成立,也为全国性的综合商业银行。七、招商银行:1986年成立,由深圳蛇口招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办。是全国综合性、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蛇口。除以上全国性综合商业银行外,尚有较小的区域性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以及各省、较大都市的都市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它们的规模及资金都比全国性综合商业银行相对来的少,全国也并不联网,但作为台商中小企业经营模式,讲求人际关系上确也有它的一定特点。大陆金融体系(含非金融的财务公司)职能分类名称主要业务(职责)中央银行(注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大城市分局。2)3)主要国有商业银行(注4)1.中国银行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3.中国工商银行4.中国农业银行5.中国交通银6.中国招商银7.以上各银行的全国分行、支行、分理处和海外分行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注5)6)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它国有商业银行1.深圳发展银2.福建兴业银3.光大银行4.中国信托银5.各省、直辖市、省辖市商业银行,如上海商业银行。同上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1.泰国盘谷银行上海分行2.渣打银行上海分行3.华一银行4.汇丰银行上海分行5.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注7准的本币业务和其它外币业务。合作社各省、市、县、区、镇的合作社或成是信用合作社同商业银行中国邮政管理局全国各地的邮局可以从事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储蓄支取、汇兑等业务。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集团内部财务部门、控股公司依公司法成立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它分行批准。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参照。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民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注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注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二款:经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参照。第二章台商想借款,第一步是慎选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年10月9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日)等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一般可以选择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三)临时存款账户和(四)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企业)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这是每一个企业必须设立的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交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存款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单位在该开户账户的借款余额。(三)临时账户指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外来临时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持有临时执照可以申请开户。(四)专用存款账户指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是企业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本账户,本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如因基本建设需要支取现金,必须经人民银行分行的批准。二、台商慎选基本存款账户银行的考量方向(一)任何商业银行均可选择,并非仅属中国银行:由于三资企业法中有明文规定,外商的主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因此外商(含台商)都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银行也成了外商唯一选择。但自1994年11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施行起,外商已经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企业所需要的存款账户(办法第九条)。(二)就近选择:由于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处理货款现金、转帐、现金收付、工资、奖金等日常大量资金流动进出,选择非在企业总部的遥远银行徒增财务人员往返困扰,并且失去企业与银行监督、互动性,实非善策。(三)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只能有一家,不得有第二家(法有规定的除外),除非撤销原来的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再按〈办法〉的规定另在一家开立新账户。(四)法令规定选择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和规定: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按下列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有较固定的存款或长期银行与企业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性质接近,有利于对口服务。4.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又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企业只能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证」,而贷款证只能申请一本,企事业单位要申请银行贷款或有借款关系,只能凭「贷款证」办理,别无他法。(六)在大陆各城市均有同行的银行,以便异地计算机联机方便汇款往来。由以上的规定中,台商应思考的是只能有一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只能在公司所在地申请一张「贷款证」;现金、转帐、工资支付就近处理;同性质并且对口的银行等因素中去考量,符合以上条件的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台商如果不想向银行借款,以自有资金即可让企业顺利运转时,那么选择一家当地的小银行,让企业现金可以在此小银行中顺利进行即可。但也别忘了该小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倒店的风险。第三章要向银行贷款必须要申请「贷款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1日所公布实施的「贷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办法第七条),所谓贷款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而所谓的国内各金融机构则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