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二〇一三年六月安全教育主要内容第一节交通事故概述第二节交通事故的分类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第四节交通事故案例第一节交通事故概述一、交通事故的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事件。•一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交通参与者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的结果。•依系统安全原理看,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人的主观过错、生理与心理缺陷、车辆、道路以及其它交通工程设施的技术故障或缺陷等因素,导致道路交通系统能量流转失控的结果。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一)车辆要件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车辆有关。对于仅由于行人与行人之间由于相互避让不开而撞击在一起,以及其它因为道路及桥梁塌陷或者洪水、泥石流、地震、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没有涉及到车辆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事件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二)道路要件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主观过错或意外要件主观过错或意外要件分为主观过错和意外两个方面。主观过错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合称,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持的心理状态。意外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既无主观故意又无主观过失,交通事故是因为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其它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发的,当事人虽然尽到了合理之注意仍无法预见和避免其发生。(四)损害后果要件损害后果要件是指交通事故必须要造成了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后果。事故的损害后果仅限于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死亡,以及车辆、物品等财产的直接损失。对于车辆仅辗压、撞击已经死亡人员的尸体而未造成其它损害后果的情况不构成交通事故。(五)交通性质要件交通性质要件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是为交通运输目的或者为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其它目的而在道路上运行,事故的发生与车辆的运行活动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性。第一节交通事故的分类一、按事故形态分类(一)碰撞事故事故双方接触,并以接触部位的相互冲击力造成损害的事故。主要特征:事故双方相互作用时间短暂,作用力大,事故损害后果严重。按照双方接触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斜向碰撞(二)辗压事故事故车辆轮胎对高度较低的对象的冲击并推碾压轧造成损害的事故。在发生辗压前多先发生车辆对被辗压对象的碰撞或刮擦,使被碾压对象被碰撞或刮擦倒地后再发生碾压。(三)刮擦事故刮擦事故多发生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表现为事故双方相互接触,并因接触部位的相互摩擦、勾刮现象造成损害后果。刮擦事故又可分为:–会车刮擦–超车刮擦–静点刮擦(四)翻车事故翻车事故是指事故车辆的车身沿纵、横向倾翻或滚动,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发生撞击、摩擦造成损害的事故。翻车又可分为:–因碰撞翻车–因刮擦翻车–平地翻车–斜路翻车(五)坠落事故车辆由高处跌落至低处,车身撞击地面造成损害的事故。(六)爆炸事故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爆炸物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爆炸情况,单纯的车辆轮胎爆破不属于爆炸事故。(七)失火事故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燃物品,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燃烧的情况。二、按事故损害后果分类(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轻伤1至2人;•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200元。(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其中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又称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重伤是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于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但是符合《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的,在实践中作为轻伤处理。司法部2004年4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按照其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二、三级,轻伤一、二、三级,轻微伤一、二级,共八个等级。•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但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含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三、按事故的原因分类(一)事故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二)车辆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三)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四)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五)意外的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四、按事故肇事主体的交通方式分类(一)机动车事故(二)非机动车事故(三)行人、乘车人事故第三节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简易程序(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1.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除此之外,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财产损失轻微,但是前面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2.处理程序•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等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之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已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填写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作为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1名以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或者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处理。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程序•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撤离现场的,以及虽然发生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但是受伤人员自己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都应当迅速报警。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现场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自行记录并撤离现场后,因为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报警的,当事人应当向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警察根据该文字记录材料和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制作现场记录,并交由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完毕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交通警察还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事故认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进协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3.财产损失较大,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4.虽然财产损失轻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取得了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处理。(二)一般程序的内容1.报警与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时,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报警及事故情况。•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报警线索初步判定案件的性质及管辖情况。•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而在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据。2.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报案情况和现场勘查情况,确认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并归属本部门管辖后所作出的受理案件并予以依法处理。•经确认所接报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并且本部门具有管辖权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处理;•经确认所接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经确认所接报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本部门领导批准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途径。3.调查(侦查)、取证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超过上述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办案人员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事故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还应当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