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C批准CSN-06-34REV00附件三客运销售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适应南航(集团)公司整合后的新南航日益扩大的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加强并规范销售代理人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特补充和修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运销售代理人管理规定》(南航客运[2001]16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营业部、驻外办事处及控股公司对销售代理人的审批发展和日常管理。三、原则:(一)中国境内销售代理人的审批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销售代理人的管理必须遵守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入当地BSP的还必须遵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有关规定,加入美国ARC的必须遵守ARC运作有关规定。(二)各单位对销售代理人的审批和管理,应根据当地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考虑销售代理人的合理布局。(三)各单位按本规定第五章的区域划分规定对销售代理人实行分片管理,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承担经营责任。四、本规定中用语的定义:(一)一类销售代理人——是指领取有效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民航总局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二)二类销售代理人——是指领取有效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民航总局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三)本票销售代理人——是指领取经民航总局批准、由我公司印制和发放的、页面印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客票及行李票进行销售的一类、二类或境外销售代理人。(四)中性客票销售代理人——是领取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由国际航协统一印2003/08/01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附件3-1CAAC批准CSN-06-34REV00制和发放的客票及行李票进行销售的一类或二类销售代理人。第二章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代理人设立的程序一、中国境内销售代理人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至少配备两个不易移动的保险柜,一个用于保管票证,另一个用于保管票款及印章;(二)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三)经营一类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经营二类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经营一、二类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代理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五)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六)销售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的主营或兼营范围必须有“代理航空运输业务”项;二、中国境内销售代理人的设立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四)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并附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五)最近一年内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六)民航总局印制、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销售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七)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八)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九)合法有效的经济担保证明;三、中国境内申请销售代理人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先到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到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核准企业名称后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递交给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领取《申请办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登记表》。2003/08/01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附件3-2CAAC批准CSN-06-34REV00(二)申请人填写《申请办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登记表》后,将表格及上述第二条所列的资料一起,送交南航所在地分公司或营业部、控股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呈客运部审批。(三)《申请办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登记表》经客运部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申请人送交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审查,审查合格后领取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同意其办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批文,由申请人凭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的批文到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申请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办理申请加入BSP的手续。(五)代理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加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BSP运作后,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办《经营批准证书》。第三章南航本票销售代理人的审批程序一、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同国内控股公司除外)销售代理人的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审批认可销售代理人时,应要求销售代理人提供以下资料:1、经该代理点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2、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经年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经营批准证书》;4、最近一年有效的验资报告;5、至少三人持有的由民航总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6、由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7、企业章程;8、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简介;9、营业场所及设施说明,并附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二)对本票销售代理人的审批:1、各单位必须认真审核上述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真实、有效,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2、各单位必须审查该销售代理人的信誉情况和资产状况,对原非该单位所管辖的销售代理人,要向原管辖的南航单位了解其信誉情况和资产状况,确保其无拖欠南航的票证、票款行为和下列违规行为,如销售代理人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各单位不得授权其销售南航客票:2003/08/01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附件3-3CAAC批准CSN-06-34REV00(1)该销售代理人在最近一年内曾被国际航协采取过不规则行为通告或一次违约行动通告,被列入黑名单,或曾因迟付款、异地销售或银行透支等不规则情况,被国际航协发布不规则行为通告或违约行动通告,并收牌收票。(2)因其民航管理局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或未年审,被民航管理局暂停代理人资格。(3)因其违反37号令,与航空公司一起采用现金回扣的方式,或采用净价销售、或因违规以航空公司本票进行销售,被民航管理局暂停代理人资格。(4)其他违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是指其违反双方在销售代理协议中的约定或违反南航任何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不真实的旅客姓名、航程订座位的虚假订座、填开乘机联与出票人联不符的“阴阳票”,以及由此发生旅客投诉等行为。3、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各单位应填写《发放公司本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经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报公司客运部批。4、公司客运部审核批准后,各单位与销售代理人签订公司统一版本的《航空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应注意如下事项:(1)销售代理人应按公司的《航空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有关担保的规定,交纳押金、办理银行担保或办理实物担保。除民航系统的省局、航站外,其他销售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担保。办理银行担保、企业担保或实物担保,销售代理人必须签订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函)。(2)合同编号按公司办公室法律处的文件规定统一编排。(3)各单位与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时,均必须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并由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代表签订。同时对方也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4)确保对方填写的单位名称、加盖的公章与其工商营业执照、民航经营批准证书的名称一致。(5)有多家分点的销售代理人只需与其中为独立法人的总部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协议。(6)如果代理人为分支机构,应与其为独立法人的总部签订销售代理协议。5、《航空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章的要求,重新审定销售代理人,对担保过期或不符合其他要求的销售代理人,不予续签。对符合要求的销售代理人,予以续签协议。续签协议时协议签订日期必须与原协议有效期衔接。二、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代理人的审批程序:(一)根据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情况,审查销售代理人的资格、2003/08/01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附件3-4CAAC批准CSN-06-34REV00信誉情况和财产状况,审批发展销售代理人。(二)销售代理人应按公司的《PASSENGERSALESAGENCYAGREEMENT》和《航空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有关担保的规定,交纳押金、办理银行担保。(三)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与其签订公司统一版本的《PASSENGERSALESAGENCYAGREEMENT》或《航空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四)《PASSENGERSALESAGENCYAGREEMENT》、《航空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章的要求,重新审定销售代理人,对于担保过期或不符合其他要求的销售代理人,不予续签。对于符合要求的销售代理人,予以续签协议。续签协议时协议签订日期必须与原协议有效期衔接。第四章南航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中性票销售代理人的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审批认可中性票销售代理人时,应要求销售代理人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该代理点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已年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经营批准证书》;(四)最近一年有效的验资报告;(五)国际航协颁发的《许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六)与民航金飞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银行担保或其它向航协出具的担保;(七)与BSP清算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委托书》;(八)企业章程;(九)由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十)至少2人的由国际航协颁发的BSP培训合格证书,和至少2人的由民航总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十一)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简介;(十二)营业场所及设施说明,并附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二、对中性客票销售代理人的审批:(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审核上述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真实、有效,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二)各单位必须审查该销售代理人的信誉情况和资产状况,对原非该单位所管辖的销售代理人,应向原管辖的南航单位了解其信誉情况和资产状况,确保其无2003/08/01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附件3-5CAAC批准CSN-06-34REV00拖欠南航的票证、票款行为和下列违规行为。如销售代理人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各单位不得授权其销售南航客票:1、该销售代理人在最近一年内曾被国际航协采取过不规则行为通告或一次违约行动通告,被列入黑名单,或曾因迟付款、异地销售或银行透支等不规则情况,被国际航协发布不规则行为通告或违约行动通告,并收牌收票。2、因其民航管理局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或未年审,被民航管理局暂停代理人资格。3、因其违反37号令,与航空公司一起采用现金回扣的方式,或采用净价销售、或因违规以航空公司本票进行销售,被民航管理局暂停代理人资格。4、其他违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是指其违反双方在销售代理协议中的约定或违反南航任何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不真实的旅客姓名、航程订座位的虚假订座、填开乘机联与出票人联不符的“阴阳票”,以及由此发生旅客投诉等行为。(三)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按下列程序为代理人开通在“中航信”的授权:1、由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经该代理点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向管辖的分(子)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2、各单位将代理人的资料填入规定的代理人授权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依照审批原则,结合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给出意见,经各分(子)公司营运部领导或营业部领导签字并盖章后,同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公司客运部。对于不在其管辖区域内的代理人的申请,有关单位应立即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3、公司客运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