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可以说,法治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四个方面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韩非子就提出了法治的理念。汉皇之后,虽然这一思想并没有儒家的影响深远,但不得不说,于治理国家方面应用更多的其实是法家的思想。儒家作用更多旨在教化百姓,而君王之道则是以法家为基,以法律为具,从而管理国家。无规矩,不方圆,法律一方面约束限制公民的行为和权利,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需要说的是,在封建社会中,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虽是法治,实际上这法治也是人治的一个缩影,法律的背后是帝王的意志,所以并没有切实地保护百姓利益。在新中国成立后,新的法治时代开启。这时候的法治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建设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从而为将来的经济政治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正是由于这样的初衷,中国的法治才做到了真正的法治,彻底取代了不科学且落后的人治。法律是由国家暴力机关强制实施的,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得到法律的庇护。有了法律并不能完全达到法治,只有真正贯彻实施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使法律发挥出更大的效益,贴近法治的目标。2014年8月,福建高院终审判决曾四次被判处死刑的聂念斌无罪释放;12月,内蒙古高院宣告18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无罪。2014年法院系统共纠正12起冤假错案。该事件成为2014年度最受关注的法治实施事件。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以上两个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作用就是惩奸扬善,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改变。2014年是中国法制逐步建设健全的一年。当冤假错案发生时,出现问题的执法部门得到了惩罚,真正的正义曾经被执法人员以法律的名义掩盖上,最终仍然被法律揭露在众人之前。当贪腐事件发生时,有权参与法律制定的官员曾经试图借法律之名作威作福,最终仍被法律无情惩罚。法律不讲情面,不看官职权力,是公正的代名词。需要提及的是,与国外的法律系统相比,中国的法律看起来更加有一丝“人情味儿”。在案件审判时,尤其是刑事案件,常关乎到“情节轻重的问题”,这也是其他国家法律所没有的。同样的罪名,量刑标准是一个范围值,最终量刑按照情节轻重在这个范围里波动。这样一方面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得到最适合的审判,一方面更是大大加强了道德建设在法治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强调了道德教化对社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样做也产生了很多弊端。首先,中国法制建设并不完全,尤其是在经济科技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十分落后,这样标准模糊不清晰的量刑标准势必为案件审判带来重大的困难和影响。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为了统一公正的标准,经常要参考相似案例的审判流程和量刑程度,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其次,媒体和公众的介入会让法律的审判和实施变得更主观而非客观,案件曝光之后,法院经常会在民众舆论的压力下轻判或重判,从而引起法治的偏差和疏漏。最后,“自首可大量减刑”“有情可循的案件刑罚会大大降低”等现象势必会影响一大部分犯罪分子的心理,使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都被减弱,犯罪的代价变得十分小,犯罪的几率也大幅上升。道德约束从古至今都是中华人民思想中的一大部分,尤其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道德的修养在一些情况下是大于法律的效力的,法治里仍然有人治的思想在,这些都给法治执行带来了问题。道德不能替代法律,它只是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插曲,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体现。道德能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推动法律的发展,但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能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的法律治理才能产生最大的效益。木材14刘衍澍14056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